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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公司减免税进口设备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案 例 分 析
一、 基本案情
近期,P海关综合治税联合核查小组根据该关关税科提供的信息,对关区辖下N公司以鼓励类项目A0201申报进口的免税设备的使用情况开展核查,发现企业存在因市场变化而改变设备用途的现象.目前,企业已就其减免税设备中不符合项目确认书用途范围的部分,主动喜向P海关申请补税,涉及设备进口价值约319万美元,应补税款约363.9万元人民币。
二、 企业情况
N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成立于2001年9月26日,注册资本320万美元,投资总额640万美元,经营范围是:研究、开发、生产非金属模具及相关塑胶产品,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应的技术和售后服务。
据了解,N集团的总部设在美国,该集团在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及经营制造注模塑料产品等方面,在同行业中居于领先水平。目前。除广州N外,该集团在我国香港、深圳、苏州、天津都设立有分公司
2001年8月,N公司就投资项目向P区对外经济贸易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章程》,由P区外经贸部门审批通过,项目批复文号:
番外经业[2001]373号。批复中列明:“生产规模为年销售2400万美元,其中非金属模具的产值占总产值的5%以上。”据核查人员到P区外经贸部门了解,“P外经业[2001]373号”文所提及非金属木具的产值比例为企业要求加以列明,企业称如不列明此项则无法获得项目确认书。2001年10月,该公司执373号外经贸部门批复到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申请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并获得批准,项目编号:粤外贸资批准[2001]02229,所属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为:《外商鼓励类目录》第二类第一条(A0201)。2001年11月5日,企业的“进几物资清单”获P区外经部门批准(番外经物[2001]第188号),该公司执上述项目确认书及“进口物资清单”到海关办理了减免税设备备案手续。随后,企业于11月8日申请对进口物资清单进行变更并获得批准。自2001年12月开始至2004年1月,该公司从捷普电子(P)有限公司结转减免税设备总价值319万美元。
三、 核查情况
2003年12月,P海关关税科对该公司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主要生产塑料制品,而非金属模具并没有直接生产,全部依靠进口,与A0201产业条目的要求不符,于是要求企业按规定作补税处理。企业称有关项目的研究仍在进行,符合有关规定,不同意海关意见,并表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说明,同时希望能按生产实际变更确认书的产业目录为F1300,即塑胶产业项目,该项目为“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项13”。但企业一直没有提交有关材料。
至2005年2月,N公司授权某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叫广州分公司就上述项目确认书及减免税设备问题与海关进行沟通,称该公司董事局重视国内市场份额,自2001年设厂起一直都存在塑胶类产品的内销业务,无法变更为F1300项目,并称企业目前在经营的新型电子元器件产品的生产及即将上线的高端数字信息交换品的生产,电属下鼓励类项目(根据国家发改委及商务部2004年11月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规定),希望能扩大经营范围后在办理项目确认书的变更,以此符合海关对减免税设备的监管要求。实际上,该公司至今仍未能将项目确认书进行变更。
减免税设备的后续核查,是P海关综合治税专项行动的重点核查项目之一,接到关税科反映的这一情况后,主管关领导非常重视,由稽查科牵头组成专项小组,到企业宣讲政策。核查过程中,经办人员向企业出该公司使用减免税设备所存在的问题,同时耐心细致地介绍了与减免税设备相关的海关法律法规,引导企业自查自撤。2005年10月27日,企业提交报告。申请对原项目确认书项下申报进口的减免税设备按规定进行补税。
四、 存在的问题
此次核查中,该关发现存在以下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1) J企业授权咨询公司对海关核查工作。自海关核查介入之日起,某咨询公司(全球五大事务所之一)的高级税务顾问便参与应对工作。据了解,该公司内部有“海关组”,由一些海关退休或“下海”的人员组成。专门从事应对海关方面的工作。这些人员的工作收费是以分钟计算的,因此,哪怕足一丝的疑点,他们也要追问到底。这就要求核查人员对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十分了解,思路上要十分清晰,在减免税政策、法规方面更要具备相当的专业知识和准确的把握。为此,核查人员走访料外经贸审批部门,并得到关税、稽查处的具体指导。
(2) 企业巧妙地利用“擦边球”实现减免税设备的结转。从N公司申请立项的历程来看,企业在成立之前已经有意向购买捷普塑胶部(含塑胶设备),其企业名称也表明了塑胶产品的主导方向。在申请鼓励项目时,增加了“非金属模具的产值的50%以上”,即表示也可以同时生产塑胶产品。在第一份“进口物资清单”获得通知之后,3天内就把原来以模具生产设备为主的清单,改为以塑胶生产设备为主的清单,实现了“渐进式的过渡”,使原属捷普塑胶部的注塑设备可以顺利结转。尽管目前尚缺乏证据方面的支持,但其通过“擦边球”获得免税注塑设备的“愿意”是非常明确的。
(3) 设备的通用性为“移作他用”提供了条件。在N公司的减免税设备当中,仅1台可直接用于非金属模具生产,其余的多为注塑设备,但注塑设备既可以用于生产塑胶产品,也可以用于实验费金属模具,在塑胶产品市场条件有利的情况下,企业也就难免把设备“移作他用”了。
(4) 政策的严谨型和可操作性尚待进一步明确。存《外商鼓励类目录》中,A0201条目的阐述并无“塑胶产品”,而N获得的项目确认书当中,项目范围却包含了“塑胶产品”。为了确保企业以生产非金属模具为主,项目确认书同时也增加了“非金属模具的产值占总产值的50%以上”的要求,但在现有政策规章中,享受A0201条目并无产值比例的规定,因此,拿产值比例作为衡量标准,其说服力度能否经得起考验,恐怕还要靠外经审批部门进一步“释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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