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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操作规范
为规范预归类服务,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预归类服务含义】预归类服务是指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单位(以下简称“预归类服务单位”),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的委托,对其拟进出口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并出具《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的活动。
第二条【适用范围】预归类服务单位以及预归类服务从业人员,在开展预归类服务时,应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申请限制】接受预归类服务委托之前,预归类服务单位应充分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预归类服务单位可拒绝提供服务:
(一)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不能满足预归类要求,且无法进一步补充的;
(二)委托人事先已就相同商品向海关提出预归类申请或向本关区其他预归类服务单位提出预归类服务申请,并已获得预归类决定书、相关海关告知书或意见书的;
(三)委托人提出预归类申请的进出口货物已涉案移送缉私或稽查,或在通关现场受到海关质疑的。
第四条【签署委托书】委托双方须签订《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委托协议》(样本详见附件1),明确委托事由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运用规则、技能进行归类】预归类服务单位依据有关货物的属性、规格、用途等信息,应依照《税则》、《税则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总署发布的有关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等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
第六条【填制意见书】预归类服务单位应登录www.通关网.com(英文域名:www.hscode.net)的全国预归类服务监控评估互联网系统(以下简称预归类服务系统)填制意见书(格式详见附件2)。对商品结构、功能、工作原理及用途等内容描述应全面,文字表述要规范、清晰。
第七条【复核意见书】意见书应由持有中国报关协会颁发的归类资质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复核并签字。
第八条【负责人签发】预归类服务单位的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应对意见书进行最终审定并盖章签发。
第九条【记录建档】预归类服务单位对委托方提交的相关资料附意见书副本后,逐票登记造册、存档备查。
第十条【数据上传】预归类服务单位在出具意见书之前,应在预归类服务系统上操作,并通过预归类服务系统将意见书电子数据上传至海关总署H2000系统。
第十一条【服务时限】自签订《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协议》后,且预归类服务单位在接到委托方交付齐全的材料之日起,正常情况下,预归类服务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签发意见书给委托方。
第十二条【补救措施】预归类服务单位发现商品归类错误时,应立即在预归类服务系统里对该份意见书进行撤销标注,并书面通知预归类服务委托方终止使用该意见书,同时将意见书收回。
委托方接到预归类服务单位通知后,应立即停止使用该意见书。
预归类服务单位应按相应程序重新进行商品预归类。
第十三条【接受监督】预归类服务单位应在服务场所张贴本规范,并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四条【解释权限】本规范由中国报关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1.《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委托协议》
2.《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意见书》
附件2-1
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委托协议 (非法定文本,仅供参考)
协议编号: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电话: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拟进出口货物进行预归类服务,达成如下书面协议。
一、委托事项
(一)甲乙双方经确认是依法设立的、可独立承担完全民事责任的公司,甲乙双方恪守职业道德,共同遵守保密协定,保障双方商业利益。
(二)甲方委托乙方对拟进出口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预归类服务,并出具《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
(三)乙方出具意见书是属于依托其专业知识背景并基于甲方所提供的有效资料凭证基础上作出的一种第三方咨询意见,供甲方参考。
二、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义务:
1、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提供归类服务所需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详细的商品描述、化学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证书、图片、材料、样品等,并承担真实性责任。
2、甲方必须客观及时地回复、解释乙方提出的疑问,必要时安排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解答。
3、甲方必须如实回答以下问题:
(1)预归类申请所涉及商品是否曾经或现在正受到海关或其他相关部门的归类质疑?是□ 否□
(2)预归类申请所涉及商品是否初次进出口? 是□ 否□
(3)相同企业、相同商品是否已做过预归类?(包括海关出具的预归类决定)是□ 否□
(4)该商品是否遇到海关立案调查?是□ 否□
4、如因甲方提供资料、信息不实或遗漏重要资料而造成的归类错误和因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5、甲方应确保实际进出口货物与意见书所述货物一致,如实际进出口货物与意见书所述商品不符,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
6、意见书有效期为壹年,但若意见书出现归类争议无法解决,或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变化调整,海关规定、税则调整或归类依据发生变化而导致意见书在有效期内不再适用的,甲方应将意见书退回乙方。
(二)乙方的责任义务:
1、乙方提供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应安排具备预归类资质的专人负责,并按有关要求登录预归类系统进行操作。
2、乙方负责解答甲方有关申请办理预归类服务的各种问题。对甲方所提供的各类商品资料及信息,乙方有保密义务。
3、乙方应按照商品归类审核的需求认真审查预归类货物需要的商品信息、状态,审核预归类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如有任何疑问立即跟甲方沟通。根据掌握的信息,提出归类意见。
4、乙方在接到甲方交付齐备的材料,正常情况下,在10个工作日内,乙方提交意见书正本壹份给甲方,意见书为指引性文件。
5、乙方发现预归类错误或变化时,应立即将意见书撤回,并书面通知甲方终止使用该意见书,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对电子数据进行标注,及时向直属海关归类主管部门申请废止,并在有效期内由乙方重新作出意见书。
6、乙方应告之甲方正确使用意见书,如在正确使用意见书的情况下,海关对意见书所述商品提出归类争议的,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与海关进行协调和沟通,并以直属海关归类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归类意见为准。
三、预归类服务费用及结算方式
(一)签订本协议当日甲方支付乙方定金 元人民币。
(二)乙方提交意见书当日,甲方支付乙方预归类服务费(含预归类网络系统的技术服务费) 元人民币。
(三)经双方商定其他结算方式另附页。
四、赔偿原则
乙方不承担因不可抗力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责任;不承担因甲方资料提供不准确、不完整造成损失的责任;应承担未尽到合理审核义务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责任。因其他过失造成损失的,由双方自行约定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协商解决事项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必须得到双方的书面确认并从双方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变更、终止本协议或双方发生争议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及程序处理。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署时间 签署时间:
协议细目
序号 | 货号 | 商品名称 (中文) | 商品名称 (英文) | 商品详细描述(规格、型号、结构原理、性能指标、功能、用途、成份、加工方法、分析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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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
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意见书 预归类单位: 预归类意见书编号: 委托方: | 委托方企业海关注册代码: | 委托方通讯地址: | 委托方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商品中文名称: | 规格型号: | 商品英文名称: | 其他名称: | 随附委托协议编号: | 状态: | 受理时限: | 商品描述:(此处需有商品属性定性,列举决定归类要素如:货物型号、规格、成份及用途等)
| 归类结论及依据或理由:
| 预归类服务单位签章:
复核人 :
联系电话:
生成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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