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任务】为了提高预归类服务的专业水平,加强预归类服务行业自律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及《中国报关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归类服务】本办法中所称预归类服务是指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单位(以下简称“预归类服务单位”),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的委托,对其拟进出口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并出具《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的活动。 第三条【单位从业条件】获得预归类服务单位资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关系的从业人员中,有5名以上通过了中国报关协会统一组织的预归类服务资质考核; (二)具备符合《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操作规范》要求的设备条件; (三)符合中国报关协会其他相关资格要求。 第四条【从业申请】申请预归类服务资质的企业和人员,应如实填写并向当地报关协会提交《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单位申请表》和《预归类服务人员培训考核申请表》。由当地报关协会汇总报送中国报关协会。 第五条【资质考核】中国报关协会在海关的业务指导下,统一组织归类业务培训及预归类服务资质考核,对通过考核的个人颁发合格证书。 第六条【资质授予】中国报关协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可授予“预归类服务单位”资质,预归类服务单位在成为中国报关协会会员后方可开展预归类服务工作。 第七条【依规服务】“预归类服务单位”开展预归类服务,应在服务场所张贴《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操作规范》并遵守相关规定,规范执业,接受监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八条【考核标准】中国报关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预归类服务工作考核标准并对外公布。 第九条【质量监控】中国报关协会负责管理全国预归类服务监控评估互联网系统及与海关共享的意见书备案库,监测全国预归类服务的整体情况,并在网络上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条【资质管理】实行预归类人员与预归类服务单位捆绑管理,预归类人员离开本单位,其所持有的预归类合格证失效。 第十一条【资质撤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预归类服务单位”资质,并在中国报关协会网站上公布: (一)经海关确认提供预归类服务过程中参与走私违法活动的; (二)每公历年度内两次质量抽查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将“预归类服务单位”资质借予他人使用的; (四)企业发生变更、合并以及持证人员变动等情事,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五)由于主观故意违反有关法规,被国家政府管理部门处罚的。 第十二条【资质恢复】被取消预归类服务资质的企业,自资质取消之日起两年后可重新申请归类服务资质。 第十三条【执规主体和职责分工】预归类服务的行业自律工作,由中国报关协会依据本办法指导各地方报关协会共同完成。 第十四条【执业培训】预归类服务人员每年应参加由中国报关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并达到相关培训要求方能继续执业。 第十五条【服务收费】预归类服务单位与委托方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议定收费形式和收费标准。中国报关协会可对预归类服务收费接受投诉并调解。 第十六条【解释权】本办法由中国报关协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