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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扩大了报关单位范围
3月31日,海关总署正式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
此《规定》是海关总署规章级的一个规范性文件。《规定》集中明确了报关单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的有关事宜和海关管理的有关内容。扩大了报关单位的范围;明确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的条件和程序,从报关企业的规模、管理人员素质、报关员数量、守法状况、管理制度等几个主要方面对设立条件予以明确;取消了一年一次的企业年审,替代为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行三年换证制度和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实行两年许可延续制度;统一了临时注册登记单位办理手续的作法及其他规定。
关于新老《规定》衔接的问题,海关总署调查局企业管理处乔进明处长作了解释。他说,新成立的报关单位按新的《规定》办理。但对已成立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怎么办,海关总署将给予三年和两年的过渡期。报关单位可在三年后的换证或两年后的许可延续时解决,也可在期限届满之前提前办理,要求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条件。他还说,近期,海关总署将下发通知,对一些具体执行问题予以明确,并要求各直属海关对外公告。
海关对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在整个海关管理中居于基础性的地位,贯穿于海关业务全过程,直接影响到海关的通关效率以及后续征税、监管、统计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前期,海关总署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1992年(3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1994年(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1995年(52)号令)。这三个规定对加强海关报关监督管理,鼓励报关服务市场发展,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海关法》的修订,以及《行政许可法》、《外贸法》的实施,原有的三部规章在很多方面已不适应新的形势。一方面全球经济迅猛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深化,对外贸易经营主体和报关服务市场在蓬勃发展的同时,其主体均呈现多元化局面。另一方面,《行政许可法》要求政府只能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而不能通过行政命令方式干涉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而且近十年的海关执法实践表明,报关企业多头审批,报关服务市场准入条件不一,企业年检手续繁杂、耗时费力等等当时不可能预见但后来发生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要求对原有的三部规章进行修改。为此,《规定》针对两年来的情况变化,并结合《海关法》、《行政许可法》和《外贸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综合修订。
现有报关企业喜忧参半中国报关协会的相关负责人认为,此次《规定》出台很有必要。他说,目前,国内的报关市场总体情况并不理想,《规定》将成为规范报关市场和报关从业人员行为的依据。中国报关协会准备做一些专题培训,请海关相关人士对《规定》进行讲解,以使报关从业人员理解并加深认识。
由于《规定》刚刚出台,中国报关协会目前还没有收到报关单位的相关信息反馈。为此,记者采访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报关行刘东来总经理,作为天津地区第一家通过ISO9001:2000国际权威认证的专业报关行的老总刘东来认为,《规则》的出台,使现有报关企业喜忧参半。
刘东来总经理说,从积极的方面来讲,《规定》使海关的职能在依照海关法和行政许可法下变得更加透明和清晰;市场准入标准的确定使报关企业能够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下按照市场规律平等竞争,优胜劣汰。《规定》也对物流行业起到完善和整合的作用,使独立的报关职能在物流环节中与其他环节更加紧凑,避免了人为划分导致的前后脱节。此外,《规定》还能够在全国范围内促进、培养一批做强做大的报关企业,同时也将淘汰一批不能适应发展的报关企业。
同时,刘东来总经理也指出,《规定》也可能导致一些问题。他说,短期内,会有一批新兴企业加入到报关市场,势必会造成行业内的恶意竞争,比如大幅降价,扰乱市场。而货代公司向下游(报关行)扩充发展,也势必造成原来趋于稳定的报关市场重新划分。原有报关行由于其经营项目单一,利润空间较小,将面临被吞并成为物流或货代企业的一环,失去其独立竞争力。而且,现有货代企业普遍存在重视货物操作,轻视报关操作,对海关操作要求的时时更新,跟进较慢,又由于物流环节较多,改变起来将不如报关行迅速。
总之,刘东来总经理认为,《规定》的出台,使现有报关企业喜于市场更广阔,竞争更公平,忧于如何提高核心竞争力,与大货代和新同行争取客户,站稳市场,寻求发展。
(摘自南京海关的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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