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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报关员考试教材第一章报关企业管理中有一个概念,叫做“跨关区分支机构”,有很多朋友不太了解对它的管理要求更不知道在报关员教材中除了“跨关区”之外,还有“同关区”分支机构的存在。下面我们就从几个方面来帮助大家进行理解。
所谓跨关区分支机构的设立,前提是分支机构设立地点与报关企业所在地不在同一直属关区(我们以下将设立分支机构的报关企业称之为“总公司”,其设立在另一直属关区的分支机构称之为“分公司”),因为对于总公司的管辖权在其所在地海关,在另一直属关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则超出了海关的管辖范围,应归入另一直属关区管辖,所以应当在异地关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以建立管辖关系。从另一角度来看,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异地报关时则无需设立类似的分支机构,因为其相对报关企业来说风险更小一些。而报关企业因为受到不同企业的委托办理各种货物的报关手续,相对风险较大。为了便于管理和有效服务,所以海关要求必须设立分支机构才可以在相关口岸开展业务。
对于跨关区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不仅仅针对分公司本身,还对设立分公司的主体——报关企业总公司有一定要求。我们以2010年报关员考试教材第22页为例(第一章报关与海关管理-第三节报关单位-三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三)报关企业注册登记-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3)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
对总公司的要求(即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才有资格设立分支机构):
1、报关企业自取得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之日起满2年;
2、报关企业自申请之日起最近两年未因走私受过处罚;
3、报关企业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注:第3点中是指每增加一间分公司,其总公司应在成立时注册资本的基础上加上50万元。例如:某家报关企业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拟申请设立两家分支机构则总公司应薪资到400万元。
对分公司(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的要求:
1、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名;
2、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须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3、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公司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4、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均无走私行为记录。
请注意:只有总公司及分公司均满足以上要求时,分支机构才可成立。同时,跨关区分支机构许可属于行政许可事项。
如果说跨关区分支机构设立了相应的准入条件是为了在异地关区建立管辖关系,那么在我们的教材中还有在同一直属关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以2010年报关员考试教材为例,在第25页(第一章报关与海关管理-第三节报关单位-四报关单位的报关行为规则-(二)报关企业的报关行为规则-1报关企业报关服务的地域范围)。比如在南京的某家报关企业需要在徐州开展报关业务,那么同样也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但是因为南京和徐州都在同一直属关区内,主管海关都是一样的,所以就不必向跨关区分支机构设立一样必须进行“注册登记许可”,而只需要进行“备案登记”,下面我们会详细总结的。
在同一直属关区的情况下,还有个特殊的情况,其只适用于我国四个直辖市和仅管辖一个城市的直属关区,他们的共同点是直属关区管辖区域面积较小。我们以北京为例,这里有铁路、海运、航空等口岸,某家报关行如果需要在首都机场口岸和十八里店口岸开展报关业务的话,如果都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显然企业运行成本过高,那么我们就不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和进行注册或备案登记手续。
好吧,下面我们来看看同关区分支机构和跨关区分支机构在各方面的区别:
1、设立条件
同关区分支机构:只要报关企业正常设立即可
跨关区分支机构:对于总公司和分公司均有设立条件
2、申请海关
同关区分支机构:向主管直属海关申请
跨关区分支机构:向拟报关地的隶属海关申请
3、申请手续
同关区分支机构:备案登记
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
4、行政许可
同关区分支机构:不是行政许可
跨关区分支机构:是行政许可
希望通过以上的解释可以帮助大家详细了解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的相关知识,更好地学习报关员考试教材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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