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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本文为非官方的解读,也不是纯粹的解读,仅作为我们自己的一些看法。文中的内容与观点不一定都正确,也不一定符合所有人的愿望,仅作为学术交流、参考与分享,不代表任何人的立场。我们希望能与广大企业沟通交流,从实践中得到更多情况,进行业务和技术上的探讨,共同提高政策把握能力,提高公司关务管理能力与决策水平,规范公司关务管理,符合海关管理规定。+ T$ d! y/ ]: [*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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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四、将《办法》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0 L! S$ E% Q4 o5 [7 I/ |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
7 W, a% H9 v; U# y4 M. T 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但料件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 ^4 c- q, V, k, U0 X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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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V1 y4 T. M1 o! N# Y5 p2 A 解读:* ^9 p) z% G+ f7 r0 E
1、保税货物应当专料专用。这里的专料专用不仅指的是保税原料用于保税成品生产,也应该包括保税原料的保管、使用和处理。总的来说要符合海关的监管规定。例如上文规定的保税货物必须按海关指定的地方存放(本企业或经海关批准的地方)、按海关审批的生产合同进出口、内销需要先向海关批准等。( f) j. j! k3 f) O+ @" M0 f9 s
2、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可以串料。
) ]! X! h, I& i5 b 1)保税料件之间串料。6 W, i8 C' I h0 t* M/ {
2)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串料。" v/ R( K. |* S8 C W+ S
3)料件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U4 H( R# t7 _ h+ X5 f2 }- p2 D1 A
4)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f+ B Q$ a, x4 U" f" Z
对于上述的问题,在实际的加工贸易运作中,不管是来料加工企业还是进料加工企业,串料都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4 t' B1 g) R9 N" v7 n# d$ u. I 事实上,绝大部分企业发生串料并没有先向海关申请,最后的结果是,根据加工手册的成品出口计算耗量后,某些原料有剩余,某些原料短缺。由于加工贸易业务的管理滞后特点,加工手册的“理论剩余数”将结转到下一本手册,而这些情况如果长期发生,则可能在达到一定程度后导致公司原料指标不够,甚至无法正常生产的情况。这点我们要非常注意,因为这是导致手册不平衡的原因之一,某些企业可能是主要原因。手册原料短缺的结果是补征税,而被替换的原料出现假剩余,这样的一来一回,损失双倍。! G& i8 {( o! e. H+ N- K7 x) l e" _
因此,加工贸易企业需要在串料操作中十分注意控制,由于目前向海关申请串料后的具体操作没有明确的指引,现时的手册核销是按手册单耗计算的结果进行计核的,你的剩余量或短缺过大将需要向海关进行解释。6 @" \7 q; F7 ?2 h! \" u
这里建议加工贸易企业尽量不要进行保税料件之间串换,而是企业加强内部的沟通,在确认订单后立即转设计部或生产部并计算物料用量,检查是否有足够保税原料。如果发现原料不够要用其他料件替代时,立即通知报关员对手册进行变更。如因情况紧急,提供订单等资料,最好公司高层一同向经贸局、海关请求加快办理手续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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