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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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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一、禁止进出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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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
⑥莱克多巴胶和盐酸莱克多巴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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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
⑦莱克多巴胶和盐酸莱克多巴胶
2.禁止出口技术管理 ------增加及变动
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口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遵照下列原则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出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
中国禁止出口技术参考原则:
①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出口的;
②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禁止出口的;
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
④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
目前,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禁止出口部分的技术涉及渔、牧、有色金属矿采选、农副食品加工、饮料制造、造纸、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交通运输设备制造、农用机械制造、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工艺品制造、电信信息传输等几十个行业领域,包括:畜牧品种的繁育、微生物肥料、中国特有的物种资源、蚕类品种繁育和蚕茧采集如工利用、水产品种的繁育、绿色植物生长调节剂制造、采矿工程、肉类加工、饮料生产、造纸、焰火爆竹生产、化学合成及半合成咖啡因生产、核黄素生产工艺、中药材资源及生产、中药饮片炮制、化学合成及半合成药物生产、非晶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低维无机非 金属材料生产、有色金属冶金、稀土的提炼加工和利用、航天器测控、航空器设计与制造、集成电路制造、机器人制造、地图制图、书画墨及八宝印泥制造、中国传统建筑、计算机网络、空间数据传输、卫星应用、大地测量、中医医疗等几十项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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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我国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管理范围-------略有变动
进出口许可证是我国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国家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品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1. 2010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有重点旧机电产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
(1)重点旧机电产品包括:旧化工设备类、旧金属冶炼设备类、旧工程机械类、旧造纸设备类、旧电力电气设备类、旧食品加工及包装设备、旧农业机械类、旧印刷机械类、旧纺织机械类、旧船舶类、旧砂鼓等11大类(88个10位商品编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进口许可证的发证工作。
(2)消耗臭氧层物质包括:三氯氟甲烷( CFC -11 )、二氯二氟甲烷(CFC -12)等商品(47个10位商品编号)。进口许可证由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签发。在京中央管理企业的进口许可证,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2.2010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49种货物,共619个10位商品编号,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1)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是:玉米、大米、小麦、玉米粉、大米粉、小麦粉、棉花、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锌矿砂、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铝、磷矿石。
(2)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是: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氟石块(粉)、滑石块(粉)、轻(重)烧镁、矶土、甘草及甘草制品。
(3)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是: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锌及锌基合金、部分金属及制品、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 及其发动机和车架、天然砂(除标准砂外,对港、澳、台出口天然砂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对其他国家或地区则禁止出口)、钼制品、柠檬酸、维生素C 、青霉素工业盐、硫酸二纳。
其中,玉米、小麦、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等6类商品的出口许可证,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大米、玉米粉、小麦粉、大米粉、锯材、活牛、活猪、活鸡、焦炭、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锌矿砂、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磷矿石,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滑石块(粉)、轻(重)烧钱、矶土、甘草及甘草制品,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天然砂(含标准砂)等32类商品的出口许可证,由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签发;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锌及锌基合金、部分金属及制品、汽车 (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铝制品、柠檬酸、青霉素工业盐、维生素C、硫酸二钠等11类商品的出口许可证,由各地方发证杭构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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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我国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
三、密码产品好额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许可证管理---- ---新增加
密码技术属于国家秘密。为了加强商用密码管理,保护信息安全,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维护国家的安全利益,国家对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实行限制进口管理。
国家密码管理局是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设备进口的国家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依法制定、调整并公布《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管理目录》,以签发“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设备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密码进口许可证)的形式,对该类产品实施进口限制管理。
(一)管理范围
管理范围列入《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管理目录》(第一批)以及虽暂未列入目录但含有密码技术的进口商品。
2010年列入第一批管理目录的商品包括加密传真机、加密电话机、加密路由器、非光通讯加密以太网络交换机、密码机(包括电话密码机、传真密码机等)、密码卡等6类商品。
(三)报关规范
密码进口许可证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我国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管理范围的商品合法进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货物的重要依据。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口列入《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管理目录>(第一批)的商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但暂未列入管理目录的商品,在组织进口前应事先向国家密码管理局申领密码进口许可证,凭以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1.免于提交密码进口许可证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加工贸易项下为复出口而进口的;
(2)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后复出口的;
(3)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或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
2.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需交验密码进口许可证。
3.进口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进口的商品含有密码技术,但暂未列入目录的也应当申领密码进口许可证。进口时,应主动向海关提交密码进口许可证。
4.在进口环节发现应提交而未提交密码进口许可证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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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我国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
九、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新增加
为加强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管理,促进中外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国家对美术品进出口实施监督管理。文化部负责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海关负责对美术品进出境环节进行监管。
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文化部委托美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美术品的进出口审批。文化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的审批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并依法承担审批行为的法律责任。美术品进出口单位应当在美术品进出口前,向美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申领进出口批件,凭以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一)管理范围
1.纳入我国进出口管理的美术品是指艺术创作者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经艺术创作者以原创方式创作的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摄影等作品,以及艺术创作者许可并签名的,数量在200件以内的复制品。
2.批量临摹的作品、工业化批量生产的美术品、手工艺品、工艺美术产品、木雕、石雕、根雕、文物等均不纳入美术品进行管理。
3.我国禁止进出境含有下列内容的美术品: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或者传播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或者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有损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办理程序
我国对美术品进出口实行专营,经营美术品进出口的企业必须是在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进出口资质的企业。美术品进出口单位应当在美术品进出口前,向美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1.美术品进出口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进出口美术品的来源、目的地、用途;
3.艺术创作者名单、美术品图录和介绍;
4.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批准文件中应附美术品详细清单。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文化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进出口管理范围内的美术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进出口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单据。
2.美术品进出口单位向海关递交的批准文件不得擅自更改。如有更改,应当及时将变更事项向审批部门申报,经审批部门批准确认后,方可变更。
3.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4.同一批已经批准进口或出口的美术品复出口或复进口,进出口单位可持原批准文件正本到原进口或出口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文化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审批。上述复出口或复进口的美术品如与原批准内容不符,进出口单位则应当到文化行政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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