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海关总署2026年1月13日发布了新的《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于AEO认证企业和拟申请AEO认证的企业起到了关键指导性意义。以下是重要条款解读
一、不予公示情形
企业信用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可向海关申请不予公示,该事项审批层级较高,相关途径在32号公告中予以明确。
二、异常名录改革
本次改革核心为异常名录制度,借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经验,弥补海关信用管理真空,用于管控空壳、走逃失联、虚假贸易类企业。
1.属性界定:异常名录信息不属于失信信息,不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仅在中国海关进出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2.管理框架:海关信用管理体系为“无等级+一名单+一名录”,即信用等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
3.列入情形(五项)
- 未报送信用信息年度报告;
- 企业失联、联系方式失联(双失联);
- 注册备案信息不实且拒不按海关责令要求变更;
- 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双失联列入异常名录;
- 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4.移出规则
- 年报未报、双失联情形消除后,系统自动移出;
- 注册备案信息不实、市场监管列异、税务走逃失联三类情形,需企业主动向海关申请移出。
5.列异限制:列入期间信用等级不得上调,海关不予受理失信信息修复申请。
三、境外企业注册备案信息公示
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商品需在海关备案,相关注册备案信息在中国海关进出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配套署令实施细化。
四、失信信息公示期限计算规则
1. 行政处罚失信信息:公示期限自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算;
2.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公示期限自列入决定作出之日起算。
五、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及答复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海关信用修复不予受理、不予修复决定,及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失信信息有异议的,可向海关提出申诉。海关应在七个工作日内答复,特殊情况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稽查核查立案期间不计入认证时限
1. 企业申请认证期间主动撤回的,海关终止认证;
2. 申请认证或复核期间涉嫌刑事立案的,海关必须终止认证;
3. 申请认证或复核期间被行政立案的,海关可裁量决定是否终止;
4. 复核作业暂停超过90日的,海关终止复核,企业保留原信用等级,情形消除后可重启认证或复核。
七、容错机制
1. 企业复核不符合标准可申请整改,海关终止复核并给予整改期:内部控制内审、守法规范、财务状况及单项标准整改期为一年,其余标准整改期为六个月;
2. 整改期间及整改期满后一年内再次出现不符合情形的,不得再次申请整改;
3. 整改期满提交报告后,海关重启复核,复核阶段无整改机会。
八、主动放弃认证资质
非复核期间,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主动申请放弃资质的,海关直接将其下调为常规企业,与海关复核下调等级程序不同。
九、严重失信企业标准细化
依据信用管理办法第15条、第16条,严重失信企业包含八项情形:
1. 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刑事处罚;
2. 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走私行为,或走私行为与违反出口管制法行为竞合;
3. 一年内违反进出境禁止性、限制性管理规定,罚款累计超250万元;
4. 一年内违反检验检疫监管规定,罚款累计超250万元;
5. 欠缴税款超过三个月,且被海关强制执行或因妨碍追征被行政处罚;
6. 逾期未缴纳罚款超1万元,被加处罚款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 行贿行为累计金额超3万元,或被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8. 兜底条款。
十、失信与严重失信竞合
企业同时符合失信、严重失信认定情形的,直接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不认定为失信企业。
十一、提前申请信用等级修复
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满足以下条件,可提前申请信用等级调整:
1. 完全履行海关及司法机关法律文书义务,办结相关海关手续;
2. 纠正不良影响,认定期间无新增违法违规、无刑事及行政立案;
3. 信用中国网站无其他部门严重失信公示信息。
修复时限:失信企业满三个月、六个月可申请,严重失信企业满一年可申请。
十二、继续认定原则(累加惩戒)
1. 失信企业期间再次发生失信情形,认定周期顺延(1+1);
2. 严重失信企业期间再次发生严重失信情形,认定周期顺延(3+3);
3. 失信企业发生严重失信情形,直接下调为严重失信企业;
4. 严重失信企业期间发生失信情形,期满后调整为失信企业;
5. 顺延期间,海关不予受理信用等级调整及失信信息修复申请。
十三、总分公司分开认定
总公司、分公司信用等级独立认定、互不联动,原有联动认定的分支机构,海关将逐一开展复核。
十四、一码制管理
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唯一认定依据:代码不变,企业信用等级延续;代码变更,视为新企业,按常规企业管理。
十五、措施暂停
1. 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涉嫌刑事立案的,必须暂停便利措施;
2. 被行政立案的,可不予暂停;简易程序、快速办理案件,不予暂停;
3. 相关规定以32号公告为准,署企发194号文件中措施暂停条款不再适用。
十六、文书送达
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新增海关门户网站、企业平台公告送达方式,满足法定条件后可采用。
十九、信用修复申请
失信信息修复申请统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海关提交,修复条件与信用等级提前调整要求一致。
二十、严重失信企业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关联修复
企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修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海关视同同步申请信用等级调整,符合条件的一并调整等级。
二十一、过渡政策
1. 4月1日前原有信用等级延续,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全部移出,4月1日后按新标准认定;
2. 未办结案件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
3. 2026年4月1日至12月31日高级认证企业复核,财务指标可自主选择新旧标准;
4. 原失信企业满一年且无新增失信情形的,海关自动调整为常规企业;不符合新失信标准的,直接移出。
二十四、高级认证复核未过企业申请限制
2025年高级认证复核未通过被下调为常规企业的,申请认证企业不受一年期限限制,申请高级认证企业仍需满一年。
二十五、原一般认证企业过渡
237号令时期一般认证企业,信用等级未调整的,可通过中国海关信用管理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海关评估合格后直接认定为认证企业,申请截止日期为4月30日。
海关将统一制发新版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证书,分支机构可申领执法证书,证书遗失、损毁可申请补发。
本公告与信用管理办法同步实施,署企发〔2021〕104号文件废止。
## 下午场:认证标准解读
本次为2026年34号公告发布后,全国首场线下认证标准解读,核心为落地新《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一、标准修订背景
1. 适配新署令信用等级调整要求;
2. 降低认证门槛,新增认证企业标准,覆盖中小企业;
3. 对接国际AEO规则,纳入互认体系。
二、标准说明
1.标准适用
- 体例:通用标准+单项标准,通用标准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两类;
- 单项标准:精简为卫生、动植物、食品、商品四类;
- 总分公司:独立认证,原有高级认证分支机构需复核;
- 未备案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按收发货人标准认证。
2.认证结果与赋分
- 评分:达标0分、基本达标-1分、不达标-2分、不适用不打分,初始分100分;
- 通过条件:无不达标项、内部控制与贸易安全基本达标项各≤3项、总分≥95分;
- 附加标准:高级认证最多加2分,认证企业最多加3分。
3.复核整改(容错机制)
- 适用范围:除附加标准外,非失信、严重失信情形均可申请整改;
- 流程:收到整改告知书5日内提交申请,整改期内保留原等级、暂停便利措施;
- 整改失败:期间发生刑事立案、普通程序行政立案、新增行政处罚(警告及简易程序除外)。
三、内部控制标准
1.关企合作:指定海关业务联系人,常态化使用海关信用管理服务平台,高管及关务人员任职信息及时报备,配合海关执法。
2.单证复核:收发货人复核自身单证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报关企业需开展委托人风险评估与申报合理审查。
3.单证保管:按规定保管账簿、单证,保管期限符合稽查条例、会计法及专项监管要求。
4.进线审查:设立专门岗位,落实禁止性、限制性管理规定审查,形成审查结论。
5.信息系统:认证企业需完整记录经营及通关数据,保存≥3年;高级认证企业需实现全流程追溯、涉税要素预警,满足信息与数据安全要求。
6.内部审计和改进:每年开展上一会计年度进出口守法审计,由高管组织整改,形成专项档案。
四、附加标准(加分项)
1.收发货人: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技术中心、海关统计样本企业、合作报关企业均为高认/认证。
2.报关企业:全国优秀报关企业、报关人员获评全国优秀报关员、关务水平评估合格。
北京岸谷关务咨询有限公司
AEO认证专家
联系电话:010-62010715 15811225598
QQ:790107107
微信:sunkai0107
邮箱:sunkai@yuguilei.com
预归类 - AEO认证 - 加工贸易 - 税政调研 -通关方案
翻译
搜索 复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