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1号(关于发布“导热液体”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发布了,很多自媒体都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很好。经过几天的思考, 我也谈谈自己的想法,跟大家交流交流。在正式开始之前,我先来谈谈归类决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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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52号令,在我国关境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包括来自《税则》《注释》及我国海关发布的归类决定和归类预裁定。
归类决定是怎么来的呢?它有两个途径
一个是“国产”的,也就是我国海关自主决定并发布的,在我国关境内天然有效,具有不可争辩、至高无上的权威。如果跟海关解释归类问题的时候,你能搬出归类决定来,海关一般都会认可你,前提是你的商品描述是符合归类决定关于产品的描述哈。
第二个途径就是“进口”的,也就是来自于世界海关组织(WCO)的归类决定。经过我国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慎重考虑,或者是和主要贸易对象之间的相互协商,总之,各种原因吧,中国决定要承认WCO的归类决定了,就通过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昭告天下,WCO的这个决定我们认可了,除非被公告废除掉,这个归类决定就拥有了在归类届至高无上的地位了。
我们来看看最近的发布的一份从WCO“归化”来的归类决定。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1号(关于发布“导热液体”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保证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公布)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关于“导热液体”商品归类意见转化为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原“苄基甲苯和苯基苯乙烷混合物”商品归类决定(归类决定编号Z2010-0006,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5号发布)同时失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 Y- `6 T. {, } {) f P* \这个公告,包含着以下几点信息:
1.发布的依据是海关总署252号令,很多小伙伴不知道这个总署令,建议去好好读读,很有用;
2.WCO的归类决定,在我国看来只是“商品归类意见”,在我国有需要时给予承认,转化为“商品归类决定”;
3.原来类似的商品归类决定通过公告的形式给宣告废除,结束使命。这次的公告,如果要废除,必须要有新的公告来废除才算数。这里放在一起说事,说明海关总署认为这两个归类决定描述的是同一种商品。
原来的归类决定为什么会被废除呢?我们来做一番分析,为了更加清晰地了解,我通过表格的形式把新、老决定直接对比,也许能看出些端倪。
表1 新的归类决定和公告废除的归类决定对比分析图
通过以上对比我们发现,
Z2010-0006对商品的名称用的是“成分列举法”;W2023-25对商品的名称用的是”功能描述法“;
Z2010-0006产品的主要成分为①1,1苯基苯乙烷60~80%;②苄基甲苯15~40%;③1,2苯基苯乙烷<5%;④二苯基甲烷<5%;⑤环氧化物<5%;;W2023-25对产品的成分描述为:①部分氢化的三联苯(CAS号:61788-32-7)(74~87%)、②部分氢化的四联苯及苯环数大于4的多联苯(CAS号:68956-74-1)(10~18%)及③三联苯(CAS号:26140-60-3)(3~8%)。
对比来看,这两个归类决定描述的产品只不过名称不同,基本成分是一致的,作为变压器的绝缘油使用,主要起到导热降温的作用。
同一个商品,新的归类决定推翻了之前的决定,而且从品目到子目都是彻底的推翻,那么这么做合理吗?推翻的理由站得住脚吗?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产品知识,不对产品有个通透的了解,就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对于化工类产品尤其如此,本人是文科生,看到化学俩字,自己就先懵圈了,但是为了写这篇文章,还是硬着头皮找些资料看看,这种感觉相信文科生能共情。
两个归类决定里所描述的商品名称实际上都是指的电容器绝缘油,最常见的就是油浸式变压器的绝缘油
油浸式电力电容器主要使用的绝缘油的主要成分为单双苄基甲苯(m/dbt)、苯基二甲苯基乙烷(pxe)、苯基乙苯基乙烷(pepe)和mbt与二苯基乙烷的掺合油(sas-40)。从其制备方法来看[1],绝缘油是通过脱氢缩合得到聚苯混合物,而后经蒸馏去除混合物中残留的联苯和其他杂质,最后加氢制得,这一过程说明,绝缘油从本质上来讲是“混合物”,属于“部分氢化的三联苯(CAS号:61788-32-7)(74~87%)、部分氢化的四联苯及苯环数大于4的多联苯(CAS号:68956-74-1)(10~18%)及三联苯(CAS号:26140-60-3)(3~8%)”组成的混合物,这就超出了第27章的范围,第27章主要属于“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而实际上,这种油在蒸馏前经过了“脱氢缩合”,蒸馏后又有“加氢”的步骤。这样的成分和制作工艺,就超出了27章的范畴。
既然不符合第27章,又属于化工产品的范畴,那就要考虑第38章的杂项化学产品了。对于化工产品混合物的兜底品目3824就完美解决了这个问题,3824说“快到我的碗里来”,它召唤的理由就是3824的品目注释[2]
从这个角度来理解,这种“导热液体”作为混合物制成的其他化学制品归入3824.99就显得更为合理了。当然,合不合理都是相对的,就是因为存在某些争议,才需要海关总署给出权威的结论来“定争止纷”。本文也只是对这一公告的归类决定的意图的揣摩,谈谈我的理解,有助于对同类产品的归类问题的解决。如果有朋友觉得说的不好或者不对的地方,可以私信或加微信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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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2] 《品目注释》 3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