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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海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进口通关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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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31 10:5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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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疫情防控捐赠物资免税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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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

2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税进口范围。

(一)对捐赠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1.捐赠主体扩大: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基础上,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2.免税税种扩大:在原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基础上,增加免征消费税。

3.捐赠物资范围扩大: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4.受赠主体扩大: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

其中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二)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由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

(三)此前已征税进口的符合上述规定的进口物资,可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四)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关税措施的通知》(税委会〔2020〕6号)对按照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已加征税款予以退还。

(五)通关及减免税手续。

1. 对境外捐赠物资,境内受赠人或捐赠物资的使用人凭境外捐赠函、《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含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捐赠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的物资,可按照《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用于疫情防控的境外捐赠物资,在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2. 所需监管证件。

用于防控疫情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对于已在中国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申报时在“产品资质栏”填写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书及编号,海关实施联网核查;对于未在中国注册/备案的捐赠医疗器械,海关凭当地医疗器械主管部门的证明快速验放,申报时,产品“用途”栏选“其他”,“备注信息”栏填写“612/629提供药监部门证明文件”。

对于广大人民群众防护所用的口罩、防护服、温度计等民用物资,申报时,在“备注信息”栏填写:“612/629非医疗器械”,海关验核有效期和新旧用途后快速放行。



二、疫情防控物资一般贸易进口



所需监管证件:

用于防控疫情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对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海关可凭省一级药监部门或省一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出具的特批进口的证明文件予以放行;

对于已在中国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申报时在“产品资质栏”填写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书及编号,海关实施联网核查;对于未在中国注册/备案的捐赠医疗器械,海关凭当地医疗器械主管部门的证明快速验放;在申报时,产品“用途”栏选“其他”,“备注信息”栏填写“612/629提供药监部门证明文件”;

对于广大人民群众防护所用的口罩、防护服、温度计等民用物资,申报时,在“备注信息”栏填写:“612/629非医疗器械”,海关验核有效期、新旧、用途后快速放行。



三、携带寄递方式进口



对旅客携带自用疫情防控物资进境,海关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适度从宽掌握。

对旅客携带超出自用合理数量以外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境,则需按进口货物申报,海关给予通关便利,一对一指导办理通关手续。对其中替境外捐赠人代为携带入境捐赠的疫情防控物资,应提供捐赠相关文件。

对邮件快件渠道进境的声明为疫情防控物资的,优先办理通关手续。



四、其它



(一)免费清关服务。中国报关协会、河北报关协会已发起为进口捐赠物资提供免费清关服务的倡议,具体可联系相关单位。

捐赠物资进口手续再简化(附全国250余家免费进口服务商)

河北地区新冠肺炎境外捐赠物资进口流程操作指南

(二)主要疫情防控物资归类及申报要素。

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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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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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目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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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疫情防控物资归类可参考:

疫情防控物资归类指南:医用防护品篇

关税聚焦丨疫情防控物资归类指南:药品篇+医用防护用品续篇

关税聚焦丨疫情防控物资归类指南:医疗设备+消毒用品篇



五、业务联系人



石家庄海关已在各业务现场开通进口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全力保障进口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

相关通关及减免税问题,可联系石家庄海关进行咨询。

部分直属海关防疫物资捐赠进口通关事宜联系方式

石家庄海关通关业务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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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海关减免税业务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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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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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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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随附盖有受赠人公章的物资清单)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由受赠人按样式自行印制,一次性使用,自受赠人审核盖章之日起半年内有效,允许跨年度使用。

2. 《证明》中“所在地海关”应按照公告第二条规定,填写受赠人或使用人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的海关。

3.捐赠物资申报进口前,受赠人或使用人应持《证明》及《清单》正本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证明》及《清单》内容不得更改,复印件无效。

4.《证明》及《清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海关留存,第二联由受赠人留存。

5. 受赠人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由各有关部门和政府办公厅出具《证明》及《清单》;对受赠人为《暂行办法》所称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的,由该社会团体或基金会出具《证明》及《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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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石家庄海关法规和综合业务处、关税处、商品检验处

监制/董秉坤

审校/郑惠华  邢兆洁

编辑/魏云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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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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