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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一盘3月海关出了哪些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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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31 17:3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01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2号

关于授权直属海关开展进境粮食等植物产品检疫审批事宜的公告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稳增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将进境粮食等植物产品的检疫审批终审权限,授权给具备条件和资质的直属海关,被授权的直属海关具有本关区辖区相关授权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终审权限。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关于授权直属海关开展进境粮食等植物产品检疫审批事宜的公告

02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57号令)

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1987年6月1日海关总署、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原对外经济贸易部〔1987〕署税字448号文发布的《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进口零件、部件构成整机主要特征的确定原则和审批、征税的试行规定》,2002年4月19日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1984年5月8日海关总署〔1984〕署行字第285号文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遗物的管理规定》,1985年2月15日海关总署〔1985〕署行字第93号文发布、根据监二(一)字〔1989〕167号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1990年6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第257号令

03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3号

关于进口蒙古国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蒙古国海关总局关于蒙古国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蒙古国乳品进口。现将进口蒙古国乳品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
关于进口蒙古国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0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4号

关于明确尸体骸骨入境前申报相关事宜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有效防范生物安全风险,防止传染病跨境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尸体、骸骨入境申报事宜公告如下。
关于明确尸体骸骨入境前申报相关事宜的公告

05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5号

关于发布《进口再生铜原料检验规程》等86项行业标准并废止3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现发布《进口再生铜原料检验规程》等86项行业标准(目录见附件1)。《蜜蜂美洲幼虫腐臭病检疫技术规范》(SN/T 1168-2011)等8项被代替标准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自2022年3月14日起实施。
关于发布《进口再生铜原料检验规程》等86项行业标准并废止3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06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6号

关于公布《特殊物品海关检验检疫名称和商品编号对应名录》的公告

  为保障我国生物安全,进一步加强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海关总署制定了《特殊物品海关检验检疫名称和商品编号对应名录》,现予以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实施。
关于公布《特殊物品海关检验检疫名称和商品编号对应名录》的公告

07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7号

关于撤销2家印度水产品生产企业在华注册资格的公告

  
因检查发现印度注册编号分别为481和200(在华注册编号分别为CIND18PP1802010539和CIND18PP1802010523)的输华水产品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存在重大问题,不能保证其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撤销上述2家企业在华注册资格。自2022年3月15日起实施。
关于撤销2家印度水产品生产企业在华注册资格的公告

08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8号

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魔芋干片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尼西亚魔芋干片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允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产的、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印度尼西亚魔芋干片进口。现将进口印度尼西亚魔芋干片检验检疫要求(详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22年3月25日起实施。
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魔芋干片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09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9号

关于张家港保税港区海关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56号),现就张家港保税港区海关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关于张家港保税港区海关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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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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