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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申报不实,为什么企业和负责报关的供应链公司都被处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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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9 21:4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
问:我们公司是一家专业提供报关服务的公司,在一次为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由于我公司报关员工作疏忽,没有仔细审查客户发过来的资料,将货物的币值报错了,请问我们公司会被处罚吗?
答:有可能会被处罚。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使用虚假的公司抬头向海关申报,构成违反以上法律规范之申报不实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根据具体情形予以处罚。根据该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综上,贵司在为客户提供报关服务过程中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导致报错币值构成申报不实行为,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原产地申报不实,为什么企业和负责报关的供应链公司都被处罚了?-1.jpg



典型案例:2021年1月26日, G海关稽查发现在2020年1月27日至2021年1月26日期间,当事人A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B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货物插头,共计54票报关单存在原产地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行为,涉及货物价值人民币2824.58万元。A有限公司作为消费使用单位,未如实向B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进口货物原产地信息。B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境内收货人,对A有限公司提供的进口货物原产地信息未进行合理审查,导致原产地申报错误。因此,A有限公司和B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共同承担申报不实责任。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稽查结论、货物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企业报告、查问笔录等为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B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A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使用虚假的公司抬头向海关申报,构成违反以上法律规范之申报不实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该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本案中,当事人A有限公司作为消费使用单位,当事人B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收货人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插头,因A有限公司作为消费使用单位,未如实向B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进口货物原产地信息,且B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境内收货人,对A有限公司提供的进口货物原产地信息未进行合理审查,导致原产地申报错误。A有限公司、B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造成原产地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性方面,均具有过错,应共同承担申报不实责任。综上,G海关可以根据违法情形,各自过错程度,分别对A有限公司、B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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