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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填“特殊关系确认”,可不可以定性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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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6 09:4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
2016年新版报关单第四十三项要求进口企业在货物进口申报过程中,填报买卖双方是否具有特殊关系,如果买卖双方具有特殊关系的,应当填报“是”,不具有特殊关系的应当填报“否”。2017年海关总署第44号公告推出“自报自缴”。在上述改革背景下,广大进出口企业告别了传统的 “先审核后放行”的作业模式,实现了货物放行时间提前,海关转为全流程抽查,进一步缩短了货物通关时间,企业贸易成本大大降低。但与此同时,企业向海关如实、规范申报的原则要求并未改变。在执法实务中,具体案件中出现特殊关系填报错误,是否可以定性为申报不实?如与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重叠出现,应当如何处理?相关问题值得探讨。
一、案例
经W海关调查,当事人XXX渔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至2020年12月2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自日本XXX株式会社进口货物29票。报关单中“特殊关系确认”项目均申报为否。经查,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荒某与日本XXX株式会社社长系父子关系,且其在2011年9月30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期间,任日本XXX株式会社董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七项所列之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另,2019年6月17日、8月23日当事人公司分别以一般贸易方式向W海关申报进口钓鱼线和不干胶等货物(报关单号42042019100004XXXX/6XXXX),其中申报钓鱼线共计1151.48千克,申报价格共计9817864日元,申报不干胶710张,申报价格14200日元。经查,钓鱼线实际价格为10617382日元,不干胶实际价格为274500日元,与申报不符。以上行为有海关稽查审核报告、涉案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往来邮件、汇款记录、查问笔录、有关情况说明、任职材料、相关身份证明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其中特殊关系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了海关监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影响监管秩序的行为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其中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是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影响税款征收的行为作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综上,W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2.8万元。

错填“特殊关系确认”,可不可以定性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行为?-1.jpg

二、上述案例对当事人错报特殊关系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
在以上案例中,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特殊关系申报不实影响了海关监管秩序,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此行为处以罚款2.5万元,定性不准确。
(一)当事人构成特殊关系申报不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在该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1、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2、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3、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4、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5、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6、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7、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8、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本案中,在海关稽查及行政处罚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经调查确认当事人进口货物29票。报关单中“特殊关系确认”项目均申报为否,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与国外出口商社长系父子关系,且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在涉案部分货物进口期间担任国外出口商董事、进口申报货物的价格均与实际不符。当事人符合《审价办法》”)第十六条第1、第7项情形,存在特殊关系。据此,当事人在进口涉案29票货物时,报关单中“特殊关系确认”项目均申报为否构成特殊关系申报不实。申报货物的价格与实际不符构成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二)当事人特殊关系申报不实不宜定性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行为
第一,特殊关系准确填报错误达不到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特殊关系可以理解为上述法条规定的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申报不实的情形,但能否达到“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程度值得探讨。毕竟,在其作用上,准确填报特殊关系不涉及海关贸易统计问题,只是可能增加海关审价或稽查人员在具体执法程序中的应有关注。
第二,即使推定达到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程度,本案中当事人的错误填报特殊关系行为也应当被影响税款征收行为吸收。本案中,执法机关将当事人错报特殊关系的行为和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认定为两个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分别予以处罚。但从实际来看,如果认定为两个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话,二者之间也存在着牵连关系,鉴于特殊关系的准确填报其主要作用就是提醒审价、稽查等海关执法部门关注当事企业的进口价格申报问题的,而本案确实也存在价格申报违反海关监管行为,后一行为应当吸收前一行为,执法机关追究当事人影响税款征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是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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