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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走私兴奋剂刑事案件相关规定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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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3 14:5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9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6号,以下称为“《解释》”),第一条对走私兴奋剂刑事案件如何定罪量刑作了详细规定:
“第一条 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或者其他人员以在体育竞赛中非法使用为目的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
(二)用于或者准备用于未成年人运动员、残疾人运动员的;
(三)用于或者准备用于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涉案物质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但偷逃应缴税额一万元以上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对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行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
我们认为根据《解释》第一条规定的3个条款,对于走私兴奋剂刑事案件的处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适用法释〔2019〕16号文规定的追诉标准定罪量刑的情形
(一)按照第一款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的条件
适用《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定罪量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人员条件:
第一,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实施的行为,不考虑走私目的和用途;
第二,其他人员实施的行为,要求以在体育竞赛中非法使用为目的。
2.物质属性:
走私物质属于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并且经鉴定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3.构成犯罪,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第一种情形,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
此种情形下,曾经走私的对象不限于本条规定的物质,可以是任何物质,但又走私的对象必须是本条规定的物质。
第二种情形,用于或者准备用于未成年人运动员、残疾人运动员的。
使用对象限定于未成年人、残疾人,体现了对二类人员的特殊保护。
第三种情形,用于或者准备用于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
适用场合限定于重大体育竞赛。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应依据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证据材料作出认定。
第四种情形,其他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4.需要注意的是,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不管走私兴奋剂的数量是多少,均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二)按照适用《解释》第二款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的条件
《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前款规定的行为”,结合上下文来看,应理解为“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或者其他人员以在体育竞赛中非法使用为目的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而不包括第一款中列举的4种具体情形。否则,第一款中第(一)项就会与第二款中“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的规定相冲突。
因此,适用第二款规定定罪量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人员条件:
第一,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实施的行为,不考虑走私目的和用途;
第二,其他人员实施的行为,要求以在体育竞赛中非法使用为目的。
2. 物质属性:
走私物质属于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但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3. 构成犯罪,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第一种情形,偷逃税款数额达到了1万元以上;
只要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以在体育竞赛中非法使用为目的走私兴奋剂,其逃税数额达到1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考虑是否有用于未成年运动员、残疾人运动员或国内、国际重大赛事的情形。
第二种情形,逃税税额虽然不到1万元,但存在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情况。
二、走私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释〔2014〕10号文规定的追诉标准定罪量刑的情形
《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兜底条款,由于法释〔2019〕16号文对走私兴奋剂的设置了较低的追诉门槛,而法释〔2014〕10号文对走私数量或金额的要求较大,走私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释〔2014〕10号文规定进行定罪量刑的情形几乎不存在。
根据物质属性,理论上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 走私物质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对行为的要求:根据法释〔2019〕16号文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只有符合下述条件时,才可以不按照法释〔2019〕16号文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即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或者其他人员以在体育竞赛中非法使用为目的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不属于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情形,且物质未用于未成年人运动员、残疾人运动员,也未用于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也不存在其他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的。例如将兴奋剂物质用于公务员考试、高考招生等场合的,或者是无法查明走私兴奋剂的目的的。
对于数量的要求:是有毒物质的,则需要达到一吨以上或者金额在二万元以上才追究刑事责任;不是有毒物质的,则需要达到20吨以上或者金额在20万元以上才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可以看出,法释〔2014〕10号文规定追诉数量或金额均较大,所以走私兴奋剂达到其规定的追诉标准的难度也较大。
2.涉案物质属于普通货物、物品
此种情况下,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条件是运动员或运动员辅助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不是以用于体育竞赛为目的走私兴奋剂,偷逃税款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者虽然偷逃税款数额未达到10万元以上,但是存在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情况。
如果达不到前述标准,则不构成走私犯罪。
感谢阅读!
以上是邵永飞律师的个人观点,不得作为个案处理的意见,具体案件需要根据证据及情节进行具体分析,否则后果自负。
邵永飞律师从海关缉私局辞职从律,具有丰富的海关法律知识和刑事辩护经验,尤其擅长走私犯罪案件的辩护和处理。欢迎搜索、关注 公*众*号:北京邵永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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