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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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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8 11:4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作出修改-1.jpg

近日我们注意到,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修改。详情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第三条中的“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修改为“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以下称其他检验机构)”。
(二)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商检机构可以采信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国家商检部门对前述检验机构实行目录管理。”
(三)将第八条中的“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修改为“其他检验机构”。
(四)删去第二十二条。
(五)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将其中的“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修改为“其他检验机构”。
(六)删去第三十四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由国家设立的检验机构或向政府注册的独立机构,对进出口货物的质量、规格、卫生、安全、数量等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证书的工作。目的是经过第三者证明,保障对外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国家规定,重要进出口商品,非经检验发给证件的,不准输入或输出。天纵检测(SKYLABS)的主体上海新蓦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本身也是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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