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医疗物资第5号公告的一点补充,附获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及医疗器械企业名单# i! M, w( |7 g%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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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四部分组成 1、对于第5号公告政策想法的两点补充 2、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 3、部分国家(地区)防疫物资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第三版) 4、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医疗物资生产企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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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5号公告政策想法的两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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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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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医用口罩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的要求,应该分为三种情况:
2 j- j4 d) N4 V y! K+ o9 c4 x1、国外强制要求执行相关标准的,并且采用生产商准入制度的,则应以公布名单为准。 2、国外官方认可中国质量标准予以替代的,比如美国FDA的紧急使用授权法案就明确,符合YY/T0969的用于医护领域的就不用FDA认证,欧盟也是符合GB2626的用于医护的现在不用办CE。 3、国外对非医用口罩无相关执行标准的,则必须符合中国质量标准。 所以,中国质量标准和境外标准不是“或”的关系。1 z. Y# M5 A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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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对于符合中国质量标准的判定,个人认为需要以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报告为宜,目前还未看到海关可以以企业自检报告作为替代的,当然不排除执行差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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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2: 1 t. H: |. m* n
公告中“对4月26日之前已签订的采购合同……”这个问题的执行就有待海关进一步明确了,毕竟大家都知道出口合同是怎么签署出来的,如果简单的用合同文本的签署日期来进行判定,这个恐怕就留下了一个漏洞,所以我个人认为很可能海关以申报时间为准。当然,这只是一种猜测,具体还要以执行为准。 % z! j/ [( v2 F& `: o$ h
以上为果子(微信:sunkai0107)的个人解读,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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