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归类服务行业自律和管理,根据海关总署《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署税函〔2012〕430号)及《中国报关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报关协会负责预归类服务的行业管理,各地方报关协会予以协助。 第三条 预归类服务是指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单位(以下简称预归类服务单位),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的委托,对其拟进出口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并出具《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意见书》(以下简称预归类意见书)的民事行为。 第四条 预归类服务人员是指经中国报关协会组织的预归类专业技能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预归类服务人员资格证,从事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的人员。 第五条 预归类服务单位是指经中国报关协会评估并授予“预归类服务单位”资质,从事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的单位。 第二章 准入机制 第六条 预归类服务人员的行业准入 (一)中国报关协会统一组织预归类专业技能培训及 资格考试,对通过考试的个人颁发预归类服务人员资格证。 (二)预归类服务人员资格证由中国报关协会统一监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三)取得预归类服务人员资格证的,在预归类服务单位开展预归类服务。 (四)预归类专业技能培训及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可根据社会需求增加或减少。 考试实行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和统一阅卷核分的方式进行。 (五)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持有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 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进出口商品知 识; 4、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服从行业管理,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业务素质; 5、熟悉国家有关进出口政策、法规、税则和海关的相关管理规定。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因走私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或在1个自然年度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或因此被撤销预归类服务资格的; 2、曾参加过预归类服务资格考试但因作弊或伪造、冒名代考及其他欺骗行为,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或被事后发现因此撤销预归类服务资格不满3年的。 (七)报考申请 具备报考条件并有意从事预归类服务的人员,报名参加中国报关协会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及资格考试,可自行选择任意地方报关协会进行报名,向地方报关协会提交下列材料(纸质和电子): 1、《预归类服务人员培训考试申请表》(以下简称《培训考试申请表》,见附件1-1);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学历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2寸蓝底免冠照片2张。 (八)由各地方报关协会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能参加培训和考试,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统一将《培训考试申请表》及相关资料送交中国报关协会,并将初审结果通知到本人和所在单位。 (九)中国报关协会根据报名情况组织培训、考试,考前发布通告并载明培训、考试须知,各地方报关协会协助。 (十)中国报关协会对考试通过的人员颁发预归类服务人员资格证。 (十一)考生以伪造、冒名代考或其他欺骗行为参加考试,或考试作弊,取得预归类服务资格的,中国报关协会经查实撤销其预归类服务资格。 第七条 预归类服务单位的行业准入 (一)欲开展预归类服务的单位应向中国报关协会申请预归类服务资质,中国报关协会依本办法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授予预归类服务单位资质,颁发牌匾和证书。 (二)预归类服务单位的资质牌匾和证书,由中国报关协会统一监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三)取得预归类服务单位资质,方可开展预归类服务。 (四)中国报关协会评估预归类服务单位,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并在事前发布通告,可根据社会需求增加或减少。 (五)预归类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1、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2、取得预归类服务人员资格证的不少于5人,中西部企业不少于3人; 3、加入行业自律组织,成为中国报关协会会员,可同时成为地方报关协会会员,服从行业管理; 4、有符合从事预归类服务所必需的固定办公场所和 上网设施; 5、无发生走私犯罪,或在1个自然年度内无2次以上走私行为受到海关行政处罚,无因此被撤销预归类服务资质的; 6、符合中国报关协会行业管理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预归类服务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预归类服务单位申请表》(以下简称《单位申请表》,见附件1-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与预归类服务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局开具的社保证明,预归类服务人员属于离退休人员的须提供企业与之签订的聘用协议和离退休证复印件。 提交上述材料应当在中国报关协会通告的时限内,逾期不予办理。 (七)由各地方报关协会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通知到该单位,并统一将本关区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申请表》送交中国报关协会。 (八)中国报关协会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授予“预归类服务单位”资质,并对外发布通告。 第三章 行业要求 第八条 预归类服务单位开展预归类服务,应当: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本管理办法。 (二)严格按照《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操作规范》(以下简称《操作规范》)进行操作,在服务场所张贴《操作规范》,规范执业,接受监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三)与委托方签署电子或纸质的《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委托协议》,按协议条款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对所属预归类服务人员的预归类服务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统一使用海关总署组织开发的全国海关预归类服务监控评估系统(以下简称预归类服务系统)。 第九条 预归类服务人员应参加报关协会组织的每年不低于20个课时的专业技能提升培训,并达到培训要求,不断提升预归类水平。 第十条 预归类服务单位及人员应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预归类服务单位应注重社会责任,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对员工、委托方、社会和环境的责任,促进本行业的发展。 第四章 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中国报关协会会同海关,每年对预归类服务人员和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预归类服务人员的考核内容 (一)本年度出具预归类意见书差错率(年度预归类意见书错误总数÷年度预归类意见书总数×100%); (二)参加预归类服务专业技能提升培训情况;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本管理办法情况。 第十四条 预归类服务人员的考核标准 (一)本年度出具预归类意见书差错率不得高于5%; (二)参加报关协会组织的预归类服务专业技能提升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三)无走私犯罪,或在1个自然年度内无2次以上走私行为受到海关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预归类服务人员的考核结果审定 一、未达到第十四条(一)和(二)项中的任一项,审定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未达到第十四条(三)项的,撤销其预归类服务人员资格。 第十六条 预归类服务单位的考核内容 (一)预归类服务人员数量; (二)本年度出具预归类意见书数量; (三)本年度出具预归类意见书差错率(年度预归类意见书错误总数÷年度预归类意见书总数×100%); (四)使用预归类服务系统情况; (五)履行行业组织会员权利和义务情况; (六)单位及人员的信息变更情况; (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本管理办法情况。 第十七条 预归类服务单位的考核标准 (一)持有预归类服务人员资格证的不少于5人,中西 部企业不少于3人; (二)本年度出具预归类意见书数量大于等于30份,中西部企业大于等于18份; (三)本年度出具预归类意见书差错率不得高于5%; (四)通过预归类服务系统传输的预归类意见书占本单位本年度出具预归类意见书总数100%; (五)单位及人员信息变更应及时通过地方报关协会向中国报关协会备案; (六)无发生严重损害本行业声誉、恶性竞争的行为,参加报关协会组织的相关自律活动,按时交纳会费,无退会或会籍被除名; (七)无走私犯罪,或在1个自然年度内无2次以上走私行为受到海关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预归类服务单位的考核结果审定 (一)未达到第十七条(一)和(四)项的,审定为年度考核不合格;半年内仍未达标,撤销其预归类服务单位资质; (二)未达到第十七条(二)、(三)和(五)项中的任一项,审定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未达到第十七条(六)和(七)项中的任一项,撤销其预归类服务单位资质。 (四)未参加年度考核的预归类服务单位,审定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十九条 考核程序 (一)预归类服务人员以所在预归类服务单位为主体进行考核,预归类服务单位每年1月15日前,对本单位和人员开展预归类服务的情况进行自查,填写《预归类服务单位及人员年度考核表》(以下简称《年度考核表》,见附件1-3)提交本地报关协会; (二)没有在预归类服务单位执业的持有预归类服务资格证的人员,不用填写《年度考核表》,由报关协会以其是否参加报关协会组织的每年不低于20个课时的专业技能提升培训,是否达到培训要求,为审定年度考核是否合格; (三)中国报关协会从预归类服务系统,调取各预归类服务单位及人员的预归类意见书总数和差错率,发送各地方报关协会; (四)各地方报关协会对本关区的预归类服务单位及人员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后,统一将本关区的《年度考核表》送交中国报关协会; (五)中国报关协会根据各地方报关协会的意见,对预归类服务单位和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复审,汇总情况送交海关主管部门备案后,对外发布考核结果的通告。 第五章 信息变更 第二十条 预归类服务单位人员变更 (一)预归类服务单位人员变更是指单位持有预归类服务资格证的人员增加或减少。 (二)预归类服务人员发生变更时,预归类服务单位应在30日内,填写《预归类服务单位人员变动情况表》(见附件1-4),提交本地报关协会,由各地方报关协会送交中国报关协会备案。 (三)预归类服务人员资格证丢失或发生损坏等其他情况需要补办的,应提交《预归类服务人员资格证书补办申请表》(见附件1-5),经本地报关协会初审同意,并按时价交纳证书成本费,由中国报关协会重新核发。 第二十一条 预归类服务单位信息变更 (一)预归类服务单位信息变更是指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方式、业务性质等发生变化的。 (二)预归类服务单位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30日内填写《预归类服务单位信息变更表》(见附件1-6),提交本地报关协会,由各地方报关协会送交中国报关协会备案。 (三)预归类服务单位牌匾及证书丢失或发生损坏等其他情况需要补办的,应提交《预归类服务单位牌匾及证书补办申请表》(见附件1-7),同时交回损坏的预归类服务单位牌匾及证书,经本地报关协会初审同意,并按时价交纳牌匾及证书成本费,由中国报关协会重新核发。 第二十二条 无单位的预归类服务人员信息变更 没有在预归类服务单位从事预归类服务的人员在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在30日内向中国报关协会报备。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三条 预归类服务人员的退出机制 (一)1年考核未通过的预归类服务人员,中国报关协会予以提醒; (二)连续2年考核未通过的预归类服务人员,中国报关协会予以警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预归类服务人员的资格: 1、连续3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发生走私犯罪,或在1个自然年度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 3、经查实是通过不正当行为骗取预归类服务资格的。 第二十四条 预归类服务单位的退出机制 (一)1年考核未通过的预归类服务单位,中国报关协会予以提醒; (二)连续2年考核未通过的预归类服务单位,中国报关协会予以警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预归类服务单位的资质: 1、预归类服务单位持有预归类服务人员资格证的未达到5人以上(中西部企业未达到3人以上),自中国报关协会发布年度考核结果通告或正式发文通知之日起半年内仍未符合要求的; 2、未使用预归类服务系统,或通过预归类服务系统传输的预归类意见书未达本单位本年度出具预归类意见书总数100%,自中国报关协会发布年度考核结果通告或正式发文通知之日起半年内仍未符合要求的; 3、连续3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自行退出行业组织或会籍被除名的; 5、发生走私犯罪,或在1个自然年度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 6、破产、解散、分离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以及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预归类服务单位; 7、其他应当予以撤销预归类服务资质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预归类服务资质的单位和被撤销预归类服务资格的人员,自撤销资格之日起预归类服务系统对其关闭,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六条 预归类服务人员被撤销资格后重新参加 培训和考试条件 (一) 因年度考核不合格被撤销预归类服务资格的人 员,可参加下一年度预归类专业技能培训及资格考试。 (二)因通过不正当行为骗取预归类服务资格的人员,自资格撤销之日起,3年后可参加预归类专业技能培训及资格考试。 第二十七条 预归类服务单位被撤销资质后重新申请资质条件 (一)因预归类服务单位持有预归类服务人员资格证 的数量未符合要求,或未使用预归类服务系统,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被撤销资质的单位,如已符合申请预归类服务单位资质条件的,可申请下一年度预归类服务单位资质。 (二)因严重损害本行业声誉和恶性竞争,或因自行退 出行业组织或会籍被除名,被撤销预归类服务资质的单位,自资质撤销之日起,3年后可重新申请预归类服务单位资质。 第七章 行业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中国报关协会负责监测全国预归类服务的整体情况,并对外发布有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中国报关协会在组织预归类服务人员资格考试中,相关人员有泄漏考题、纵容作弊、篡改考分等行为的,应报请相关部门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预归类服务的行业自律工作,由中国报关协会依据本办法指导各地方报关协会、预归类服务单位共同完成。 第三十一条 地方报关协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预归类服务行业管理实施细则,以促进预归类服务工作在本口岸的有序发展。 第八章 磋商机制 第三十二条 建立海关、协会预归类服务联系、配合、协调机制。 第三十三条 中国报关协会和地方报关协会设立“预归类服务专家小组或专业委员会”,组织预归类服务单位培训、考核、专业研讨、疑难问题研究,以及与海关进行情况反映和专题磋商等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以上、不少于、不低于、大于等于、不得高于”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报关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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