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的决定》的令 海关总署令第234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2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署长 于广洲 2017年12月8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化海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在保证海关有效监管、精准监管的同时,优化加工贸易业务管理模式,为企业减负增效,现决定废止1999年9月22日以海关总署令第74号公布并于2010年11月2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4年3月13日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小编试析:
本次取消异地加工管理看起来很突然,不少企业都在问以后异地加工是否会有接续政策,以及跨关区的保税加工如何办理。那么,就让果子来试着给大家解析一下取消异地加工的意义:
首先,从海关总署取消异地加工署令发布时间来看,“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说明只是对异地加工政策做了取消,而非做了调整,也就是说再也没有异地加工的业务了。其实这点不难理解,以同时发布的总署233号令为例,是发布新署令的同时废止旧政策,而异地加工取消的署令并没有相关描述,所以说的确是取消得很彻底了。
其次,在2014年海关总署放宽对加工贸易外发加工的限制条件时,当年小编就看出外发加工和异地加工的分界点越来越模糊,如:原外发加工仅限某一工序外发到后来的全工序外发,外发加工仅限本关区内外发到跨关区外发等等。这样的变化已经使得异地加工和外发加工两者功能重叠,取消其中之一是大势所趋。
再次,从2014年开始海关总署建立起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管理模式开始,大幅简化了前置审批程序和缩短了通关时限,这些变化的核心问题是 “企业自管”。在原有异地加工管理模式中,对异地加工企业的监管职责主要还是由海关来承担,而比照外发加工的立法本意就可看出,任何的保税加工无论你采取哪种模式开展业务都要转变为以经营企业为责任主体的管理模式,这对我们报关人员的综合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最后,取消异地加工后,所有保税物料需要开展跨关区加工的业务,都将以外发加工的模式开展,这将为企业大幅降低程序和时间成本,给企业减负。
关于本次海关取消异地加工的相关问题,欢迎各界保税加工报关同仁加入我们的讨论。针对加工贸易操作的业务、管理和学习,请加保税精英关务QQ群246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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