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P# n M% u- D% a, y照例,我们先看案情: " V) }5 ]8 A. b0 b' m
2007年7月9日,中山海关出具《进口及出口业务证明》,证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从2004年以来,除2006年11月3日因保税原材料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中山海关(中关缉违罚字〔2006〕145 号)处罚并罚款220.80 万元以外,截至本证明出具之日,该公司进出口经营活动均符合海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执行海关进出口报关、关税、监管等方面的各项制度,亦未受到过海关的其他行政处罚。 , A) ?+ R& ~, ~0 i) i/ S" o/ w
根据中山海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缉违罚字[2006]145号),上述处罚涉及的情况如下: “(一)2005年4月至6月,公司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应纳税款,将保税货物8,688台电机转让给国内客户,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该部分货物价值79,438.11元,漏缴税款15,385.45元。根据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可以“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公司被处以罚款0.8万元。 (二)2004年3月至2004年10月31日,公司在未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保税原材料冷轧硅钢板1,674.72吨交付给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风威钢铁开料厂加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2004年11月1日至2005年8月,公司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保税原材料冷轧硅钢板5,690.63 吨交付给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风威钢铁开料厂加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该部分货物价值44,045,056.36元。公司已将上述保税原材料冷轧硅钢板加工成的保税货物全部运回,未造成漏缴税款的危害后果,且事后主动采取措施将尚未开割的保税原材料冷轧硅钢板653.29吨收回,减轻了危害后果,根据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公司被处以罚款220万元。 综上两项,公司被处以罚款220.8万元。”
! \9 y% J% b+ R+ C- X$ T( ?2007年7月10日,中山海关出具《关于中山市大洋电机有限公司受到海关行政处罚问题的说明》,认为:“一、根据调查,我关认为,中山大洋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但其违规行为是由于对海关有关监管规定的不熟悉所致,属于非主观故意造成的违规行为,并非主观故意的偷税、逃税行为。二、在调查过程中,中山大洋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海关的调查,并及时迅速地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纠正违规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三、在收到海关的处罚决定书后,中山大洋按照决定书要求及时、足额地缴纳了罚款。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中山大洋的行为属于性质不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5 J# Q8 l4 n! s+ Y6 y
公司对上述海关处罚情况的说明如下: 4 i7 X5 e: E; l: r
1、事情经过 ( j1 T1 c2 ?3 Y5 F5 _) \0 V" q1 I
2004年,由于公司产品出口量增长较快,同时国内硅钢板货源较紧张,且国外硅钢板价格低于国内价格,故公司通过一般贸易方式和保税方式分别进口硅钢板,并同时安排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风威钢铁开料厂切割开料。
/ M+ n& d/ K6 l- z# \5 \公司从2004年3月到2005年8月,以保税方式进口的7,365.35吨硅钢板(占2004年和2005 年公司使用硅钢板总数量的13.52%),共分22笔报关单报关进口;并根据公司的生产用量需求,分 19 批发往风威钢铁开料厂加工,公司在发外加工过程中,对所有发外硅钢板分别按卷进行单独标识,开一卷运回一卷,经中山海关查验,所有发出的硅钢板已全部运回公司。 / C, j# ^. B5 R) g/ ~1 y
根据海关有关规定,外发加工海关监管的物料,须到海关进行发外加工备案并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才能到由保税监管区域外进行加工。
+ Q4 t) c+ V/ R; L/ @5 @. J% k2、由于上述硅钢板在开料、电机生产等环节发生混料,公司误将保税方式进口的8.60吨硅钢板,用于生产在国内销售的8,688台电机。 ' y: E% h( A: l- j
3、后续653.29吨进口硅钢的处理情况 ! X" z; |5 w3 h- c2 R$ ^
2005年8月剩余的 653.29 吨硅钢板,公司已全部及时从风威钢铁开料厂取回,并按照海关的规定进行了冻结。在海关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处理完结后,公司在取得中山海关同意下,解冻该部分硅钢,并用公司自有的剪板机开料后用于生产电机,该部分电机已全部出口。
6 t c+ g6 H( u0 w' N; `; D/ D: b O4、公司的改进措施 9 f7 L) A u; U
从2005年8月下旬开始,针对进料加工环节出现的内控缺陷,公司通过外聘专门的咨询机构、派人参加外部培训,对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进出口及加工贸易政策法规的全面培训及学习。公司对生产管理流程进行了全面检讨并进行了彻底的改善,制订了专门的进口业务及出口业务管理制度;设置专门岗位进行保税料件仓库、保税物料生产线的管理,运用SAP系统对进料加工物料涉及到的销售订单、采购订单、生产订单进行全过程管理,以确保进料加工料件不被混料;另自 2006 年开始与海关合作建立了联网监管电脑系统(2006年开始实施,为当地企业第一批),对今后使用保税方式进口的原材料从进料、生产、销售进行全过程的跟踪与监督,以从根本上避免混料现象。
% i4 k% ]% E9 Y/ ]! `0 I6 W9 h公司通过加强并改进内控管理、积极整改,中山海关在对公司进行再次检查时做出了中肯的评价,认为公司的整改取得成效,并继续保留公司 A 类监管企业的资格。 ( |5 ` V! ^8 t
5、目前国内钢铁的采购价格低于国际市场硅钢价格,从2005年8月后,公司未再使用保税方式进口硅钢板。 - r4 z$ w4 }5 v) F$ X
保荐人认为:2004年3月至2005年8月,发行人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将保税进口的7,365.35吨冷轧硅钢板交付给保税监管区域外的专业开料厂商进行开料加工,存在保税物资脱离海关监管的情况,同时上述保税硅钢板及加工成的保税货物已全部运回,未造成漏缴税款的危害后果;此外,2005 年4月至6月,公司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应纳税款,将保税硅钢板生产的8,688台电机用于国内销售,发行人的上述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属于并非主观故意的偷税、逃税行为,同时发行人已及时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规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在收到海关的处罚决定书后,发行人及时地缴纳了全部220.8万元的罚款,罚款金额占2006 年净利润的3.95%。根据中山海关2007年7月9日、7月10日和2008年1月9日出具的有关证明,除受到上述处罚外,公司自2004年以来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海关监管法律的要求,未发现任何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报告期内,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的上述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公司的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障碍。
( g" e/ V% \' X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近三年内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存在其他被相关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况。 ' \7 m3 \0 N: r9 t* C: ~% j' o; i
* v0 X# X9 s) p小编试析: @8 w/ y- F. ~
1、该公司表面上看是未经海关批准(2014年改为事后备案)办理外发加工,但是其中保税料件与一般贸易进口料件混合外发,足以说明企业在仓库保管阶段就没能将保税和非保税料件进行严格区分。很大可能是报关人员未能给予相关部门足够的业务指导。 0 i& U. q7 l0 p+ d2 W$ L
2、在2014年之前,对于外发加工海关采用的是前置审批的管理模式,虽然2014年起已经放宽了外发加工的限制条件,但是依旧要求:企业首次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备案外发加工基本情况;在货物外发之日起10日内申报实际收发货情况。放宽条件并不代表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请各位同志们自查一下吧。 8 i' U" _4 t4 y" k4 A
3、该企业的保税物料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保税的8,688台电机转让给国内企业,这是严重的违规行为。其漏缴税款15,385.45元,金额相对较低,如漏缴税款超过5万元人民币则可能涉嫌犯罪。那么即便漏缴税款不足2万元人民币,海关仅给予了8,000元处罚,应当是企业提供了非主观故意的证明导致海关从轻处罚,否则也应当视为国务院第420号令中的走私行为。
- }" i* R: c. g" W4、该公司发生海关处罚事项的内控缺陷根源在于从报关员到公司领导层都对海关保税加工政策不了解,导致决策失误。对于外发加工、串料等操作,不少企业也抱有侥幸心里,认为很快返回就无需向海关备案,这是错误的。海关认真稽查的话从入出库记录和物流记录中都可以查到相应线索并给予处罚。所以,参与保税加工工作的报关员和领导层都应当认真组织海关法规的业务学习。 9 e& N6 ]2 R# U" h, j" Q ^
5、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企业恐怕也不仅是因为采购价格的问题,更是深感没有专业的保税加工关务团队,所以才干脆取消了保税方式进口的加工安排。 & e1 e! ~& _4 H" ~) `1 i7 p H
报关员啊,出了这么多问题一点责任没有?老果是不信的!对于加工贸易的业务操作,需要经过系统化学习才可以避免关务风险的产生。针对加工贸易操作的业务、管理和学习,请加保税精英关务QQ群246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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