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圳关缉决字{2017}0142号】
当事人:东莞市四海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址:东莞市万江街道万江墟社区万高路口大合谷文化产业园第2栋第5层B1503号 2017年1月5日,当事人东莞市四海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司机廖鲁谦驾驶粤ZFH05港车持进口货物报关单NO:534520161451378018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聚酰胺树脂再生颗粒18596千克,商品编码为39081019(关税税率为6.5%)从深圳湾口岸入境。经海关查验,并对其取样送检,鉴定结果为初级形状的聚邻苯二甲酰胺颗粒18596千克,商品编码为39089020(关税 税率为10%),实际进口货物与申报不符,被查获。经计核本案案值为人民币100.255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9.21万元。 以上行为有 《深圳湾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案件/线索移交表》、《查问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化验鉴定证书》、《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企业解释报告》、相片等材料 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 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由果子整理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果子点评:
从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描述信息来分析,货主应当是申报产品中芳香族成分未达到聚合物中95%的比例而误归入了子目3908.1019,重点是企业的报关人员未认真阅读第三十九章子目注释一(一)的相关内容: 一、属于本章任一品目项下的聚合物(包括共聚物)及化学改性聚合物应按下列规则归类: (一)在同级子目中有一个“其他”子目的: 1.子目所列聚合物名称冠有“聚(多)”的(例如,聚乙烯及聚酰胺-6,6),是指列名的该种聚合物单体单元含量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必须占95%及以上。
由此可见,商品归类错误并不是改单这么轻松,必要时还可能被海关课以高额罚款。报关人员非常要必要对商品归类实操进行系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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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撰稿: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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