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下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02年6月25日颁布实施。国家文物局日前按该《暂行办法》制定了进口文物申请书和证明函等格式模版送我署备案。现将《暂行办法》(见附件1)和国家文物局印章印模(见附件2)及有关申请免税的单证式样予以下发,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文物进口,经国家文物局核准后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系指经国家文物局审核批准从事文物收藏和研究的博物馆(院)、展览馆、研究所(院)等单位。凡经国家文物局核准并签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文物免税入境申请书》(包括所附的《申请免税入境文物情况登记表》和《申请免税入境文物清单》,见附件3、4、5)的单位,海关承认其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资格。 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在文物进口前,按规定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并持国家文物局核准后签发的《允许进口证明》(见附件6)和《委托书》(见附件7)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免税,海关审核无误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征免性质代码为“898”,简称:国批减免)。 四、进口文物到货后,进口地海关应安排国家文物局指定的鉴定专家或授权的国家文物出境鉴定站鉴定员和接受文物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对文物进行鉴定。鉴定合格后向海关出具《鉴定合格证明》(见附件8),并附《鉴定合格文物清单》(见附件9),海关凭以办结进口免税手续。 上述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统一填报为“其他”(代码为9900),商品名称据实申报,并在商品规定型号栏目注明属文物及其级别,货物价值按估定价值填报。 五、经鉴定不合格的进口文物或进口文物与申请函不符的,进口地海关不得放行。鉴定人要协助海关将有关情况通知国家文物局,待国家文物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通知进口地海关处理。有关口岸费用由进口单位承担。 六、文物进口后由国家文物局按有关规定对收藏单位进行管理。违反《暂行办法》的,由国家文物局予以查处。
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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