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归类师在线,免费帮你解决商品归类疑难问题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在线
客服

在线客服服务时间: 9:00-24:00

选择下列客服马上在线沟通:

快速
发帖

客服
热线

010-62010715
7*24小时客服服务热线

关注
微信

关务资讯公众号
顶部
海关AEO认证申请全攻略2022年预归类师考试秘籍中国船务课程视频2020年关务水平测试培训
申请进出口商品预归类视频!AEO认证政策解读商品归类在线解答海关AEO认证,100%通过
AEO认证服务网北京岸谷关务官网预归类服务-归类师权威操作预归类考试网
查看: 5410|回复: 1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商品归类原因追补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3-4 15: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商品归类原因追补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14220
各直属海关:
  接有关海关反映《海关总署关于发布第2号行政解释(试行)的决定》(署法发〔2012495号,以下简称“《2号行政解释》”)和《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归类决定相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8240号,以下简称“《通知》” )中关于补征税款的规定及补税和追税区分标准等方面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明确如下:
  一、归类技术委员会研究决定的涉案归类疑难问题的税款调整原则
  《2号行政解释》第二条规定,符合该条情形的,海关不予行政处罚,“予以修改报关单或者补征税款进行纠正”,意在明确这些情形不应当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当事人不构成违反海关规定,不应进行追征税款的处理,而仅应视具体案情或者补征税款,或者不补征税款仅修改尚未放行货物的报关单。对于《2号行政解释》第二条第(三)项所述情形,结合《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即为仅修改正在办理通关手续货物的报关单,不再补征税款。《2号行政解释》与《通知》就补征税款问题的规定不存在冲突。
  二、追税和补税的区分原则问题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第1号行政解释(试行)的决定》(署法发〔2012429号)并没有对追税与补税的区别作出解释,与之有关的,是对“纳税人违反规定”中的“规定”进行了解释,即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海关总署公告”。根据《2号行政解释》,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定性处罚,同时应当追征三年税款;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不应当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当事人不构成违反海关规定,不适用追征税款,但是是否补征税款,要视具体案情,结合正面监管规定予以认定。其中符合该解释第二条第(三)项的,海关按照本通知第一点规定处理。不在《2号行政解释》第一条和第二条之列的,应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商品归类事项的具体情况,参照前述条款体现的精神对案件性质作出准确认定。
  特此通知。

发表于 2017-3-30 11: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果子老师您好!海关总署关于发布第2号行政解释(试行)的决定》(署法发〔2012〕495号,以下简称“《2号行政解释》”)、《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归类决定相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8〕240号,以下简称“《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第1号行政解释(试行)的决定》(署法发〔2012〕429号)在哪边可以看到吗?
*滑块验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2 下一条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外贸精英网 ( 京ICP备19046145号 )

GMT+8, 2024-11-23 20:49

Powered by Discuz! X3.5 Licensed

Copyright © 2001-2024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