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 o: l# y$ V) {3 o) u+ f W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02.09的猪脂肪及家禽脂肪; (二)可可脂、可可油(品目18.04); (三)按重量计品目04.05所列产品的含量超过15%的食品(通常归入第二十一章); (四)品目23.01的油渣或品目23.04至23.06的残渣; (五)第六类的脂肪酸、精制蜡、药品、油漆、清漆、肥皂、芳香料制品、化妆盥洗品、磺化油及其他货品;或 (六)从油类提取的油膏(品目40.02)。 二、品目15.09不包括用溶剂提取的橄榄油(品目15.10)。 三、品目15.18不包括变性的油、脂及其分离品,这些货品应归入其相应的未变性油、脂及其分离品的品目。 四、皂料、油脚、硬脂沥青、甘油沥青及羊毛脂残渣,归入品目15.22。 ○ ○ ○ 子目注释: 子目1514.11及1514.19所称“低芥子酸菜子油”,是指按重量计芥子酸含量低于2%的固定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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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包括: (一)动、植物油、脂,不论是否初榨、纯净、精制或用某些方法处理的(例如,熟炼、硫化或氢化)。 (二)从油、脂所得的某些产品,特别是油、脂的分解产品(例如,粗甘油)。 (三)混合食用油、脂(例如,人造黄油)。 (四)动、植物蜡。 (五)处理油脂物质或动、植物蜡所剩的残渣。 但不包括: (一)品目02.09的未炼制或用其他方法提取的不带瘦肉的肥猪肉、猪脂肪及家禽脂肪。 (二)黄油及其他从乳提取的脂和油(品目04.05);品目04.05的乳酱。 (三)可可油及可可脂(品目18.04)。 (四)油渣(品目23.01);提取植物油脂所剩的油渣饼、橄榄渣及其他残渣(油脚除外)(品目23.04至23.06)。 (五)脂肪酸、精炼所得的酸性油、脂肪醇、甘油(粗甘油除外)、调制蜡、药品、涂料、清漆、肥皂、芳香料制品、化妆盥洗品、磺化油或其他第六类的货品。 (六)从油类提取的油膏(品目40.02)。 除鲸油及希蒙得木油以外,动、植物油、脂都是含脂肪酸(例如,软脂酸、硬脂酸及油酸)甘油的酯类。 它们呈固态或液态,而且都比水轻,长期暴露于空气中会因水解和氧化而酸败。加热会分解,发出一股辛辣刺鼻的气味。不溶于水,但可完全溶于二乙醚、二硫化碳、四氯化碳、苯等。蓖麻油可溶于酒精,而其他动、植物油、脂仅稍溶于酒精。它们在纸上会留下难以除去的油迹。 构成含甘油三酯脂肪的酯类可通过过热蒸汽、稀酸、酶或催化剂的作用分解产生甘油及脂肪酸,或者通过碱的作用分解产生甘油及脂肪酸碱金属盐(肥皂)。 品目15.04及15.06至15.15还包括这些品目所列油脂的分离品,只要这些分离品在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未具体列名(例如,鲸蜡应归入品目15.21)。以下是分离的主要方法: 1.通过压榨、倾析、冬化及过滤进行干分离; 2.溶剂分离; 3.借助表面活性剂分离。 分离不会引起上述油、脂化学结构的任何变化。 本章注释三所述“变性的油、脂及其分离品”,是指加入了变性剂,例如,鱼油、酚、石油、松节油、甲苯、水杨酸甲酯(冬青油)、迷迭香油,使其不能供食用的油、脂。所加物质剂量很小(通常不超过1%),但能使油、脂或其分离品酸败、发酸、发苦、刺鼻。应注意到,本章注释三不适用于油、脂或其分离品的变性混合物及制品(品目15.18)。 除本章注释一所列不包括的货品外,动、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不论是供食用,或是供技术或工业用(例如,供制肥皂、蜡烛、润滑剂、清漆或涂料用),均归入本章。 动、植物蜡主要由含有某些醇(鲸蜡醇之类的丙三醇除外)的某些高级脂肪酸(软脂酸、蜡酸、肉豆蔻酸)的酯类组成,并含有一定比例的游离状态的上述酸和醇,还含有某些碳氢化合物。 这些蜡水解时不产生甘油,加热时不散发油脂加热应有的辛辣味,也不会酸败。蜡通常比油脂硬。 二、品目15.07至15.15包括这些品目所列的单一(即未与其他性质的油、脂混合)固定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植物油、脂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含于植物某些部分(例如,子仁和果实)的细胞内,通过压榨或溶剂可将其提取出来。 归入这些品目的植物油、脂是固定油、脂,即具有不分解不易被蒸馏、不会挥发以及不被过热蒸汽带走(但会被分解及皂化)等特征。 除了诸如希蒙得木油之类的油以外,其他植物油、脂都是甘油酯的混合物。固体油主要含常温下呈固态的软脂及硬脂甘油酯;而液体油主要含常温下呈液态的甘油酯(例如,油酸、亚油酸、亚麻酸的甘油酯)。 这些品目包括初榨油、脂或其分离品,精制或纯净的(例如,澄清、洗涤、过滤、脱色、脱酸、脱臭的)也包括在内。 炼油副产品,如“油脚”及皂料,归入品目15.22。精炼所得的酸性油归入品目38.23。酸性油是对精炼初榨油过程中所得的皂料用无机酸分解制得。 这些品目所包括的油、脂主要来源于品目12.01至12.07的含油子仁及果实,也有从归入其他品目的植物原料制得(例如,橄榄油、从品目12.12的桃、杏或李的仁制取的油、从品目08.02的杏仁、核桃、食用松子、阿月浑子果等制得的油及从谷物胚芽制得的油)。 这些品目不包括食用或非食用的混合物及制品和经化学改性的植物油、脂〔归入品目15.16、15.17或15.18;如果已经具有其他品目(例如,品目30.03、30.04、33.03至33.07、34.03)所列货品的特征,则应分别归入有关品目〕。 8 t$ j; ~+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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