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章 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 " g3 X$ v5 f2 T0 w. I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易损材料(例如,纸、塑料薄膜)制的无外绱鞋底的一次性鞋靴罩或套。这些产品应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二)纺织材料制的鞋靴,没有用粘、缝或其他方法将外底固定或安装在鞋面上的(第十一类); (三)品目63.09的旧鞋靴; (四)石棉制品(品目68.12); (五)矫形鞋靴或其他矫形器具及其零件(品目90.21);或 (六)玩具鞋及装有冰刀或轮子的滑冰鞋;护胫或类似的运动防护服装(第九十五章)。 二、品目64.06所称“零件”,不包括鞋钉、护鞋铁掌、鞋眼、鞋钩、鞋扣、饰物、编带、鞋带、绒球或其他装饰带(应分别归入相应品目)及品目96.06的钮扣或其他货品。 三、本章所称: (一)“橡胶”及“塑料”,包括能用肉眼辨出其外表有一层橡胶或塑料的机织物或其他纺织产品;运用本款时,橡胶或塑料仅引起颜色变化的不计在内;以及 (二)“皮革”,是指品目41.07及41.12至41.14的货品。 四、除本章注释三另有规定的以外: (一)鞋面的材料应以占表面面积最大的那种材料为准,计算表面面积可不考虑附件及加固件,例如,护踝、裹边、饰物、扣子、拉襻、鞋眼或类似附属件; (二)外底的主要材料应以与地面接触最广的那种材料为准,计算接触面时可不考虑鞋底钉、铁掌或类似附属件。 ○ ○ ○ 子目注释: 子目6402.12、6402.19、6403.12、6403.19及6404.11所称“运动鞋靴”,仅适用于: 一、带有或可装鞋底钉、止滑柱、夹钳、马蹄掌或类似品的体育专用鞋靴; 二、滑冰靴、滑雪靴及越野滑雪用鞋靴、滑雪板靴、角力靴、拳击靴及赛车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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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某些货品(尤其是本总注释末所列货品)以外,本章包括品目64.01至64.05所列的各种类型的鞋靴(包括套鞋),不论其形状及尺寸如何或其式样是否适于专门用途,也不论其制造方法如何和用何种材料制成。 本章所称的“鞋靴”,不包括用易损材料(纸、塑料薄膜等)制成的无外绱鞋底的一次性鞋靴罩或套。这些产品应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一、鞋靴的范围,从鞋面仅由数条长短可调的条、带构成的凉鞋到长靴(鞋面盖过小腿及大腿,并可带有搭扣带等以便将靴统扣于腰间,防止滑下)不等。本章包括: (一)供日常室内或室外穿着的平跟鞋或高跟鞋。 (二)短统靴、中统靴、高统靴及长靴。 (三)各种类型的凉鞋、布面便鞋(帆布做面,植物编结材料做底的鞋)、网球鞋、旅游鞋、洗浴用拖鞋及其他便鞋。 (四)带有或可装鞋底钉、止滑柱、夹钳、马蹄掌或类似品的体育专用运动鞋靴、滑冰靴、滑雪靴及越野滑雪用鞋靴、滑雪板靴、角力靴、拳击靴及赛车靴(参见本章子目注释)。 但装有冰刀或轮子的滑冰鞋不归入本品目(品目95.06)。 (五)舞蹈鞋。 (六)居室用鞋靴(例如,卧室用拖鞋)。 (七)整件成形的鞋靴,特别是用橡胶或塑料模注而成或用一块木头雕刻而成的鞋靴。 (八)其他专门用于防油、防脂、防化学品或保暖的鞋靴。 (九)套穿在其他鞋靴之上的套鞋,某些鞋靴是无跟的。 (十)带有外绱鞋底的一次性鞋靴,一般仅适于一次性使用。 二、本章包括的鞋靴可用除石棉以外的任何材料制成(橡胶、皮革、塑料、木材、软木,包括毡呢及无纺织物在内的纺织品、毛皮、编织材料等),还可带有任何比例的第七十一章所列材料。 但在本章范围内,鞋靴要按构成其外底及鞋面的材料分别归入品目64.01至64.05。 三、品目64.01至64.05所称“外底”,是指鞋靴穿着时与地面接触的部分(附加后跟除外)。归类时应以与地面接触最广的那种外底材料为准。在确定外底的材料时,不考虑部分鞋靴底部所附的配件或加固件〔参见本章注释四(二)〕。这些配件或加固件包括防滑钉、马蹄掌、鞋钉、护掌或类似附属件〔包括一层薄的植绒织物(例如,用于形成一种图案)或适用于鞋底但不嵌入鞋底的可拆卸纺织材料〕。 至于整件成形的无外绱鞋底的鞋靴(例如,木鞋),其外底可不分开,这种鞋靴应考虑按其鞋底表面的材料归类。 四、本章鞋靴归类时必须考虑鞋面的构成材料。鞋面是鞋(靴)底部之上的部分。然而,塑料模制鞋底的某些鞋靴或北美印第安式鞋是用一种材料整件制成鞋底及全部或部分鞋面的,因而其外底及鞋面之间的界线难以区分。在这种情况下,鞋面应包括鞋子覆盖脚侧及脚背的那部分。不同种类的鞋靴,鞋面的大小相差甚远,有的包裹整只脚,甚至整条腿,包括大腿(例如,渔人靴),有的仅有几条带子(例如,凉鞋)。 如果鞋面由两种及两种以上材料构成的,应按占表面面积最大的那种材料归类。计算面积时可不考虑附件及加固件,例如,护踝、防护性或装饰性的条或边、其他饰物(例如,穗缨、绒球或编带)、扣子、拉襻、鞋眼、鞋带或拉链。任何作衬里的材料对归类没有影响。 五、必须注意,本章所称的“橡胶”及“塑料”,包括能用肉眼辨出其外表有一层橡胶或塑料的机织物或其他纺织产品,但橡胶或塑料仅引起颜色变化的不计在内。 六、除以上第五款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所称的“纺织材料制”,包括第五十章至第六十章的纤维、纱线、织物、毡呢、无纺织物、线、绳、索、缆等。 七、本章所称的“皮革”,是指品目41.07及41.12至41.14的货品。 八、未过脚踝的靴或鞋的下部,由外底装于不完整或未制成的鞋面构成,应作为鞋靴而不是作为鞋靴零件归类。这些物品可以仅给鞋围子加装饰边和加一紧固装置即告完成。 本章不包括: (一)纺织材料制的鞋靴,没有用粘、缝或其他方法将外底固定或安装在鞋面上的(第十一类)。 (二)明显穿用旧的鞋靴,报验时呈散装、大包装、大袋装或类似包装的(品目63.09)。 (三)石棉鞋靴(品目68.12)。 (四)矫形鞋靴(品目90.21)。 (五)玩具鞋及装有冰刀或轮子的滑冰鞋、护胫或类似的运动防护物品(第九十五章)。 . ~) w8 }6 {: O) {0 s, x3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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