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章 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叉及其零件 ! q: q0 _* ^% L. V: L: e
注释: 一、除喷灯、轻便锻炉、带支架的砂轮、修指甲和修脚用器具及品目82.09的货品外,本章仅包括带有用下列材料制成的刀片、工作刃、工作面或其他工作部件的物品: (一)贱金属; (二)硬质合金或金属陶瓷; (三)装于贱金属、硬质合金或金属陶瓷底座上的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或 (四)附于贱金属底座上的磨料,当附上磨料后,所具有的切齿、沟、槽或类似结构仍保持其特性及功能。 二、本章所列物品的贱金属零件,应与该制品归入同一品目,但具体列名的零件及手工工具的工具夹具(品目84.66)除外。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述的通用零件,均不归入本章。 电动剃须刀及电动毛发推剪的刀头、刀片应归入品目85.10。 三、由品目82.11的一把或多把刀具与品目82.15至少数量相同的物品构成的成套货品应归入品目82.15。
2 u6 i( A& M, ?总 注 释
( o. i+ I( d6 T0 z& { 本章包括具有工具、器具、刀具、餐具等性质的某些贱金属制品,这些制品不归入第十五类本章以前的各章,也不属于第十六类的机器或器具(参见下文)、第九十章的仪器或设备和品目96.03或96.04的制品。 本章包括: 一、除某些列名不包括的货品(例如,机动锯用的锯条)以外的手工工具(品目82.01至82.05)。 二、由品目82.02至82.05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工具组成的零售包装成套货品(品目82.06)。 三、供手工工具、机床或手提式动力工具用的可互换工具(品目82.07),机器或机械器具用的刀及刀片(品目82.08)以及工具用的板、杆、刀头及类似品(品目82.09)。 四、利口器(不论供专业用、个人用或家庭用)、某些家用机械器具、餐匙、餐叉及类似的餐具和厨房用具(品目82.10至82.15)。 总的来说,本章包括可单独使用的手工工具,不论是否装有齿轮、曲柄、活塞、螺旋装置或杠杆等简单机构。但是,对于准备装于工作台、墙壁等上的器具或由于重量、规格或使用所需力度等原因而装于底板、底座、支架等上以便放置于地板、工作台等上面的器具,一般应归入第八十四章。 因此,工人用手自由操作的无支架胸压式手摇钻,尽管装有简单的齿轮机构,仍应归入品目82.05;另一方面,装于支座或支架上的钻机应归入品目84.59。同样,钳式金属剪应归入品目82.03,而配有支座或底板的闸刀式剪切机,即使是手工操作的也应归入品目84.62。 但是,由于设备性质的不同,这条规则在两方面均有例外。例如,台钳、带支架砂轮及轻便锻炉在品目82.05中具体列名。同样,某些机械器具(咖啡磨、榨汁机、绞肉机等)因有专门规定(参见下面有关注释),应归入品目82.10。另一方面,第八十四章具体列名包括某些可独立操作的手工器具,例如,液体或粉末的喷雾器具(品目84.24)、风动工具(品目84.67)、非手枪式办公室用钉书机(品目84.72)——某些钉书机的体积很小,很难说其装有底板或支架。
i& X- b$ |6 R& B* * * 工具、利口器等只有在其刀片、工作刃、工作面或其他工作部件是由贱金属、硬质合金(参见品目28.49的注释)或金属陶瓷(参见品目81.13的注释)制成的情况下,才归入本章;只要符合这一条件,上述器具即使装有其重量超过金属工作部件的非金属柄、身,仍应归入本章(例如,装有金属刀片的木刨)。 本章也包括由天然、合成或再造宝石或半宝石(例如,黑金刚石)制的工作部件装于贱金属、硬质合金或金属陶瓷支架上而构成的工具;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其工作部件可由用磨料镶嵌或包覆的贱金属制成。 这些一般规则不适用于某些在品目中已具体列名的物品(例如,轻便锻炉及带支架砂轮)。而且,归入本章的研磨工具为数不多(参见品目82.02及82.07的注释),因为品目68.04包括用天然石料、粘聚研磨料或陶瓷制成的砂轮及类似品(例如,研磨、磨刃、抛光、修整及切割用的轮、头、盘及尖),不论其是否配有其他物料制成的芯、柄、套座、轴或类似品,但不带支架。 供手工工具、机床或手提式动力工具用的贱金属制可互换工具,如果其工作部件不是用本章注释一所述的物料制成的,不应归入本章。这些物品通常应按工作部件的构成材料归类,例如,橡胶制的(第四十章)、皮革制的(第四十二章)、毛皮制的(第四十三章)、软木制的(第四十五章)、纺织品制的(第五十九章)、陶瓷材料制的(品目69.09)。机器用刷归入品目96.03。 明显作为工具、利口器等的贱金属零件(例如,锯架及刨铁),通常与其完整品归入同一品目。但这一规则不适用于已在有关品目具体列名的物品。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述的链条、钉子、螺栓、螺母、螺钉、铆钉、弹簧(例如,供修枝剪刀用)及其他通用零件不归入本章,而应归入其相应的品目(第七十三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 品目82.08至82.15的利口器及其他物品可以装配有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小件装饰品(例如,花押字或饰带);但是,如果它们带有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其他零件(例如,柄或刀片),或者含有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上述工作部件除外),则应归入第七十一章。 * * * 本章不包括: (一)作为医疗、牙科、外科或兽医用的器械或器具的工具、剪刀或其他利口器(品目90.18)。 (二)明显具有玩具特征的工具(第九十五章)。 9 \1 V. ?! V$ |% q9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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