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章 船舶及浮动结构体 , M0 n4 A: m, r% A- g# M0 Q
注释: 已装配、未装配或已拆卸的船体、未完工或不完整的船舶以及未装配或已拆卸的完整船舶,如果不具有某种船舶的基本特征,应归入品目89.06。 . x6 x' |; V7 Z9 B3 [( ?) ?0 r5 x
总 注 释 $ X3 W" K3 @& {: _1 g* q0 D8 F
本章包括船、艇及其他各种船舶(不论是否自航的)和浮动结构体,例如,潜水箱、浮码头、浮筒等。本章也包括专供在水上(海洋、港湾、湖泊)行驶的气垫运输工具(气垫船),不论其是否能够在海滩或浮码头登陆,或是否能够在冰上行驶(参见第十七类注释五)。 本章还包括: 一、未制成或不完整的船舶(例如,未装配动力装置、导航仪器、起重或搬运机器、内部设施等的船舶)。 二、用各种材料制成的船体。 报验时未装配或已拆卸的完整船舶、船体,以及未制成或不完整的船舶(不论是否已装配),如果具有某种船舶的基本特征,应作为该种船舶归类;否则应归入品目89.06。 与第十七类其他各章所列运输设备的规定相反,本章不包括单独报验的所有船舶或浮动结构体的零件(船体除外)及附件;即使它们可明显确定为船舶或浮动结构体的零件及附件,也不包括在内。这些零件及附件应归入本协调制度其他适当的品目,例如: (一)第十七类注释二所指的零件及附件。 (二)木制的橹及桨(品目44.21)。 (三)纺织材料制的缆绳(品目56.07)。 (四)帆(品目63.06)。 (五)具有品目73.08所列金属结构体特征的船桅、舱口、舷梯、栏杆、舱壁及船体的零件。 (六)钢铁制的缆索(品目73.12)。 (七)钢铁制的锚(品目73.16)。 (八)推进器及明轮(品目84.87)。 (九)舵(品目44.21、73.25、73.26等)及其他船舶转向及操舵装置(品目84.79)。 下列货品也不归入本章: 1.观赏用船舶模型(例如,西班牙大帆船及其他帆船)(品目44.20、83.06等)。 2.品目90.23所列的示范装置或模型。 3.鱼雷、水雷及类似军需品(品目93.06)。 4.儿童乘骑的带轮玩具船舶及其他玩具(品目95.03)。 5.滑水橇及类似品(品目95.06)。 6.旋转木马或其他游乐场娱乐设备用的小船(品目95.08)。 7.超过一百年的古物(品目97.06)。 兼可在陆地及某种水域(沼泽地等)上行驶的水陆两用机动车辆及气垫车辆,应作为机动车辆归入第八十七章;水上飞机及飞船应归入品目8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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