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章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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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第三十六章的货品(例如,火帽、雷管、信号弹);
(二)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三)装甲战斗车辆(品目87.10);
(四)武器用的望远镜瞄准具及其他光学装置(第九十章),但安装在武器上或与武器一同报验以备安装在该武器上的除外;
(五)弓、箭、钝头击剑或玩具(第九十五章);或
(六)收藏品或古物(品目97.05或97.06)。
二、品目93.06所称“零件”,不包括品目85.26的无线电设备及雷达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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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注 释
" `2 ], |; l8 c1 l' c; c; M 本章包括:
一、军事武装部队、警察或其他有组织的机构(海关、边防部队等)在陆、海、空战斗中使用的各种武器。
二、个人自卫、狩猎及打靶用的武器(例如,用于小型靶场、室内靶场或游乐场射击台的)。
三、靠爆炸药进行发射的其他装置(例如,抛缆枪及维利式信号枪)。
四、弹药及导弹(第三十六章的物品除外)。
除少数例外情况以外(参见品目93.05及93.06的注释),本章也包括武器的零件、附件及弹药零件。
望远镜瞄准具及其他光学装置,如果适合武器使用并能装在武器上或与有关武器一同报验的,应与武器一并归类。单独报验的此类光学装置不归入本章(第九十章)。
任何运载工具,即使是军事专用的,不论是否装有武器,均不归入本章。因此,本章不包括铁路装甲车辆(第八十六章)、坦克及装甲车(品目87.10)、军用飞机(品目88.01或88.02)及军舰(品目89.06)等。但这些运载工具上使用的武器(枪炮、机枪等)如单独报验,应归入本章(参见品目93.01关于安装在铁路或陆地车辆上的某些武器的注释)。
本章也不包括下列货品:
(一)钢盔及其他军用帽类(第六十五章)。
(二)人体防护服,例如,护胸铁甲、铠甲衣、防弹衣等(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三)弩、弓和箭以及玩具武器(第九十五章)。
(四)收藏品及古物(品目97.05或97.06)。
本章所列武器及其零件可含有贵金属、包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及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玳瑁壳、珍珠母、兽牙及类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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