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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报关进口一批兔皮,申报税号为43039000.90。该产品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为已鞣制未缝制的整张家兔(属于非濒危物种)毛皮,一面为毛面,另一面为皮面。该商品未经缝制、缝边、染色等加工,也未与其他材料合制,尚不具备毛皮制品(如:衣服、垫子、地毯等)的形态特征,其可作为制造毛皮制品的原材料,也可以直接作为衬垫或者坐垫使用。
该商品符合进出口税则对品目43.02项下 “已鞣制未缝制”的定义:未缝制的已鞣毛皮(包括头、尾、爪及其他块、片),但以未根据特定用途切割成形的为限。已鞣制的整张毛皮,如果未经缝制,也未为特定用途切制成形或进行其他加工,即使能直接使用的(例如,作小地毯用),仍应归入本品目。其属于具体列名的商品,经查询,其并未在《濒危动植物种保护公约》附录中,所以应按非濒危兔皮归入税则号列43021920.90。
而该进出口企业的问题在于,应归入品目43.02项下的已鞣制未制成制品的动物毛皮(包括已鞣未缝的整张毛皮,未缝制的头、尾、爪及其他块、片,以及已缝制的整张毛皮及其块、片等)被错误地按照 “动物毛皮制品” 归入品目43.03项下,特别是按照其他非濒危野生动物毛皮制品归入税则号列43039000.90。
归类技巧:品目43.02项下商品与品目40.03项下商品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前者仅为动物毛皮,或仅由动物毛皮缝制而成;后者则通常由动物毛皮与其他材料合制而成。
第二,前者为半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其外观通常较为粗糙或简单,尚不具备成品形态特征(如:未经缝边、未经细致加工);而后者已具备或基本具备成品形态特征(如:其周边、四角、毛面、皮面通常已经过细致加工,较为整齐、精美)。
第三,作为税则中第一类至第十五类中的产品,通常都会分为 “原料——半成品——制成品”,虽然该产品进行了 “鞣制”,看起来是一种加工过程,但其加工过程还不足以让加工后的产品直接销售或使用,所以并不属于 “制品”,充其量是 “已经加工的半成品”。这点,大家不要弄错。
因此,在确定申报编号为品目43.03项下的商品归类时,除应核对商品的材质(是否为濒危物种)外,还应注意核对商品的形态、加工工艺及功能用途,以确定商品的正确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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