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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关税课堂︱第三讲 中国关税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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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 15: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关税总水平不断降低,税则税目设置更加注重科学化、精细化,关税结构不断优化,基本实现了从“高税率、窄税基”向“低税率、宽税基”的转变。

一、改革开放初期税率的适当调整。

1979-1992年的关税调整,充分体现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的目标,调整范围广,税率开始有所下降。

1985年开始全面对税则进行修改前,我国主要进行了4次税率调整。1980年的两次调整先后提高了电视机、收录音机和电子计算器的关税税率,以保护国内生产,平衡国内外价格。1982年1月1日起,进行了建国以来最大范围的税率调整,共调整了149个税号的税率,占当时海关税则939个税号总数的16%。当时确定的调整原则是:降低国内不能生产和供应不足的原材料,以及机器、仪表的零部件的税率;提高某些耐用消费品和国内已能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的税率。1982年6月,进行了全面修订税则前的最后一次税率调整,主要有两项内容:一是为保护国内相关工业,适当提高了汽车、彩电等商品的进口税率;二是对34种商品新开征出口关税。

1985年后,关税税率的调整规模和调整频率愈加规范,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从1987年到1991年3月,税委会共调整进口关税税率18次,涉及248种商品,对关系国计民生的上百种重要的原材料临时降低关税,有效地发挥了关税的宏观调节作用。1991年年内,税委会共调整了69个税目的商品税率,其中进口税目55个,出口税目14个。调低税率的进口商品大部分是化肥、农药和农药中间体,以及当时国内急需的纸浆、合成橡胶和部分高技术产品。1991年内,还对116种商品临时调低关税。到1992年底前,我国关税的算术平均税率为47.2%。

二、改革开放新时期关税总水平大幅度降低。

自1992年以来,我国先后几次较大幅度对我国关税进行自主降税,使我国关税总水平由1992年底的43.2%降低到2001年初的15.3%,总降税幅度近65%。

(一) 1992年取消进口调节税。

1985年7月,国务院决定,对小汽车等14个税号国内外差价大的商品,开征20-80%的进口调节税,之后又进行了七次调整。进口调节税实际上是进口关税的附加税种。至1991年,征收进口调节税的税目达26个,包括甜密素、化妆品、肥皂、涤轮加工丝、化学纤维纺织物(包括长丝和短纤)、变色镜及其镜片、电子计算器、微机及其外围设备、吸尘器、收音机、录像机、摄像机、中小规模集成电路、汽车、摩托车、复印机、电子游戏机等。考虑到六年来国内生产和价格情况已发生很大变化,进口中的一些混乱现象已有很大改变,同时,也为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推动早日恢复我国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及中美市场准入谈判,决定除将小汽车和摄像机的进口调节税适当并入关税外,其余进口调节税于1992年3月1日起全部取消。其中,发动机排量2000毫升及以下的小汽车关税由120%调整为220%,摄像机关税由80%调为100%。

(二)自主降税。

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经济建设从治理整顿时期转入正常发展阶段,国民经济形势进一步好转,国内工业生产能力显著增强。为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扩大对外贸易,保护我国经济利益,1992年3月,国家提出在三到五年内将我国关税总水平降低50%。

1.1992年12月31日起,实施第一步自主降税。

本次降税的重点商品是,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先进技术产品,国内需要长期进口的原材料,中美市场准入谈判中承诺不迟于1992年底降低税率的口香糖、含可可的糖食、一次成像照相机及一次成像胶片等四种商品,以及其他我国已有较强竞争能力或大量出口的商品。上述降税商品中,除少数需要进口的先进技术产品和生产原材料的减税幅度和4种承诺降税的商品外,其他商品一般减税5-15%。经过调整,我国关税总水平由43.2%下降到39.9%,总体降幅7.3%。降税涉及3371个税目,占进口税则税目总数的比例超过50%。其中,建筑材料、农产品、纺织原料和纺织物、木材及纸张的降税幅度超过总体降幅,矿产品、机电仪设备、金属及其制品、化工品的关税水平都有不同程度的降低。

2.1993年12月31日起,实施第二步自主降税。

在“进一步降低关税总水平,进一步清理减免税政策”的工作方针指导下,第二步自主降税使我国关税总水平下降到36.4%,降税幅度为8.8%,涉及2898个税目商品。主要商品有:为履行中美市场准入谈判达成的协议,对若干水果、植物油、化妆品、感光材料、农药、压缩机、空调器、冰箱、纺织机械、数控机床、电动机、录音带、电视机等217项商品降低进口税率,平均降幅50.1%;对国内短缺的木材、纸张、甲酚等适当降税;对某些税率过高的我国大宗出口商品如纺织品、甲酸、草酸、柠檬酸等,都较大幅度地降低了进口税率;对即将取消进口许可证管理、税率较低、我国正在引进先进技术的汽车发动机适当提高了税率。1994年,又调整了部分小轿车、录像带、烟、酒的关税税率,使我国关税总水平进一步下调到35.6%。

3.1996年4月起,实施第三步自主降税。

1995年,江泽民主席在亚太地区经济合作组织(APEC)大阪会议上宣布,中国在1996年将进一步降低进口关税,降税幅度不低于30%,以作为中国为实现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首期措施。为此,1996年4月,国务院决定对我国进口税收政策进行重大改革,按照清理减免税规定与降低关税总水平在力度、步骤上协调一致和“统一税政、公平税负、扩大税基”的总原则,分两年将我国关税总水平降低到15%左右,达到一般发展中国家关税平均水平,主要涉及机械、电子、化工、轻工、纺织、农业等部门。降税后,关税总水平由35.6%调整为23%,降税幅度35.9%,涉及降税的有4964个税目,占1996年税目总数的75.8%。

从降税结果看,本次自主降税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除部分非大量进口的农产品、水产品适当降税外,主要农产品税率没有调整,以防止进口农产品冲击国内生产;二是基础性原材料、原材料、半制成品、制成品税率,由低向高拉开税率档次,形成合理的梯形税率结构,基本上解决了税率倒挂问题;三是对国内供需矛盾突出、缺口较大的商品,特别是一些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量迅速增加、而一般贸易方式进口量大幅度减少的商品,降税幅度较大,配合清理减免税政策和海关加强监管的工作,达到了扩大税基的目的;四是对重点商品降税予以重点安排;五是为尽量减少降税对国家财政税收的影响,选择了国内缺口和需求量较大,但因税率高,不利于正常进口的一些商品,如烟、酒、纺织原料等若干种商品,采用在一定程度上偏离现行税率结构的税率和管理办法的临时措施,以增加进口税收。

4.1997年初开始,实施第四步自主降税。

1996年11月,江泽民主席在菲律宾苏比克湾APEC第四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宣布“中国将在2000年把关税总水平降低到15%左右”。为实现这一总体目标,按照“降低关税水平,理顺税率结构,扩大征税税基,削减税率峰值,稳定进口税收,实行适度保护”的降税原则,对2000年前的降税工作做出了“均衡分步降税”的部署,并于1997-1998年先将我国关税总水平降低了6个百分点,作为第一步。这一次降税从1997年月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调整后的关税总水平为17%,平均降幅为26%,有4890个税目商品的税率有了不同程度的降低。

这次降税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按照资源性产品、原材料、零部件、半制成品、制成品由低至高构成梯形税级的原则,进一步理顺税率结构,减少过度保护,突出保护重点,果断削减税率高峰,使税级之间的偏差明显减少。二是妥善处理降税与稳定进口税收的关系。把降税与扩大税基结合起来,既降低了税率,又稳定了税收。三是加大高新技术产品降税力度,运用关税手段鼓励高新技术产品进口,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对国内尚不能生产制造的高新技术产品,通过降低税率、细化税目等办法,较大幅度地减少了这类产品的进口税赋。四是较好地把握了降低关税与保护国内工业发展的关系。对确需保护的产品降税较为谨慎,对有发展前途、国家大量投资、暂时处于幼稚阶段的产品,保持了相对较高的税率。

1999年,我国进一步调整部分商品的税率,使关税总水平降为16.7%,降税商品主要是在APEC承诺的玩具产品和林产品,以及中美纺织品协议涉及的商品。2001年1月1日起,我国关税总水平由16.4%降为15.3%。这一次降税基本没有涉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中的主要商品,重点是中美纺织品协议涉及商品的降税。

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严格履行关税减让义务。

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认真履行承诺,关税总水平逐年降低。在2002-2005年间,我国进行了4次较大幅度的降税,关税总水平以每年一个百分点的速度从15.3%降至9.9%,降幅高达35%;其中,农产品由23.2%降至15.3%,降幅超过34%;非农产品(包括工业品和渔产品)由14.8%降至9.0%,降幅超过39%。2005年以后,绝大部分产品已履行完降税承诺,只剩个别产品仍需逐年降税,关税总水平的降幅较小。

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承诺,自加入之日起即加入《信息技术协定》,并于2005年前逐步取消所有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这一承诺已经全部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所定义的所有信息技术产品都已实行零关税。此外,按照承诺,我国于2006年1月1日起取消了豆油、棕榈油、菜子油的进口关税配额并同时取消了关税配额税率。目前,关税配额产品只包括小麦、玉米、稻谷和大米、糖、羊毛、毛条、棉花、化肥共45个税目的商品。2006年7月1日,我国降低了小轿车等42个汽车及其零部件的进口关税税率,最终完成了汽车及其零部件的降税义务,我国汽车整车及其零部件税率分别由入世前的70%-80%和18%-65%降至25%和10%。

2010年1月1日,在降低了鲜草莓等6个税目商品进口关税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目前,我国关税总水平为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

四、关税结构不断优化

在关税总水平降低的同时,我国关税结构不断优化,大体形成了以资源性产品、零部件、制成品为顺序,由低至高较合理的关税结构。

1.税率结构趋于合理。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进口关税税率结构不断调整优化,税级数量逐步降低。目前,我国进口关税税率由0至65%不等,呈现两头小、中间大的税率分布格局,其中,45%左右税目其税率水平在5.1%-10%区间,税率水平在0-5%和在10.1%-20%之间的税目比例分别约占25%,税率水平高于20%的税目只占6%左右。

2.征税方式多样化。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和商品特性,关税征税方式除从价税外,在严格遵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承诺的前提下,对配额外进口棉花实施滑准税,对部分化肥及相关产品出口实施季节税,对天然橡胶进口实施选择税,对冻鸡、感光材料等产品进口实施从量税,对部分电子摄录设备进口实施复合税等。这些征税方式有效增强了关税调控的灵活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3.税则税目设置更加科学化、精细化。1992年,我国税则采用《协调制度》,税目总数从2208个增加至6250个。此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加强进出口管理的需要,特别是利用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全面调整等时机,我国每年都要对税则税目进行调整,增列一些贸易量较大或增长较快商品、技术先进商品或是有进出口管理必要商品的税目,同时删除部分税目。历次调整后,税目逐年增加,至2011年,已达797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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