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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天津海关审单处对品目69.01项下进口乙烯聚合物开展风险分析时发现疑点,进而挖掘出数起归类错误漏税案例,涉及货值约1080万元,补税约51万元。
聚乙烯作为一种重要的工业品,在全国各口岸进口量较大,且报关人员存在广泛的认识误区。与此同时海关对品目3901项下暂定税率数据常态复核,故报关人员应加强重视。
商品知识:
聚乙烯英文名称:polyethylene,简称PE,是乙烯经聚合制得的一种热塑性树脂,聚乙烯无嗅、无毒、手感似蜡,具有优良的低温性能,化学稳定性好,能耐大多数酸碱的侵蚀,常温下不溶于一般溶剂,吸水性小,电绝缘性能优良。广义上的聚乙烯按种类可以分为低密度聚乙烯、线性低密度聚乙烯、高密度聚乙烯、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改性聚乙烯、乙烯共聚物等,涉及税号包括品目39.01项下3个三级子目。
税则背景:
根据税则39章子目注释第一条(三)款规定“化学改性聚合物如未在其他子目具体列名,应归入列明为‘其他’的子目内。本子目注释说明:化学改性聚合物与未改性聚合物并非归入同一个子目,除非未改性聚合物本身也归入列名为‘其他’的子目。”按此规定,经过化学改性的聚乙烯应归入税则号列3901.9090(其他乙烯聚合物)。
在品目39.01中,商品编号39011000.01、39012000.01项下商品所涉及的范围是“单价高于3800美元/吨的低密度聚乙烯和高密度聚乙烯”,该税号项下商品享受暂定关税税率为3%,低于品目39.01项下其他税号6.5%的关税税率。
案例解析:
一、将改性聚乙烯产品申报为普通聚乙烯享受暂定税率
海关人员通过数据筛查发现,部分企业申报聚乙烯进口价格明显高于该类全国参考价格数倍。聚乙烯作为重要的工业原料,是最主要的石油下游产品,本身具备极为成熟的工艺和稳定的产率(生产1吨聚乙烯大约要10吨左右原油)。普通的聚乙烯,即使不同品牌型号,价格差异也很小,因此归入商品编号39011000.01或者39012000.01(暂定税率3%)且价格明显高于价格参数的聚乙烯存在实货为改性聚乙烯的可能性,应归入税则号列3901.9090。基于以上观点,审单处通过价格比对,了解行业内关于改性聚乙烯的固定型号的方法,发现数起此类漏税典型案例。某汽车系统制造公司申报进口“初级形状线性低密度聚乙烯(FT71A)”共20票,总量166吨,单价4400美元/吨(全国价格参数显示,同期聚乙烯的正常市场价格在1300-1800美元/吨),高于同期价格参数2倍以上,按照普通聚乙烯归入商品编号39011000.01。通过查阅行业相关书籍发现型号FT71A一般专指马来酸酐改性的聚乙烯。审单人员遂联系企业了解实货情况,最终确定该聚合物中乙烯单体单元占比低于95%,其余单体为马来酸酐,导致乙烯聚合物支链变化,符合税则关于化学改性的定义,应归入税目3901.9090。关税税率相差3.5%,最终补税16.5万元。
该处还发现天津某公司申报进口处级形状的氯磺化聚乙烯4票,总量190吨,完税价格600万元,申报商品编号为39012000.01(高密度聚乙烯),单价4600美元/吨,高于同期聚乙烯价格2.2倍。税则对于氯磺化聚乙烯归类也有明确规定:“氯化或氯磺化聚乙烯是品目39.01的化学改性聚乙烯,应归入子目3901.90”,借此可以确定实货也应按照改性聚乙烯归入税目3901.9090,补税24.5万元。
二、将线性低密度聚乙烯错误归入税则号列3901.1000
39章子目注释第一条(二)款规定,按照聚乙烯归入税则号列3901.1000或者3901.2000的聚合物,其子目所列聚合物的单体单元含量按重量计必须占95%及以上,即乙烯单体占比多于95%。海关调取一段时间数据分析发现,部分含有“线型”或“线性”字样的聚乙烯进口记录并没有按照3901.9020归类,但通常情况下线型低密度聚乙烯(LLDPE)含有5%以上的ɑ-烯烃单体单元,属于3901.9020(关税率6.5%)项下可能性较大。如:天津某公司及北京某公司进口的多票线型低密度聚乙烯,申报商品编号都是39011000.01(暂定税率3%),其乙烯单体比例均为达到95%的标准,且规格型号及备注都有“线型”字样,应归入税则号列3901.9020(关税税率6.5%),以上两家企业共补税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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