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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员考试大纲(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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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3 19:5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个贴子最后由okamoto在 2004/03/23 07:57pm 第 2 次编辑]

报检员考试大纲(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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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大纲
绪论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
1. 进出口商品检验
2. 进口商品认证管理
3.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
收货人与发货人签定的废物原料进口贸易合同中,必须定明所进口的废物原料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4.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检验检疫部门已对机械、电子、轻工、机电、玩具、医疗器械、煤炭等类商品实行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制度。
5. 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按食品危险性等级分类进行管理,一切出口食品必须经过检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卫生注册证书或者卫生登记证书后,芳可生产、加工、储存相应的出食品。
6. 动植物检疫
* 对于国家列明的禁止进境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实行进境检疫许可制度,办理检疫审批。
*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检验检疫机构对其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管。
* 对过境运输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施检疫监管。
* 对携带、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进境实行检疫监管。
* 对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和有关消毒处理。
7. 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
对出口危险品包装容器实行危包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危险货物包装容器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后,方能生产和使用。
8.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
包括价值鉴定、损失鉴定、品种质量、数量鉴定等。
9. 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
10. 卫生检疫和处理
检疫机构有权要求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书或其他有关证件
11. 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和监督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 证机构审核认可和监督。
对于拟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进出口商检、鉴定、认证公司由国家质量监督总局负责对其资格信誉、技术力量、装备设施及业务范围进行审查。合格后出具“外商投资检验公司资格审定意见书”,然后交由外经贸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再到国家质量监督总局办理“外商投资检验公司资格证书”,方可开展经营。
对于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业务的,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公司及中资企业,对其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于境外检验鉴定机构公司设在各地的办事处,实行备案管理。
第一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与报检员管理
* 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工作的自理报检单位在首次报检时须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方可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报检/申报手续。
* 自理报检单位的范围
1.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2.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3. 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4. 出口货物运输包装及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生产企业;
5.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6. 国外(境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
7. 进出境动物隔离饲养和植物繁殖生产单位;
8. 进出境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储、运输单位;
9. 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进行药剂熏蒸和消毒服务的单位;
10. 从事集装箱的存储场地和中转场、清洗、卫生除害处理、报检的单位;
11. 有进出境交换业务的科研单位;
备案登记的申请和审核
凡纳入自理报检单位范围的单位,首次办理报检业务时,须持有关证件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领取并填写登记申请表,并交验下列文件:
1.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及其他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时,交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并交付有效复印件,及与出入境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等;
2.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时,交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并交付有效复印件;
3. 事业单位需提供行政属地县(处)级单位以上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4. 单位公章印模备案
报检单位应在其工商注册所在地辖区的检验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凡因单位的组织机构、性质、业务范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及隶属关系等发生改变时,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报检备案登记的检疫机构提出变更,自理报检单位的终止,应于成立清算组织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报检备案登记的出入境检验机构办理注销手续。需在异地办理备案报检手续的,应向报检地的检验机构办理异地备案手续。全国检疫系统对报检单位代码制定了严格的统一编码原则,前四位为报检单位所在地辖区的检验检疫机构代码,后六位为流水号。
关于代理报检单位
* 国家质检部门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 代理报检单位办理代理报检注册应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执照经营范围中列明有代理报检或与之相关的经营权;
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有固定场所及符合办理检验检疫报检业务的条件;
健全的管理制度;
不少于10名并考试合格的报检员;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代理报检单位的代理报检,不免除被代理人或其他人根据合同和法律所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其他责任。
代理报检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年度审核,并提交上一年度的“代理报检单位年审报告书”,办理注册不满一年的,本年度可不参加年审。单位如有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报检员、企业性质等登记内容,应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对于代理单位的报检员,如有以下行为坚决取消代理报检资格,并注销企业登记:
违反代理报检总局有关代理报检规定的;
不向企业如实反映检验收费标准,借代理名义向企业收取高额费用的。
不能按照有关履行报检职责的;
有欺诈行为的。
第二章 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
*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先放行通关后进行检验检疫,即: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转施检部门签署意见,计收费,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代理人需在检验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联系对货物的检验检疫。
入境货物报检方式
进境一般报检:
进境一般报检是指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取得“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对货物进行报检,对进境一般报检业务而言,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对货物的检验检疫都是由口岸检疫机构完成。
进境流向报检
进境流向报检亦称口岸清关转异地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指法定入境检验检疫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在卸货口岸检验机构报检,获取“入境货物通关单”并通关后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货物调往目的地后再由目的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疫监管,申请进境流向报检货物的通关地与目的地属于不同辖区。
异地施检报检
异地施检报检是指已在口岸完成进境流向报检,货物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该批货物的货主或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异地施检报检时应提供口岸签发的“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入境货物报检的地点和时限
1、单证中规定检疫地点的按规定地点报检;
2、大宗散装货物、容易腐烂变质的、废旧的货物、在卸货时发现破损或残缺的货物必须在口岸检疫机构检验;
3、开箱后难以恢复或需要调试检验的设备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
4、其他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到达地检验机构报检;
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应在入境前30天报检;
输入其他的动物,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天报检;
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制需要注意的几点:
提单/运单号:有两程提单的应同时填写;
到货日期:进口货物到达口岸的日期;
卸货日期:货物在口岸的卸货日期;
经停口岸:货物在运输中曾经停靠的外国口岸;
标记及号码:若没有标记则填“N/M”
报检单不得涂改。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
报检前审批
首先,在订立合同前应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准许入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再签外贸合同。
其次,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
输入国家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入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等,还需持特许审批单检验。
输入动物产品进行加工的货主或者代理人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查考核其用于生产、加工、存放的场地,符合规定防疫条件的发给注册登记证,并应向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报检程序
货主或代理人在货物入境前报检,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对运输工具、外包装、污染场地进行消毒处理并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将货物运往指定存放地点,该批货物未经检验检疫,不得加工、使用、销售。
报检地点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检疫审批单规定地点向检疫机构报检,对地点的规定一般原则为: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行检疫。
入境后需办理转关手续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在口岸检疫外,其他都在指运地检疫机构检疫。
报检时应提供的单证
除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还需按检疫要求出具下列单证:
1. 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
2. 入境动物、动物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分批进口的,还需提供许可证复印件进行核销。
3. 外贸合同、发票、箱单、海运提单/空运单、产地证等;
4. 输入活动物的应提供隔离场审批证明;
5. 输入动物产品的应提供加工厂注册登记证书;
6. 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境的肉鸡产品报检时还需提供由外经贸签发的“自动登记进口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进境的肉鸡产品,需提供外经贸或省级外资管理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复印件;
7.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境的肉鸡产品,提供外经贸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8. 来自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盟(十五国)的检疫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和声明。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报检
种子、苗木
检疫审批
植物种子、种苗,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入境后需隔离检疫的,还要向检疫机构申请隔离场,带介质土的还需办理特许审批。
报检提供的单证
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发票、提单;
“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输出国家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等;
需调往目的地检疫的,还需提供目的地检疫机构出具的“准许调入函”;
来自美国、日本、韩国、欧盟的货物,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的证明。
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
茄科蔬菜主要有番茄、辣椒、茄子等。
检疫审批
进口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需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报检程序
持有关资料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报检单证
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
合同、发票、提单;
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许可证;
输出国官方检疫证书、产地证等;
粮食和饲料
报检范围
“粮食”指禾谷类、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的籽实及其加工产品;“饲料”指粮食、油料经加工后的副产品。
检疫审批
国家质检总局对入境粮食和饲料实行检疫审批制度,在签定合同前有国家质检总局办理检疫审批手。
报检程序及提供的单证
在粮食和饲料入境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合同、信用证、输出国家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发票、提单、产地证。
其他植物产品
干辣椒需办理检疫审批。
木质包装的报检
木质包装材料不包括胶合板、纤维板等人造板材。
报检程序
对来自美国、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货物和入境货物的木质包装,在入境口岸清关的,凭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向口岸海关办理通关手续,转关的凭指运地检疫机构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
报检提供的单据
1. 美国、日本的货物,按有关规定向检疫机构提交以下证明:
* 使用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美国日本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 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品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 未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商出具“无木质包装声明”
2. 韩国的货物,应避免使用针叶树木质包装
* 使用针叶树木质包装的,需在出口前进行热处理,或经中方认可的有效方法,并由韩国官方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 使用非针叶木包装的或无木质包装的,出口商出具“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或“无木质包装声明”
3. 欧盟的货物,提供下列证书:
* 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出具官方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 无木质包装的,出口商出具“无木质包装声明”
入境废物的报检
废物进口需由国家环保局统一审批,并由检疫机构列入强制性检疫商品实行强制检疫。
进口废物必须符合的条件
1. 企业有利用进口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
2. 申请进口的废物已被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3. 进口废物前,废物进口单位应事先取得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合同中必须定明废物的品质和装运前的检验条款,约定进口废物必须由中国检验机构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的检验。
报检时提供的单据
除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还应按规定提供下列单据:
1. 合同、提单、发票、箱单;
2. 国家环保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正本),并复印留存;
3. 企业废物利用风险报告书;
4. 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疫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证书(正本);
5. 自陆运口岸进口的废物,报检时还必须提供出口国官方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主要内容为不含爆炸物和放射性符合我国标准)。
入境机电产品的报检
强制性产品认证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商品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在报检时除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和有关外贸单证外,还应提供认证证书并在产品上加认证标志。
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管理范围内的机电产品
对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等重要的进口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列入“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目录”内的进口商品,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的进口安全质量许可,方可进口。报检时除填写入境报检单和有关单证外,还应提供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复印件。
旧机电产品
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需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授权机构申请办理进口检验。
报检提供的单证:
1. 属于旧机电产品限制进口目录,但不属于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的,提供外经贸部签发的注明为旧机电的相关机电进口证明。
2. 属于“外经贸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或“外经贸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旧机电产品目录”,但不属于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里的,提供外经贸签发的注明为旧机电的相关机电进口证明。
3. 属于“地方机电办或地方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但不属于禁止目录里的,而且不属于外经贸签发目录里的,提供地方签发的注明为旧机电的相关机电进口证明。
4. 列入“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目录“的旧机电产品,还需提供“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
进口电池产品
进出口电池实行备案和汞含量年度专项检测制度。汞含量专项检测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实施进出口电池汞含量检测的实验室实施并出具“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合格确认书”,确认书有效期一年,受理备案申请的检疫机构凭该确认书换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在报检时应提供此备案书。
进口汽车的报检
报检程序
进口汽车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汽车入境检验工作,用户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汽车质保期内的检验管理,对转关到内地的进口汽车视通关所在地为口岸,对大批量进口汽车,合同中应约装运前检验和监装,经检验合格的有口岸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一车一单签发“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用户在国内购买进口汽车时必须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购车发票,在办理正式牌证前到所在地检疫机构登检,换发“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作为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正式牌证的依据。
报检单据
直接从国外进口汽车,报检应提供合同、发票、提(运)单、箱单、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复印件,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证明”正本及复印件等单证及有关技术资料。
通过国内渠道购买进口汽车的用户在报检时应提供口岸检验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证明的正本及复印件。
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的报检
审批程序
出入境特殊物品指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必须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入境前10天到当地检疫机构办理手续。
报检单证
携带“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及相关资料到口岸检疫机构办理“入境货物通关单”,由口岸检疫局实施检验。
进口食品的报检
报检范围
包括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等。包括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报检程序
进口预包装食品,在进口前应向指定的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提供检测样品,检验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凡以保健食品名义报检的必须报卫生部审批,凡取得保健食品批号的,在进口时须做功能性符合实验项目,否则不予签发“卫生证书。
报检提供的单据
* 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箱单、提(运)单;
* 预包装食品应提供“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
* 输出过使用的农药、化肥、除草剂、熏蒸剂、及食品原料、添加剂、加工方法等资料。
进口食品换证
进口食品在口岸检验合格取得卫生证书后再转运内地销售时,进口食品经营企业应持口岸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正本或副本到当地检疫机构换取卫生证书。申请换证时也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在报检单上特殊条款一栏中注明需换证的份数。
进口化妆品的报检
报检程序
进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方可报检。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分级监督检验管理制度,按照品牌、品种将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分为放宽级和正常级,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及其企业实施卫生质量许可制度,必须在检疫机构监督下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报检时提供的单据
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发票、箱单、提(运)单;
“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
1. 从法国进口的化妆品还需提供:
进口不含任何牛羊动物原料成分的(A类产品),提供法国香水美容化妆品工业联合会化妆品证书格式一;
进口含牛羊原料成分的化妆品(B类产品),提供法国香水美容化妆品工业联合会化妆品证书格式二及使用牛羊原料的风险报告和加工工艺。(同一国家的产品在同一口岸报检时,相同原料的风险报告可只提供一次)
2. 进口以色列化妆品所需单证:
进口不含牛羊原料的A类化妆品,提供以色列卫生部药品管理局化妆品证书格式一;
进口含非禁用的牛羊原料的B类化妆品,提供以色列卫生部药品管理局化妆品证书格式二及风险报告。同一国家的产品在同一口岸报检时,相同原料的风险报告可只提供一次)
3. 进口日本化妆品所需单证:
进口非禁用的牛羊原料的化妆品原料时,提供日本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格式一,及风险报告(相同原料的风险报告在同一口岸可提供一次);
进口含非牛羊原料化妆品原料时,提供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格式二
进口非动物原料化妆品时,出口过不出具证书,但要求生产厂提供“非动物源性产品声明”。
进口玩具的报检
国家对进口玩具实行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管理。
经检验合格的由检验机构签发“入境或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在玩具上加贴检验检疫安全标志。
进口石材、涂料的报检
石材的报检除需要合同、发票、箱单、提单外,还应提供GB6566-2001分类要求的石材说明书,注明石材的原产地、用途、放射性水平类别和使用范围等,报检未注明的,均依据GB6566-2001规定的最严格限量要求进行验收。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涂料的检验采取登记备案、专项检测制度。
备案申请应在涂料进口前至少2个月,报检时提供合同等单证外,还提交“进口涂料备案书”或复印件。
关于鉴定业务
需申请坚定的残损商品,应在索赔期满前20天申请鉴定,卸货时发现残损的商品须在卸货口按申请检验,包装完整或隐蔽缺欠的商品,可向到货地申请。
入境展览物品的报检
参加国际展览的入境展览物品及其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均应实施检疫。展览品到达存放地后,实行现场检验,留购的展览品,应重新办理检验手续。
报检是除提供合同等单证外,来自美国、日本、欧盟、韩国的展览品入境时,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应证书和声明。
入境展览品为就机电产品的应按旧机电产品备案手续办理相关证明。
第三章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
出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规定
检验程序
出境货物检疫的工作程序是先检验,后放行通关。检疫合格的出具“处境货物通关单”,不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报检时限和地点
出境货物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
需隔离检疫的在处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法定检疫物,除活动物在口岸检疫外,原则上坚持产地检验。
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报检
出口动物的报检
1. 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应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2. 出境观赏动物,应在动物出境前30天持贸易合同、产地证、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许可证到出境口岸检验机构报检;
3. 实行检疫监督的输出动物,生产企业须出示输出动物检疫许可证;
4. 输出国家规定保护的动物,应有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许可证;
5. 输出非供屠宰用的畜禽,应有农牧部门品种审批单;
6. 输出实验动物,应有中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的审批单;
7. 输出观赏鱼类,须有养殖场供货证明、养殖场或中转包装场注册登记证和委托书。
出境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报检
报检程序
生产出境动物产品的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厂、冷库、仓库)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报检的出境产品必须产自经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的产品并存放于注册登记的冷库或仓库。
报检时间
应在出境前7天报检,需要熏蒸的,应在15天前报检。
报检提供的单据
出境货物报检单、合同、发票、箱单;
出境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厂、冷库、仓库)的卫生注册登记号码;
特殊单证:如果出境动物产品来源于国内属于国家级保护的动物,报检时必须递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允许出口证明;
出境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
报检提供的单据
出境货物报检单、合同、发票、箱单;
濒危和野生资源出具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允许出境证明文件,输往欧盟、美国、加拿大的出境盆景,提供“出境盆景场/苗木种植场检注册证”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报检
自1998年起,输往美国、加拿大、巴西、欧盟、澳大利亚带木质包装的货物,需进行检疫处理。
检疫要求和程序
1. 输往美国、加拿大
要求对所有木质包装进行热处理,熏蒸或防腐处理,并由检疫机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2. 输往巴西
要求木质包装进行热处理,、熏蒸处理或其他巴方检疫机构认可的防虫处理,并提供国家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
3. 对输往欧盟
对使用疫区针叶木质包装的,做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须有标记,在标记上注明处理方法、地点及实施处理的单位,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对使用非疫区针叶木质包装的,由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木质包装来自非疫区
对使用非针叶木质包装的,如合同要求可申请做熏蒸等除害处理。
出口机电产品的报检
出口电池的报检
国家对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专项检测制度。
报检程序
出口电池产品必须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方可报检,备案书向所在地检疫机构申请。
报检提供单证
出境货物报检单、合同、发票、箱单;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正本)或复印件,备案书有效期一年;
不含汞的出口电池可凭“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正本)或复印件申报放行,不实施检验。
出口小家电产品的报检
出口小家电产品生产企业实行登记制度。
出口食品的报检
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实施卫生注册和登记制度。
出口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在出口食品前应当向指定的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出口提供的单据
1.“出境货物报检单”、合同、发票、箱单;
2.出口食品需提供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冷库、仓库)的卫生注册或登记号码;
4. 预包装食品应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
出口化妆品的报检
1990年起我国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法定检验。
化妆品出口必须经过标签审核。首次出口须备案。
报检时除提供合同等单据外还需“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
出口玩具的报检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制度。检疫机构必须凭“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接受报检。证书有效期5年,生产企业按照ISO9000标准和“出口玩具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表”建立质量体系。
出口玩具装运前7天报检,必须逐批实施检验。
出口烟花爆竹报检
检疫机构对出口烟花爆竹的企业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对长期出口的烟花爆竹每年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烟火药剂安全稳定性能的检验。
报检需提供“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声明”
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报检
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实行法定检验。
出口程序
1. 各直属检疫机构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的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各直属局颁发“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并取得规定的代码和批次号。
2. 生产企业按照“联合国危险货物建议书规章范本”进行生产、包装、储存;
3. 商品上应铸有检疫机构颁发的登记代码,外包装上应印登记代码和批次,在外包装的明显部位上要贴检疫机构的验乞标志,否则不放行。
报检提供的单据
除合同等单据外,还需:
1.“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
2.“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
3.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形式实验报告。
出口小型气体容器的包装报检
生产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的生产企业应事先向当地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按国家局“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考核合格并获得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取得出口商品质量体系ISO9000合格证书的企业方准从事生产。
申请人可凭“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申请检疫局
发“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坚定结果单”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及使用鉴定的报检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的报检提供单据
1. 填写“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
2. 生产包装容器的生产标准
3. 生产包装容器的工艺规程及有关资料
经检验合格的检疫局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如果合同要求出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证书”,可凭检验结果单换发。同一批号,不同使用单位的,在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内,可以办理分证。经检疫机构性能检验合格的本地区运输包装容器输往异地使用时危险,必须附有当地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签定的报检
报检时填写“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并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外贸凭“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验收危险货物;
港务部门凭“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安排出口危险货物的装运;
可凭“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换取包装容器检验证明。
出口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报检
报检提供单据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
出口运输包装容器生产质量许可证;
生产单位的本批包装容器“检验结果单”
包装容器规格清单
客户定单
该批包装容器的设计工艺、材料检验标准等技术资料。
经检验合格的检疫机构出具“出口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出口纺织品标识的报检
检疫机构对目录内的纺织品进行标签、挂牌和包装的产地标识的查验。
报检时需提供纺织品的唛头、标签、吊牌等。
市场采购出口货物及援外物资的报检
市场采购的货物的报检
市场采购出口货物的报检和检疫在货物采购地进行;
凡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如机电产品、化工品)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产品(如食品、畜产品),必须向获证企业采购,禁止在市场上采购。
援外物资的报检
报检时提供的单据
1. 内部购销合同中必须有“援XX国XX项目的内部购销合同“字样。
2. 厂检合格单总承包企业验收合格证明;
3. 外经贸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批文;
4.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
5. 货物清单
对外援助物资的特殊规定
1. 凡实施质量许可制度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产品,必须向获证企业采购,禁止在市场上采购;
2. 未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必须优先选用获得中国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认证企业的产品
第四章 进出境集装箱、交通运输工具检验检疫的报检
进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的报检
进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的报检
所有进境集装箱都应实施检疫。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装载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及包装物或铺垫材料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的报检
出境集装箱的检疫范围:
所有出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装载动植物及其产品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应实施适载检验。
出境集装箱的报检:
填写“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和有关单据,经检验合格的领取“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在装货前向所在地检疫机构报检。
新造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1. 对不使用木地板的新造集装箱,仅作为商品空箱出口时不实施检验检疫,不收取任何检验费。
2. 对使用木地板的新造集装箱,仅作为商品空箱出口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l 所使用的木地板为进口木地板,且进口时附有用澳大利亚检验机构认可的标准作永久性免疫处理的证书,并经我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不实施检疫,不收费。
l 使用的木地板为我国国产的,且附有用澳大利亚检验机构认可的标准作永久性免疫处理的证书,不实施检疫,不收费。
l 使用进口的木地板没有我国检疫合格证书的,且没有附有用澳大利亚检验机构认可的标准作永久性免疫处理的证书,,应实施检疫并收费。
经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集装箱,不能及时装货时,应由申请人自己加封,妥善保管。
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卫生检疫申报
出入境船舶的检疫申报
入境检疫的船舶,必须悬挂检疫信号,在卫生检疫机关发给入境检疫证前,不得降下检疫信号。
白天 Q:没染疫,QQ:有染疫
夜间 红红红:没染疫 红红白红:有染疫
申报资料:
“航海健康申报书”
“除鼠证书/免予除鼠证书”
食品、引用水、压舱水清单
“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
检疫方式:
锚地检疫、随航检疫,码头泊位检疫和电讯检疫。
锚地检疫一般是针对来自传染病疫区的船舶;随航检疫一般是指客轮,而且来自非疫区、没染疫嫌疑、免予除鼠证书有效期内;泊位检疫需是来自非疫区、没染疫嫌疑、免予除鼠证书有效期内;电讯检疫需来自非疫区、没染疫嫌疑、免予除鼠证书有效期内、有中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期内船舶卫生证书,且电讯检疫必须是持有效卫生证书的国际航行船舶在抵港前24小时,通过船舶公司或代理向锚地所在地检疫机构以电报形式报告。
出境船舶航行目的为南美、非洲的,应提供所有人员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
来自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等,不论是否装载动植物,在入境口岸均实施动植物检疫。入境的车辆,无论是否来自疫区,均在入境口岸进行防疫消毒处理。
第五章 出入境人员健康检查及出入境健康申报
入境人员必须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
出入境人员健康体检对象有三类:
1. 申请出国或出境一年以上的中国籍公民;
2. 在境外居住3个月以上的中国籍回国人员;
3. 来华工作或居住一年以上的外籍人员。
申请手续
1. 中国籍出境人员凭护照和使馆签证申请办理;
2. 回国人员凭边防入境章和入境口岸的体验联系单申请办理;
3. 来华外籍人员凭公安局开具的申请居留体验介绍信办理;
4. 出境人员体检合格发给“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
5. 境外人员发给“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
第六章 出入境旅客携带物、伴侣动物、邮寄物、快件的报检
旅客携带物的检验检疫申报
施检工作主要在海关旅客检查厅或过境关卡执行,现场检疫为主。携带用于人体的特殊物品出入境,必须事先向出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并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和“出/入境特殊物品审批单”,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填写“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办理审批手续后,须在进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疫机构备案。因科研携带禁止物品时需国家质检总局特批并填写“进境动植物特许检疫许可证”。
携带伴侣动物的申报
携带伴侣动物,每人仅限一只,且持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兽医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书向海关申报。
携带出境的,物主应在家庭所在地县以上检疫部门出具动物健康证书及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到离境口岸报检,每人限一只
口岸检疫机构对伴侣动物进行30天隔离检疫.
出境快件在其运转工具离境4小时后,运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检疫机构办理报检。
第七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通关与放行
检疫机构签发的补充证书与原证书同时使用时有效。
签证日期和有效期
l 检疫机构签发的单证一般以验乞日期为签发日期;
l 检务部门收到施检部门的证稿后,出境签证应在2个工作日内,入境签证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l 出境货物的出运期限及有关检疫单证的有效期:
1.一般货物为60天;
2.植物和植物产品为21天,北方冬季可适当延长到35天;
3.鲜活类货物为14天;
4.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用于船舶的有效期为12个月,用于飞机、列车的有效期为6个月,
5.旅行健康证书有效期为十二个月,预防接种证书的有效时限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6.换证凭单以标明的检验机构有效期为准;
7.信用证要求装运港装船是检验,签发单证日期为提单日期三天内签发(含提单日)
以下货物,海关可一律凭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不在加验原检疫机构签发的各种单证:
1. 对进口可再利用的废物原料;
2. 对进口旧机电产品;
3. 对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
4. 对输往美国、加拿大带木质包装的;
5. 对美国、日本、韩国输往我国的,不属于法检商品的非木质包装货物;
6. 进口货物发生索赔时;
第八章 现行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注册登记审批的申请
进出口化妆品标签的申请
申请时间:
在报检前90个工作日向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申请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须提供以下资料:
1.“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2.化妆品功效及其相关证明材料、检验方法。
3.产品配方
4.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5.产品在生产国或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6.化妆品标签样张6套。也可提供照片
7.申请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应提供进口国或地区对标签的规定
下列情况可以合并申请,但每种标签提供6套样张:
1.成分工艺相同,规格不同的
2.成分工艺相同,包装形式不同
3.成分、工艺、规格、包装相同,外观相同
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后方可报检。
进出口食品标签的申请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质检总局指定的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检验。
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审核需下列资料:
* “进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 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
* 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 进口国或地区对食品标签的规定
* 样张6套,也可提供照片
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不同的可以合并提出审核申请。
强制性检验认证的申请
强制认证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认证证书,并施加认证标志后才可使用销售。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工作。具体工作由指定认证机构完成,颁发“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在受理认证申请起90工作日内做出结果通知。
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CCC”,简称“3C”标志。
对下列情形注销认证证书:
* 认证标准改变,不能达到新标准的
* 过有效期又没申请延期的
* 认证的产品不再生产的
* 申请注销的
下列情形责令暂时停止使用认证证书:
* 未按规定使用
* 违反证书规则和指定机构要求的
* 监督结构不符合规则又不需立即撤消的
下列情形撤消证书:
* 暂停使用期内未纠正的
* 监督发现出现严重缺陷
* 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
2003年4月30号前,可使用“CCIB”或“CCC”认证标志,2003年5月1号后,统一使用“CCC”。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的登记备案
检验检疫机构对快件运营人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取得“出入境快件运营人检验检疫备案登记证书”。
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备案的申请
对编码8506。8507目下的商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检测制度。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进出口电池备案申请书”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备案申请人凭进出口电池产品制造商对其产品的书面声明,到签发机构换发下一年的备案书。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审批的申请
从2002年1月1日起,所有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均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同一进口公司第二次申请时,必须附前一次检疫许可证的核销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经确认核销完毕方可办理下一批进口许可证。同一进口公司、同一品种、来自同一国家的,一次只能办理一份检疫许可证。
特许检疫审批的有效期3个月。
进境植物、植物产品检疫审批的申请
进境水果检疫审批的申请:
适用于进口新鲜水果及番茄、茄子、辣椒等。
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 输出国家或地区无重大疫情
* 符合中国有关规定的
* 符合国家地区间双边检疫协定的
审批程序:
* 填写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 供展览的水果,必须经展览会所在地检疫机构签署意见;供直通车船、关前免税店、涉外酒店使用的,必须经过进境口岸检疫机构签署意见。
* 直属检疫机构初审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疫区水果进口必须事先审批),合格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的,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 变更进口水果品种或增加数量的
* 变更输出国家地区的
* 变更进境口岸的
* 许可证过有效期的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资格的申请
隔离检疫圃分为国家、专业、和地方检疫圃。
* 申请成为国家或专业检疫圃,事先向国家质检局提出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总局在接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检验机构受总局委托15个工作日内考察完成,总局根据考察资料15个工作日内出结果。
* 申请地方隔离检疫圃,在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前30天直接向直属检疫机构申请。
检疫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作决定。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的申请
* 输入植物繁殖材料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 因科研等原因进口禁止入境的材料,须国家质检局特许审批。
* 进口非禁止的材料,向农业厅或林业厅办理检疫审批。
*进境前7天带审批证书报检。
进境培载介质检疫审批的申请
栽培介质不包括土壤。
办理介质审批须符合下列条件:
* 输出地区无重大疫情。
* 介质必须是新加工合成的,未使用过,出厂到运抵我国不超过4个月。
* 介质中不得带土壤。
经审核合格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使用进境栽培介质的单位,须向口岸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进口涂料检验登记备案的申请
国家对进口涂料实行登记备案和专项检测制度。
申请备案至少在涂料进口前2个月申请,备案机构5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说明”。专项检测实验室接到样品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备案机构收到检测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核发“进口涂料备案书”。备案书有效期2年。
下列情形吊销进口涂料备案书,半年内停止其备案申请资格:
* 涂改、伪造“进口涂料备案书”。
* 累计两次报检商品与备案商品严重不符。
* 累计三次抽查不合格的
进出口动物中转场、饲养场、隔离场的有关注册登记的申请
进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注册登记的申请
国家对出口观赏鱼的饲养场和中转包装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只有注册饲养场饲养的鱼方可出口。同一单位所属位于不同地点的饲养场和中转场应分别申请,实行一场一证制度。注册登记有效期5年。对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场包装场实行年审和抽查制度。
有下列行为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取消注册登记:
* 不按规定受礼年审的
* 年审或抽查不合格的
* 填写“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场包装场检疫监督管理手册”弄虚作假的。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注册的申请
凡在我国内地从事供港澳活牛育肥、中转、运输、贸易的企业均纳入注册管理。
供港澳活牛育肥场、中转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须符合下列条件:
*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 在过去6个月内育肥场及其周围10公里范围内未发生口蹄疫、肺结核等病菌。
* 设计存栏数及实际存栏数均不少于200头
* 符合“供港澳活牛育肥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申请注册的中转仓符合下列条件: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在过去21天内未发生过一类传染病
* 设计存栏数量不少于20头
* 符合“供港澳活牛中转仓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直属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签发“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注册证”,注册证有效期5年。并实行年审制度,连续2年未供应港澳活牛的,检疫机构取消其注册资格,吊销资格证。
供港澳活羊中转场注册的申请
从事供港澳活羊中转业务的企业须向所在地检疫机构申请注册。
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有稳定的货源供应,与养殖供应单位订有长期供货合同或协议
* 中转场设计存栏数不少于200头
* 中转场具有正常照明设施和稳定电源供应
* 符合“供港澳活羊中转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经审查合格签发“供港澳活羊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证”,有效期5年,对注册单位实行年审制度,连续2年未用于供应活羊的,注销其注册,吊销注册证。
供港澳活猪饲养场注册登记的申请
检疫机构对供港澳活猪实行登记和监督管理制度。注册一饲养场为单位,实行一场一证。注册证有效期5年,期满前6个月按照规定重新申请。检疫机构对注册饲养场实施疫情监测和残留检测制度。
供港澳活禽饲养场注册登记的申请
检疫机构对供港澳活禽实行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制度。实行一场一证制度。
申请须符合下列条件:
* 存栏3万只以上
* 符合饲养场动物卫生基本要求
注册证有效期5年,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满前6个月按照规定重新申请。
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的申请
申请时填写“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并向口岸检疫机构申请,检疫机构对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有效期4个月,只允许用于一批动物的隔离使用。
出口食用动物饲料登记备案的申请
本着自愿原则,出口食用饲料可以向所在地检疫机构申请登记备案。备案证有效期5年,期满前3个月重新申请。年审期限为每年12月1日到第二年的1月30日。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申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各地检疫机构负责管辖区的卫生注册登记。
对注册产品目录内产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管理,生产目录外产品的企业实施卫生登记管理。
生产企业总厂、分厂、联营厂以及不在同一厂区的车间要分别申请。申请经审核不合格的在30日内补正,经评审不合格的,自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重新提出卫生申请。
卫生注册证书和卫生登记证书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提出复查申请。
下列行为暂停报检,书面通知限期改正:
* 生产过程中有不能保证安全卫生质量的因素
* 经检验发现质量不合格,且情节严重
下列行为吊销注册证书:
* 不合格且限期未改正的
* 产品在国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 隐瞒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 冒用,转让、涂改注册证等行为的
自收到吊销通知书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下列情形卫生注册资格自动失效:
* 企业名称、法人、地址变化后30日内未变更的
* 卫生质量体系变化30日内未申请复查的
*1年内没有出口注册范围内食品的
* 逾期未换证复查的
出口危险品生产企业登记的申请
检疫机构对出口烟花爆竹企业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申请
经贸主管部门签发出口许可证。主要涉及商品有:机械产品、电子产品、纺织机械产品、玩具、医疗器械产品、煤炭、焦碳、冶金轧辊等。
申请质量许可证经审核不合格的,一般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为3-5年,期满前半年内办理下一有效期转接手续。有效期内被吊销许可证的,半年后方可重新办理。
出口商品运输包装容器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证的申请
申请质量许可证,须向当地检疫机构登记,向当地检疫机构办理申请。经审查不合格的,改进3个月以上方可重新办理。
质量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
检疫机构对质量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单位,检验累计批次合格率低于80%或出现因运输包装质量造成进口方索赔2次以上的,吊销其质量许可证。
出口商品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申请
分类管理的依据:
* 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
* 质量保证能力
* 检疫机构年平均检验合格率
企业分3类:
1、 2类企业采取抽查检验,一类企业,抽查批次不大于申请报检总批次的30%;2类企业不大于50%;3类企业批批检验。
申请1类企业需提交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申请2类企业需提交能够证明质量保证体系的材料。对1类企业,一次检验不合格即降为2类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2类企业发现两次不合格,即降为3类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企业因违反规定或因受重大质量索赔投诉的,即降为3类企业,1年后放可申请2类企业。
免验的申请
申请进出口商品免验符合下列条件:
* 检验合格率连续3年达100%
* 有自己的品牌,产品档次质量处于领先地位
* 符合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或相应的标准并获权威认证机构认证。
* 生产企业具有一定检测能力
* 企业符合“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条件”
下列商品不予免验:
* 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
* 危险品及危险品包装
* 品质波动大或散装运输的货物
* 需出具检疫证书或依据检疫证书所列数量品质等结汇的商品
进口免验,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申请出口免验的,先向所在地检疫机构提出,初审合格在送国家质检局。质检局一个月内书面答复。审核不合格的。自通知收到之日起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免验证书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提出逾期申请,合格的重新颁发证书。每年1月底之前,提交上一年情况报告。
* 检验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期限3-6个月。
* 整改期间停止免验
* 整改后提交报告审核
* 不再符合条件的注销免验证书
* 注销的企业3年后方可重新办理
申请复验
* 申请复验应当在收到检验机构结果15日内
* 报检人或其他关系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复验。
第九章 电子报检
下列情况之一暂不实行电子转单:
* 出境货物在产地预检的
* 出境口岸不明确的
* 出境货物在口岸并批的
* 需在出境口岸检验检疫并出证的
* 其他
检验机构可以对电子转单更改的情况:
* 对运输造成包装破损等原因减少数量、重量的
* 需在出境口岸更改工具名称、发货日期、集装箱规格及数量的
* 申报变更总值幅度不超过10%
* 所在地检疫机构同口岸检疫机构协商同意更改的
,其次可选用获得国际质量体系认证企业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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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3-23 19:5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报检员考试大纲(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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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3 20: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报检员考试大纲(参考)!!!

楼主辛苦了,如果有模拟试题就更好了
发表于 2004-3-23 21: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报检员考试大纲(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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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3 22:37: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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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好象其它论坛也有,不过都谢谢你。
发表于 2004-3-25 06:44: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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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好东西呀 支持
发表于 2004-3-25 10: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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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 are very great!very very thank you!
绝对支持YOU
发表于 2004-3-25 13:03: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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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顶
 楼主| 发表于 2004-3-25 18:57:38 | 显示全部楼层

报检员考试大纲(参考)!!!

为人民服务,快乐自在!!!!
发表于 2004-3-30 16: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报检员考试大纲(参考)!!!

支持,谢谢
发表于 2004-3-30 20:28: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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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不行,不感谢就更说不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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