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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理论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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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有何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8月1日施行)规定,国家商品检验机构对于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依法负责检验。海关对列入该表的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凭商检机构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对列入该表的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者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问:应何时办理报验手续?
答:进出口报验手续均应在向海关申报之前办理。
问:商品检验的内容是什么?
答:商品检验的内容指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问:《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由谁制定,共有多少种进出口商品?
答:国家商检局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对涉及社公共利益的进出口商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现行的《种类表》是1995年7月1日起实施的。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共有18类,2012个,其中进口816个出口1577个。进口商品主要有:成套及单个机器设备、电气设备、通讯设备、家用电器、交通工具、仪器仪表、医疗诊断设备、钢材、羊毛、棉花和化纤及其织物、纸浆纸张、皮革、塑料、橡胶、化肥、烟草、农药、石油及其产品、糖、木材等;出口商品主要有:粮油、肉蛋、水产品、水果、干果、蔬菜、罐头、糖、烟、酒、奶制品、土畜产品、中药材、丝、棉、麻、纱、布、毛、绸、服装、轻工、化妆品、家电、建材、陶瓷、有色金属及矿产品、煤、石油、化工原料、橡胶、机器设备等。
问: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免于商品检验?
答: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免验,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予免验:
(1)在国际上获质量奖(未超过3年时间)的商品;
(2)经国家商检部门认可的国际有关组织实施质量认证,并经商检验机构检质量长期稳定的商品;
(3)连续3年出厂合格率及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100%,并且没有质量异议的出口商品;
(4)连续3年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及用户验收合格率100%,并且获得用户和消费者好评的进口商品。
问:进口商品经检验不合格,怎么办?
答:进口商品经检验不符合法规、行政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必须在商检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和使用;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收货人退货或销毁。同时,收货人应当保留一定数量的实物或样品,以备对外索赔。
问:进口商品在口岸卸货时发现残损或短缺,如何办商检?
答:进口商品在口岸卸货时发现残损或者数量、重量短缺需要索赔的,收货人应当及时向口岸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问:商检对商品的品质、数量检验外,还有什么检查?
答: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商检还负责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疫和向非协议国家出口动物产品的病虫害检疫。此外,商检还负责对进口货物的环境保护的状况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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