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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电子手册核销的期限是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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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1 13: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如果在到期日前,手册上的成品已经全部出口,但是部分办结的报关单还未收到,不会影响申请核销的手续,可以先办理申请手册核销,等拿到办结的报关单再提交给具体负责的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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