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799 发表于 7 天前

企业注意自查:税局追缴税款 ,这5种情况正被重点追查!甚至取消退税资格

最近不少企业朋友反映:税务机关正在对以往年度的出口退税业务开展专项稽查,查得特别细,甚至好几年前的单子都被翻出来重新核。

其实这并不意外。现在“金税四期”上线,税务、海关、外汇、银行的数据早就打通了,系统一比对,哪笔出口有异常,都可能被系统布控。

而且稽查的重点很明确——就看三件事:业务是不是真实的?操作是不是合规的?单证之间是不是对得上?

哪怕你当年顺利拿到了退税款,只要后来被发现条件不符,照样可能被追缴税款

关务尹主任整理了近期稽查中最常见的5类风险情形。因为内容比较多,咱们分几期慢慢说。今天先聊第一种:
“货进了综合保税区,但不符合退税条件,税务局认定为视同内销,要求补税?


案例:出口综保区,不能退税?
A公司(区外企业)出口综保区,区内物流账册进口,物流账册出口,(区外企业)进口,现在退税出现了问题,税局说不符合退税,要求视同内销?

经进一步了解情况:

A公司是一家注册在综保区外的企业。A公司将货物“出口”申报进入综保区。实际操作中,报关行使用其自身的物流账册为该批货物办理了“进口”手续,用同一物流账册将该批货物“出口”出区。

案例分析:我们来看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出口,实行“入区退税”政策,可以直接申报出口退(免)税,无须提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但是该企业货物并未销往境外,而是由另一家区外企业进口重新进入国内市场。

税务机关在稽查时指出:该业务不符合“入区退税”条件,应视同内销,不得享受出口退税。

回到A公司的操作流程,存在以下两个核心问题:

第一步:A公司以“出口”名义将货物送入综保区——这一步本身符合“入区”形式。

但第二步:报关行使用自己的物流账册“进口”该批货物,而非A公司直接销售给综保区内企业。

第三步:货物通过综保区“绕一圈”最终由区外企业以进口回流境内,也未在综保区内实现真实销售或加工流转。

不过事情后来出现了转机——在关务尹主任的建议下,企业与海关、税务部门充分沟通,补充完善了相关证据链,该货物实际流向为境外,商业实质符合出口退税条件,顺利完成了正常退税。

综保税区与保税区退税有什么区别?



一、综合保税区“特殊区域”:入区即退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浩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从上述可知关键点有:

1)货物必须实际进入上述特殊区域;

2)销售对象是综保区内企业或境外单位/个人;

3)需有真实交易和合规单证支持(如出口报关单、购销合同、收汇凭证等)

二、传统“保税区”:两种情况,税收待遇完全不同

保税区实行“离境退税”政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不能视同出口,不享受“入区退税”政策,而是要到实际离境时,才能按照出口货物申请出口退(免)税。

情形1:一般销售给保税区企业 :视同内销

出口企业不适用退(免)税,其销售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但作为买方的保税区企业可申请出口退税。

举例:

A公司(区外)把一批服装卖给B公司(在保税区内)。

B公司打算之后再出口到美国。

税务处理:

A公司 :视同内销,要开13%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公司,自己交增值税;

B公司 :拿到货后,真正出口时,由B公司自己去申请退税。

情形2:你把货卖给境外客户,客户让货暂存保税区仓库: 可以退税

举例:

A公司(中国)和美国C公司签合同销售设备。

C公司不想马上提货,让A公司把货先运进保税区,存在某仓储企业仓库。

一个月后,C公司通知仓库把货发往美国,由仓储企业办理出口报关。

税务处理:

A公司:可以申请出口退税

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货物实质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有真实跨境合同);

2)境外方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代管;

3)实际离境由仓储企业报关;

4)海关在货物全部离境后,给你签发的是 “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5)必须提供仓储企业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

“出口企业将货物运入保税区,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境外方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代存,货物实际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区外出口企业可申报出口退(免)税。申报时除提供出口报关单外,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注意:

如果只是“走个形式”——比如虚构境外买家、货没离境、或者备案清单对不上——税务局会认定你虚假出口。

出口到保税区: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到综合保税区:以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业务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水平有限,欢迎指正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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