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2年)》新变化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2021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联合公告2021年第48号,公布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2年)》。本文梳理了目录变化调整情况,并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部分规定要点作简要介绍。
管理规定概述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指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管制的物项和技术,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海关依法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货物实施监管。
目录内容和调整情况
目录概况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进口目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出口目录》)。其中,进口目录包括: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监控名录所列物项、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出口目录包括:核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名录所列物项、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一)、易制毒化学品(二)、部分两用物项和技术、特殊民用物项和技术、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
目录调整情况和相关说明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管理目录》)与2021年相比较,调整内容主要是根据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变更和增列了部分物项的海关商品编码,详见目录标注“*”的内容。需关注的是,3-氧-2-苯基丁酸甲酯、苯乙腈和γ-丁内酯等六种物质已于2021年9月20日起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具体见《进口目录》中“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出口目录》中“易制毒化学品(一)”的序号49号至54号。
另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2022年4月1日起,高氯酸钾(海关商品编号2829900020)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
《管理目录》中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及描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仅供报关申报参考;对于涉及调整海关商品编号的商品(在目录中以“*”标注),已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使用至2022年3月31日。
进出口《管理目录》的物项和技术,不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在本目录中列明海关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关注事项
一是以任何方式进口或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均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二是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三是运出境外的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货样或实验用样品,视为正常出口,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并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四是关于出口部分民用航空零部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用于民用航空用途的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按《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实行许可证件分类管理制度;以“修理物品”(代码:1300)、“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保税仓库货物”(代码:1233)、“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和“租赁贸易”(代码:1523)出口的民用航空零部件实行出口许可批件管理;上述海关监管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出口的民用航空零部件,仍按照《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
文 / 袁荣豪
(作者单位:深圳海关)
文章来源于《中国海关》杂志202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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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中国海关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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