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底层逻辑是什么?
商品或服务从无到有,只有到终端消费者手中,才停止了增值,理论上只需要对终端消费者收取增值税。比方说,一件商品出厂后,以50元价格卖给批发商,批发商以80元卖给超市,超市最后以100元卖给了顾客。
超市卖给顾客100元,理论上只需要对这个100元征收13%的增值税即可。
也就是说,作为顾客一共需要支付113元购买这个商品,其中13元是上交国家的增值税。
理论上只需要对顾客收取增值税,前面的流转环节是无需征税的,否则就重复征收了。
可现实并不是这样子操作的。
这件商品出厂,工厂卖给批发商会交一次税,批发商卖给超市又会交一次税,超市卖给最终消费者还要再交一次税。
为什么要在每个环节都征税呢?
因为税务局无法判定,这些环节到底是不是真正的消费环节。你买了这些商品到底还会不会继续流转?谁知道呢!
那如何避免重复征收呢?
税务发明了一种“购进抵扣法”。简单来说,就是在每个环节都用【销售价*13%-采购价*13%】来交增值税。
如此,对于税务来说,既收到了该收的税,又避免了重复征税,手段很是高明。
咱们从业务角度再捋一遍:
1、超市从批发商进货时,除了支付批发商80元货款,还会支付批发商80*13%的增值税。
2、超市将商品销售给顾客时,会找顾客收取100*13%的增值税。
3、超市最终上交税务局增值税=找顾客收的100*13%-支付批发商80*13%
本质上来说,超市从批发商进货,付给批发商的税款是“垫付”的,等商品最终卖给顾客后,税务局就会把采购垫付的税款“退还”给超市。
众所周知,投资、消费、出口是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近年来跨境电商也愈发火热。
商品卖到海外,如果按照100+100*13%的价格流到国外去,商品带着增值税过去,没什么价格优势,不利于出口。
为增强国际竞争力,国家说了:那就按照100+100*0%,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增值税给你免了。
企业进货时,支付给供应商增值税,称为进项税额;
企业销售商品找顾客收取的增值税,称为销项税额。
问题来了,出口销项税额免了,那原先进货时,我垫付的进项税额咋办?
你想想,进项是我垫付的资金,出口销项为0,本来进项是用来抵销销项的,好让我少交点税,这下好了,连抵销的机会都没了。
这不是明摆着税务欠我的?
没错,这部分在税务那有个专业叫法“留抵”,留着抵扣的意思。有的抵扣自然先抵扣,没得抵扣那就退税呗。
总之,国家为了鼓励出口,出口环节销项0,但是你前面进货时,进项税是自己垫付了的,这部分资金相当于国家欠你的,所以国家又退还给你,这样就真正的实现了0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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