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2:55:50

第四十一章 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 品目注释

第四十一章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生皮的边角废料(品目05.11);    (二)品目05.05或67.01的带羽毛或羽绒的整张或部分鸟皮;    (三)带毛生皮或已鞣的带毛皮张(第四十三章);但下列动物的带毛生皮应归入第四十一章:牛(包括水牛)、马、绵羊及羔羊(不包括阿斯特拉罕、喀拉科尔、波斯羔羊或类似羔羊、印度、中国或蒙古羔羊)、山羊或小山羊(不包括也门、蒙古或西藏的山羊及小山羊)、猪(包括野猪)、小羚羊、瞪羚、骆驼(包括单峰骆驼)、驯鹿、麋、鹿、狍或狗。二、(一)品目41.04至41.06不包括经逆鞣(包括预鞣)加工的皮(酌情归入品目41.01至41.03)。    (二)品目41.04至41.06所称“坯革”,包括在干燥前经复鞣、染色或加油(加脂)的皮。    三、本协调制度所称“再生皮革”,仅指品目41.15的皮革。
总注释
    本章包括:一、生皮(指个头较大的四足动物的皮,但不包括带羽毛或羽绒的鸟皮及毛皮)(品目41.01至41.03)。这些品目还包括本章注释一(三)和品目41.01至41.03所述的带毛的动物生皮。鞣制之前,应先将皮张经过一系列预处理工序,包括在碱性溶液中浸泡(软化皮张并除去保藏时的盐分),去毛、脱肉(“刮肉”),然后除去在去毛工序中所残留的石灰及其他物质,最后进行漂洗。品目41.01至41.03也包括经可逆性鞣制(包括预鞣)加工的不带毛生皮。这种加工可对皮张进行临时稳定化处理,以便进行剖层加工,并可临时防腐。在进行精加工之前,还需要进一步鞣制的皮张不能视为品目41.04至41.06的产品。    已经预鞣或进一步加工的带毛的皮张应按本章注释一(三)的规定不归入本章。    二、经鞣制或半硝处理但未经进一步加工的皮张(品目41.04至41.06)。鞣制可使皮张不腐烂,提高其防水性能。鞣酸渗入生皮组织,与胶原质形成交联。这是一种不可逆化学反应,可使产品性质稳定,耐热、轻质、透气,同时使皮张容易成型、便于使用。    皮张可经“植物鞣制”(在装有某种木料、树皮、树叶等或其汁液的鞣池中鞣制)、“矿物鞣制”(用矿物盐,例如,铬盐、铁盐或明矾鞣制)或“化学鞣制”(用甲醛或某些合成化学品鞣制)。有时上述三种鞣法并用。用明矾与盐的混合物鞣制厚革,称为“匈牙利鞣法”,而在矾鞣中则使用盐、明矾、蛋黄及面粉的混合物进行鞣制。经过矾鞣的皮张主要用于制手套、衣服及鞋靴。    经鞣制或鞣制后进一步加工的皮张在贸易上称为“皮革”。鞣制后经干燥的皮革称为“坯革”。在半硝处理工序,可加入油脂或油以使坯革稍显润滑及柔软,也可在干燥前通过浸渍(例如,在鼓形圆桶中)对皮张进行复鞣或着色。    羊皮经油鞣及整理制成的油鞣皮革(包括结合鞣制的油鞣皮革)应归入品目41.14。    三、鞣制或半硝处理后经进一步加工的皮革(品目41.07、41.12及41.13)。在鞣制或半硝处理后,皮革通常需作进一步处理(“加脂”)以清除表层疵斑,使之更加柔软及有更好的防水性等以供使用。这些工序包括软化、拉伸、削薄、搅打或使皮革表层变硬等处理,以及加油浸渍(“加脂”)。    皮革可再进一步加工,例如,采用表面着色剂或颜料着色、仿他种革的粒化或压花、上光、抛光、对肉面(有时粒面)磨光以产生绒面、打蜡、染黑、釉光、缎光、印花等。    羊皮纸化处理的皮革是生皮不经鞣制而用能保证其长期保存的方法制得的,即,将生皮加以柔化、去毛、刮肉、洗涤,然后绷紧固定在框架上,涂以含有白垩粉及苏打或熟石灰的粉浆,削刮至所需厚度,再用浮石磨平。最后可用明胶及淀粉加以处理。    质量较好的皮革称为“犊皮纸”,是用新生牛犊的皮制成的。这种皮用于精装书、重要文件或鼓面等。较厚的皮张(通常为大牛的皮)有时也用类似方法进行处理(较粗糙的产品称为“生牛皮”),用于制造机器零件、工具、旅行用品等。    四、油鞣皮革;漆皮及层压漆皮;镀金属皮革(品目41.14)。品目41.14包括品目条文列名并通过特种加工制成的具有特色的皮革。因此,本品目包括羊皮经油鞣及整理制成的油鞣皮革(包括结合鞣制的油鞣皮革);涂有一层清漆或大漆,或在皮革表面覆盖一层塑料膜的皮革(漆皮及层压漆皮);以及表面涂有或覆盖金属粉末或金属箔的皮革(镀金属皮革)。    五、以皮革或皮革纤维为基本成分的再生(粘合)皮革(品目41.15)。    六、皮革或再生皮革的边角废料(品目41.15)。本品目不包括生皮或毛皮的边角料及类似废料。    皮张和皮革,不论是整张(即具有动物轮廓的皮张和皮革,但可去掉头、脚部分)、还是部分(例如,半边皮、肩皮、整张或半张背皮、腹皮、颊皮)、成条或成块的,均归入本章。但切成特殊形状的小块皮革应作为其他章的制品归类,特别是归入第四十二章或第六十四章。    剖层皮和剖层革应按整张皮或整张革的相应品目归类。剖层是将皮张水平片割为一层以上的过程,可在鞣制前或在鞣制后进行。剖层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为均匀的厚度以便于加工,并制得更为一致的成品革。皮张的外层或粒面层,称为“粒面剖层皮”,通过环状带式刀片对皮张进行平整,可达到几毫米的精度;底层称为“肉面剖层皮”,其形状和厚度是不规则的。特别厚的皮张,例如水牛皮,可以得到数层剖层皮,但这种剖层皮的中间层在结构上没有外层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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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    生牛皮(包括水牛皮)、生马皮(鲜的、盐渍的、干的、石灰浸渍的、浸酸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经羊皮纸化处理或进一步加工的),不论是否去毛或剖层:41.02    绵羊或羔羊生皮(鲜的、盐渍的、干的、石灰浸渍的、浸酸的或经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经羊皮纸化处理或进一步加工的),不论是否带毛或剖层,但本章注释一(三)所述不包括的生皮除外:41.03   其他生皮(鲜的、盐渍的、干的、石灰浸渍的、浸酸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经羊皮纸化处理或进一步加工的),不论是否去毛或剖层,但本章注释一(二)或(三)所述不包括的生皮除外:41.04    经鞣制的不带毛牛皮(包括水牛皮)、马皮及其坯革,不论是否剖层,但未经进一步加工:41.05   经鞣制的不带毛绵羊或羔羊皮革及其坯革,不论是否剖层,但未经进一步加工:41.06   经鞣制的其他不带毛动物皮革及其坯革,不论是否剖层,但未经进一步加工:41.07   经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的牛皮革(包括水牛皮革)或马皮革,包括羊皮纸化处理的皮革,不论是否剖层,但品目41.14的皮革除外:【41.08】【41.09】【41.10】【41.11】41.12   经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皮革,包括羊皮纸化处理的皮革,不论是否剖层,但品目41.14的皮革除外41.13   经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的其他动物皮革,包括羊皮纸化处理的皮革,不论是否剖层,但品目41.14的皮革除外:41.14   油鞣皮革(包括结合鞣制的油鞣皮革);漆皮及层压漆皮;镀金属皮革:41.15   以皮革或皮革纤维为基本成分的再生皮革,成块、成张或成条的,不论是否成卷;皮革或再生皮革的边角废料,不适宜作皮革制品用;皮革粉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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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2:56:36

41.01    生牛皮(包括水牛皮)、生马皮(鲜的、盐渍的、干的、石灰浸渍的、浸酸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经羊皮纸化处理或进一步加工的),不论是否去毛或剖层:
20—    未剖层的整张皮,简单干燥的每张重量不超过8千克,干盐腌的不超过10千克,鲜的、湿盐腌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的不超过16千克
50—    整张皮,重量超过16千克
90—    其他,包括整张或半张的背皮及腹皮

    本品目包括牛科动物(包括水牛)(即品目01.02的动物,参见该品目的注释)或马科动物(马、骡、驴、斑马等)的生皮(不论是否已经去毛)。
    上述生皮可以是新鲜的(未经处理的),也可以是经过盐渍、干燥、石灰浸渍、浸酸或用其他方法进行短期防腐处理的。还可对皮进行清洁、剖层、刮肉处理,或经可逆性鞣制(包括预鞣),但未经其他任何鞣制或类似处理(例如,羊皮纸化处理),也未经进一步加工。
    皮张可以用盐干渍或用盐水湿渍。用盐干渍时有时加入少量其他物质以防产生污斑。在印度,有时加入含有硫酸钠的粘土。
    生皮可直接干制或用盐渍后干制。皮张在干制过程中常用杀虫剂、灭菌剂或类似制剂加以处理。
    石灰浸渍是将皮张泡于石灰水中或涂上一层熟石灰浆,以便于皮张脱毛,还能防腐。
    浸酸是将皮张侵入加有普通盐的淡盐酸、淡硫酸或其他化学品溶液中。这种处理对皮张能起到防腐作用。
    本品目不包括:
    (一)未烹煮的食用动物皮(品目02.06或02.10)(已烹煮的应归入品目16.02);
    (二)生皮的边角废料(品目05.11)。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2:57:12

41.02    绵羊或羔羊生皮(鲜的、盐渍的、干的、石灰浸渍的、浸酸的或经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经羊皮纸化处理或进一步加工的),不论是否带毛或剖层,但本章注释一(三)所述不包括的生皮除外:
10—    带毛
      —    不带毛:
21— — 浸酸的
29— — 其他

    本品目包括绵羊或羔羊的生皮,不论是否带毛,但不包括阿斯特拉罕、喀拉科尔、波斯羔羊或类似羔羊(例如,与喀拉科尔或波斯羔羊相类似,但在世界各地叫法不同的羔羊)、印度、中国、蒙古羔羊或西藏羔羊。
    上述生皮可以是新鲜的(未经处理的),也可以是经过盐渍、干燥、石灰浸渍、浸酸或用其他方法进行短期防腐处理的(参见品目41.01的注释)。还可对皮进行清洁、剖层、刮肉处理,或经可逆性鞣制(包括预鞣),但未经其他任何鞣制或类似处理(例如,羊皮纸化处理),也未经进一步加工。
    本品目不包括:
    (一)未烹煮的食用动物皮(品目02.06或02.10)(已烹煮的应归入品目16.02)。
    (二)生皮的边角废料(品目05.11)。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2:57:46

41.03   其他生皮(鲜的、盐渍的、干的、石灰浸渍的、浸酸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经羊皮纸化处理或进一步加工的),不论是否去毛或剖层,但本章注释一(二)或(三)所述不包括的生皮除外:
20—    爬行动物皮
30—    猪皮
90—    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各种不带毛或已去毛的生皮,但品目41.01或41.02的生皮除外。本品目还包括已去羽毛及羽绒的鸟皮、鱼皮、爬行动物皮和去毛的山羊及小山羊皮(包括也门、蒙古及西藏的山羊及小山羊皮)。
    二、下列动物未去毛的生皮:
    (一)山羊及小山羊(也门、蒙古及西藏的山羊及小山羊除外)。
    (二)猪,包括野猪。
    (三)小羚羊、瞪羚及骆驼(包括单峰骆驼)。
    (四)麋、驯鹿、狗及其他鹿。
    (五)狗。
    上述生皮可以是新鲜的(未经处理的),也可以是经过盐渍、干燥、石灰浸渍、浸酸或用其他方法进行短期防腐处理的(参见品目41.01的注释)。还可对皮进行清洁、剖层、刮肉处理,或经可逆性鞣(包括预鞣),但未经其他任何鞣制或类似处理(例如,羊皮纸化处理),也未经进一步加工。
    本品目不包括:
    (一)未烹煮的食用动物皮(第二章)或鱼皮(第三章)(已烹煮的应归入第十六章)。
    (二)生皮的边角废料(品目05.11)。
    (三)品目05.05或67.01的带羽毛或羽绒的整张或部分鸟皮。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2:58:14

41.04    经鞣制的不带毛牛皮(包括水牛皮)、马皮及其坯革,不论是否剖层,但未经进一步加工:
      —    湿革(包括蓝湿皮):
11— — 全粒面未剖层革;粒面剖层革
19— — 其他
    —    干革(坯革):
41— — 全粒面未剖层革;粒面剖层革
49— — 其他

    本品目包括牛科动物(含水牛)或马科动物的已去毛皮张,这些皮已经鞣制或半硝处理,但未经进一步加工(参见本章总注释)。
    本品目不包括:
    (一)油鞣皮革(包括结合鞣制的油鞣皮革)(品目41.14)。
    (二)经鞣制皮革或坯革的边角废料(品目41.15)。
    (三)带毛鞣制或半硝处理的牛科动物(包括水牛)或马科动物的皮张(第四十三章)。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2:58:48

41.05   经鞣制的不带毛绵羊或羔羊皮革及其坯革,不论是否剖层,但未经进一步加工:
10—    湿革(包括蓝湿皮)
30—    干革(坯革)

    本品目包括经鞣制或半硝处理,但未经进一步加工的绵羊或羔羊(包括绵羊与山羊杂交的羊)的不带毛皮张(参见本章总注释)。
    绵羊及羔羊皮革虽与山羊及小山羊皮革有些相似,但质地较为松弛,粒面更不规则。
    绵羊皮常用“矾鞣法”鞣制(参见本章总注释)。
    绵羊皮的粒面剖层革经鞣制后称为“粒层革”;“熟羊皮”是绵羊皮用某种植物鞣剂鞣制而成。
    本品目不包括:
    (一)油鞣皮革(包括结合鞣制的油鞣皮革)(品目41.14)。
    (二)经鞣制皮革或坯革的边角废料(品目41.15)。
    (三)带毛鞣制或半硝处理的绵羊皮或羔羊皮(第四十三章)。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2:59:20

41.06   经鞣制的其他不带毛动物皮革及其坯革,不论是否剖层,但未经进一步加工:
      —    山羊或小山羊的:
21— — 湿革(包括蓝湿皮)
22— — 干革(坯革)
      —    猪的:
31— — 湿革(包括蓝湿皮)
32— — 干革(坯革)
40—    爬行动物的
      —    其他:
91— — 湿革(包括蓝湿皮)
92— — 干革(坯革)

    本品目包括经鞣制或半硝处理,但未经进一步加工的山羊或小山羊的不带毛皮张(参见本章总注释)。
    区别绵羊皮与山羊皮的要点,参见品目41.05的注释。
    山羊皮及小山羊皮也可用“矾鞣法”鞣制(参见本章总注释)。
    本品目还包括品目41.04至41.05未列名的所有动物的无毛或去毛的皮张,这些皮张的加工方法与上述品目所述的皮张加工方法相同(参见本章总注释)。
    因此,本品目包括猪、爬行动物(蜥蜴、蛇、鳄鱼等)、羚羊、大袋鼠、鹿、小羚羊、驯鹿、麋、象、骆驼(包括单峰骆驼)、河马、狗、鱼或水生哺乳动物等的皮革。
    本品目不包括:
    (一)油鞣皮革(包括结合鞣制的油鞣皮革)(品目41.14)。
    (二)经鞣制皮革或坯革的边角废料(品目41.15)。
    (三)带毛鞣制或半硝处理的皮张(第四十三章)。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2:59:49

41.07   经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的牛皮革(包括水牛皮革)或马皮革,包括羊皮纸化处理的皮革,不论是否剖层,但品目41.14的皮革除外:
      —    整张的:
11— — 全粒面未剖层革
12— — 粒面剖层革
19— — 其他
      —    其他,包括半张的:
91— — 全粒面未剖层革
92— — 粒面剖层革
99— — 其他

本品目包括经羊皮纸化处理的牛科动物(含水牛)及马科动物的去毛皮张,也包括鞣制或半硝处理后经进一步加工的皮革(参见本章总注释)。
牛皮革或马皮革以结实耐用著称,因而一般用作鞋底革及机器皮带革。
鞋底革是一种经过重碾或锤制的皮革,通常采用植物鞣法或结合法鞣制,呈棕色,但有些品种用铬鞣法鞣制(呈带绿的蓝色)。
机器皮带革通常是用黄牛背皮制作,一般采用植物鞣法鞣制,经充分上油和整理使之结实、柔韧,抗拉伸性强。
牛皮革(包括水牛皮革)及马皮革也常用于制作靴面或鞋面,例如,名为“格纹犊皮”或“条纹犊皮”的皮革(一种着色上光的铬鞣小牛皮革,用铬鞣法,有时用结合法鞣制而成)。
    本品目不包括:
    (一)油鞣皮革(包括结合鞣制的油鞣皮革)、漆皮、层压漆皮及镀金属皮革(品目41.14)。
    (二)皮革的边角废料(品目41.15)。
    (三)带毛鞣制的牛科动物(包括水牛)或马科动物的皮张(第四十三章)。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3:00:59

41.12   经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皮革,包括羊皮纸化处理的皮革,不论是否剖层,但品目41.14的皮革除外

    本品目包括经羊皮纸化处理的绵羊或羔羊(包括绵羊和山羊杂交的羊)的去毛皮张,也包括鞣制或半硝处理后经进一步加工的绵羊或羔羊皮革(参见本章总注释)。
    绵羊或羔羊皮革虽与山羊或小山羊皮革有些相似,但质地较为松弛,粒面更不规则。
    本品目不包括:
    (一)油鞣皮革(包括结合鞣制的油鞣皮革)、漆皮、层压漆皮及镀金属皮革(品目41.14)。
    (二)皮革的边角废料(品目41.15)。
    (三)带毛鞣制的绵羊或羔羊皮张(第四十三章)。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3:02:57

41.13   经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的其他动物皮革,包括羊皮纸化处理的皮革,不论是否剖层,但品目41.14的皮革除外:
10—    山羊或小山羊的
20—    猪的
30—    爬行动物的
90—    其他

    本品目包括经羊皮纸化处理的山羊或小山羊的去毛皮张,也包括鞣制或半硝处理后经进一步加工的山羊皮革(参见本章总注释)。
    区别绵羊皮革与山羊皮革的要点,参见品目41.12的注释。
    山羊或小山羊皮张也可用“矾鞣法”鞣制。(参见本章总注释)。
    本品目还包括品目41.07及41.12未列名的所有动物的无毛或去毛的皮张,这些皮张的加工方法与上述品目所述的皮张加工方法相同(参见本章总注释)。
    因此,本品目包括猪、爬行动物(蜥蜴、蛇、鳄鱼等)、羚羊、大袋鼠、鹿、小羚羊、驯鹿、麋、象、骆驼(包括单峰骆驼)、河马、狗、鱼或水生哺乳动物等的皮革(品目41.14的皮革除外)。
    本品目不包括商业上称之为“仿麂皮”的皮革。它是一种将绵羊皮剖层后用甲醛或油鞣制而成的可洗皮革(品目41.12或41.14)。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油鞣皮革(包括结合鞣制的油鞣皮革)、漆皮、层压漆皮及镀金属皮革(品目41.14)。
    (二)皮革的边角废料(品目41.15)。
    (三)带毛鞣制的皮张(第四十三章)。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3:03:42

41.14   油鞣皮革(包括结合鞣制的油鞣皮革);漆皮及层压漆皮;镀金属皮革:
10—    油鞣皮革(包括结合鞣制的油鞣皮革)
20—    漆皮及层压漆皮;镀金属皮革

    一、油鞣皮革(包括结合鞣制的油鞣皮革)
    油鞣皮革是通过用鱼油或动物油反复鞣制,然后加热烘干或晾干,用碱水洗去余油,最后清洁皮张的表面,并用浮石或其他磨料进行磨里加工制得。这样鞣制的皮革通常采用正面起绒除去粒层的绵羊或羔羊肉面剖层皮来做原料。
    油鞣皮革的特点是柔软可洗,呈黄色(染色的除外),大部分用来制造手套、洗革等。大动物(鹿等)的皮经过类似处理后可用于制衣服、挽具或作某些工业用途。
    上述仅用油鞣制的油鞣皮革有时称为全油鞣皮革。
    与黄色油鞣皮革性质相似的白色可洗革是先以甲醛作不完全鞣制,然后再按上述方法加以油鞣制得,称为“结合鞣制的油鞣皮革”。本品目也包括这种皮革,但不包括其他可洗革(例如,用明矾及甲醛鞣制的皮革),也不包括用其他方法完全鞣制后仅用油“加脂”的皮革。
    二、漆皮及层压漆皮;镀金属皮革
    本组包括:
    (一)漆皮,即涂有一层清漆或大漆,或在皮革表面覆盖一层塑料膜的皮革。这种皮革的表面光亮宛如镜面。
    所用清漆或大漆可加色或不加色,其基本成分为:
    1.植物干性油(通常为亚麻子油);
    2.纤维素衍生物(例如,硝化纤维素);
    3.合成产品(不论是否热塑塑料),主要为聚氨酯。
    覆盖在皮革表面的塑料膜一般是用聚氨酯或聚氯乙烯制成的。
    这类产品的表面不一定平滑,可压花以模仿某种皮(鳄鱼皮、蜥蜴皮等),也可人工挤压、起绉或制成粒面,但必须像镜面般光亮。
    涂层或塑料膜的厚度不得超过0.15毫米。
    本组还包括用颜料(包括云母、硅石或类似的片状粉末)混合粘合剂(例如,塑料或植物干性油)组成的油漆或大漆涂覆,使其具有金属光泽的皮革(“仿镀金属皮革”)。
    (二)层压漆皮,商业上称为特种漆革,这种皮革的表面覆盖了一层塑料片,其厚度超过0.15毫米,但不超过总厚度的一半,并且与漆皮一样有着镜面般的光洁表面(所覆盖的塑料片厚度超过0.15毫米,且不小于总厚度的一半的皮革,应归入第三十九章)。
    (三)镀金属皮革,即表面涂有或覆盖金属(例如,银、金、青铜或铝)粉末或箔的皮革。
    但本品目不包括涂漆或镀金属的再生皮革(品目41.15)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3:04:13

41.15   以皮革或皮革纤维为基本成分的再生皮革,成块、成张或成条的,不论是否成卷;皮革或再生皮革的边角废料,不适宜作皮革制品用;皮革粉末:
10    —    以皮革或皮革纤维为基本成分的再生皮革,成块、成张或成条的,不论是否成卷
20    —    皮革或再生皮革的边角废料,不适宜作皮革制品用;皮革粉末
一、再生皮革
本组仅包括以真皮革或皮革纤维为基本成分的再生皮革,必须注意,本品目不包括以真皮革以外的其他材料为基本成分的仿皮革,例如,塑料仿皮革(第三十九章)、橡胶仿皮革(第四十章)、纸及纸板仿皮革(第四十八章)或涂布纺织品(第五十九章)。
    再生皮革也被称为“粘合皮革”,可用下列方法制成:
    (一)用胶水或其他粘合剂将皮革边角料及小块废料粘合而成。
    (二)不用任何粘合剂而用高压将皮革边角料及小块废料压合而成。
    (三)将皮革边角废料置于热水中加热后分解为细纤维(象纸一样不用粘合剂),所得的皮浆经过筛滤、滚压及砑光制成皮张。
再生皮革可以染色、压花、抛光、粒面或压印,用金刚砂或刚玉砂起绒,也可涂清漆或镀金属。
成块、成张或成条的再生皮革,不论是否成卷,均应归入本品目;如果切割成正方形或长方形以外其他形状的,应归入其他章,主要归入第四十二章。
二、边角废料
    本组包括:
    (一)在加工皮革(包括再生皮革或羊皮纸化处理的皮革)货品过程中所产生的皮革边角废料,适于制再生皮革或胶水等,或用作肥料。
    (二)废旧的皮革制品,不能再作原用途使用,也不能用于制造其他皮革制品。
    (三)皮革粉屑(在皮革磨光及磨里所产生的废料),可用作肥料或用以制造人造起毛皮革、再生皮革铺地制品等。
(四)皮革细粉,研磨皮革废料而得,用于制造仿麂皮织物或作为塑料的填料等。
皮革碎片及破旧皮革货品(例如,旧机器皮带),凡可供制造皮革货品的,应作为皮革归入适当品目(品目41.07或41.12至41.14)。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生皮的边角废料(品目05.11)。
    (二)品目63.09的旧鞋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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