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2:41:05

第四十三章 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品目注释

第四十三章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注释:    一、本协调制度所称“毛皮”,是指已鞣的各种动物的带毛毛皮,但不包括品目43.01的生毛皮。    二、本章不包括:    (一)带羽毛或羽绒的整张或部分鸟皮(品目05.05或67.01);    (二)第四十一章的带毛生皮〔参见该章注释一(三)〕;    (三)用皮革与毛皮或用皮革与人造毛皮制成的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品目42.03);    (四)第六十四章的物品;    (五)第六十五章的帽件及其零件;或    (六)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三、品目43.03包括加有其他材料缝合的毛皮和毛皮部分品,以及缝合成衣服、衣服部分品、衣着附件或其他制品的毛皮和毛皮部分品。    四、以毛皮或人造毛皮衬里或作面(仅饰边的除外)的衣服及衣着附件(不包括注释二所述的货品),应分别归入品目43.03或43.04,但毛皮或人造毛皮仅作为装饰的除外。    五、本协调制度所称“人造毛皮”,是指以毛、发或其他纤维粘附或缝合于皮革、织物或其他材料之上而构成的仿毛皮,但不包括以机织或针织方法制得的仿毛皮(一般应归入品目58.01或60.01)。
总注释
    本章包括:    一、生毛皮,但不包括品目41.01、41.02及41.03的生皮和皮张。    二、未缝制或已缝制的已鞣带毛皮张。    三、毛皮制的衣服、衣着附件及其他制品(品目43.03注释中所列不包括的物品除外)。    四、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应该注意,带羽毛或羽绒的整张或部分鸟皮,不能作为毛皮对待,应归入品目05.05 或67.01。    必须注意,品目43.01至43.03包括某些种类的野生动物的毛皮及其制品,这些野生动物现在正濒临灭绝,或如果不在贸易上严加控制它们就有可能灭绝。这些动物的种类列在《1973年关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的公约》(《华盛顿公约》)附录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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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2:41:52

43.01   生毛皮(包括适合加工皮货用的头、尾、爪及其他块、片),但品目41.01、41.02或41.03的生皮除外:
10—    整张水貂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30—    下列羔羊的整张毛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阿斯特拉罕、喀拉科尔、波斯羔羊及类似羔羊、印度、中国或蒙古羔羊
60—    整张狐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80—    整张的其他毛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90—    适合加工皮货用的头、尾、爪及其他块、片

    本品目包括各种带毛的动物生皮(即未经鞣制的),但下列动物的生毛皮应归入品目41.01、41.02或41.03∶
    (一)牛亚科动物(包括水牛)(即品目01.02的动物,参见该品目的注释)。
    (二)马科动物(马、驴、骡、斑马等)。
    (三)绵羊及羔羊(阿斯特拉罕、喀拉科尔、波斯羔羊及类似羔羊、印度、中国、蒙古羔羊或西藏羔羊除外)。
    阿斯特拉罕羔羊、喀拉科尔羔羊及波斯羔羊等名称用于泛指相似种类的羊,但是当这些名称指毛皮时,它就表示不同质量的毛皮。这些毛皮的质量要视羔羊的年龄等而定。
    (四)山羊及小山羊(也门、蒙古或西藏的山羊及小山羊除外)。
    (五)猪,包括野猪。
    (六)小羚羊、瞪羚及骆驼(包括单峰骆驼)。
    (七)麋、驯鹿、狍及其他鹿。
    (八)狗。
    不论是天然状态的毛皮或是经过清洁及为了防腐而干制或盐渍(湿渍或干腌)等的毛皮,都应作为生毛皮归入本品目,毛皮可经“拔制”或“修剪”,即拔除或剪割其粗毛,也可对毛皮进行去肉或刮肉处理。
    毛皮的碎片以及头、尾、爪等部分,只要是生皮,也归入本品目。但明显不能作皮货用的毛皮废料,不归入本品目(应归入品目05.11)。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2:42:30

43.02   未缝制或已缝制(不加其他材料)的已鞣毛皮(包括头、尾、爪及其他块、片),但品目43.03的货品除外:
    —    未缝制的整张毛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11— — 水貂皮
19— — 其他
20—    未缝制的头、尾、爪及其他块、片
30—    已缝制的整张毛皮及其块、片

    本品目包括:
    一、未缝制的已鞣毛皮(包括头、尾、爪及其他块、片),但以未根据特定用途切割成形的为限。已鞣制的整张毛皮,如果未经缝制,也未为特定用途切制成形或进行其他加工,即使能直接使用的(例如,作小地毯用),仍应归入本品目。
    二、已鞣毛皮及其部分品的缝制品(含“剪接”毛皮),通常不加其他材料缝制成矩形(包括正方形)、梯形或十字形。
    “剪接毛皮”是指剪成V形或W形条状、然后按其原状缝制成更长但是更窄的毛皮。
    鞣制时肉面的处理与制革所用方法相同(参见第四十一章总注释)。经过鞣制的皮张一般松软柔顺,因而不同于生皮张。为了改善外观或使之仿充高级毛皮,还可对毛进行处理,例如,漂白、渗色或“套色(即用刷子作表面染色)、染色、梳理、修剪及上光,包括用人造树脂加工。
    必须注意,不归入品目43.01的带毛牛皮(例如,小马皮、小牛皮及绵羊皮),经过鞣制后应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的已鞣毛皮及其部分品的缝制品是一种半成品,由两张或多张皮或碎皮缝制而成,一般不加其他材料制成矩形(包括正方形)、梯形或十字形。这种半成品需要再进一步加工。
    这些半成品称为:
    (一)皮板、皮片及皮条:矩形(包括正方形)缝片。
    (二)皮统:十字形缝片。
    (三)皮裘(里子或披肩):梯形缝片,有时缝成管筒形。
    用于制作毛皮外衣或夹克的毛皮片也应归入本品目。它们一般由三部分单独分开的缝制毛皮构成,一部分为下摆呈长弧形的等边梯形(用于剪作后片)和另两部分为矩形(用于剪作前片和手袖)。
    本品目不包括:
    (一)毛皮或毛皮缝制品(包括头、爪、尾和其他块、片),已粗制成衣服、衣服部分品、衣着附件及其他制品、可供直接使用的成品饰边或仅需剪切成一定长度即可使用的饰边(品目43.03)。
    (二)毛皮与其他材料(例如,尾皮与皮革或织物)缝制而成的物品(例如,金银镶边)(品目43.03)。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2:43:02

43.03   毛皮制的衣服、衣着附件及其他物品:
10—    衣服及衣着附件
90—    其他

    除以下所列不包括的货品以外,本品目包括下列材料制成的各种衣服及其部分品和衣着附件(手筒、女用披肩、领带、衣领等):
    一、毛皮。
    二、以毛皮作衬里的其他材料。
    三、以毛皮作面的其他材料(仅以毛皮镶边的除外)。
    凡衣服上的毛皮仅供下列用途的应视为镶边:衣领及翻领(衣领及翻领过大,实际上已成为披肩或无钮短上衣的除外),口袋、裙子、外套等的翻边或袖口等。
    本品目也包括加了其他材料(例如,金银花边)缝制的已鞣带毛皮张,但所加的其他材料并未改变其作为毛皮的基本特征。
    此外,本品目还包括由毛皮制成的或毛皮构成主要特征的各种其他制品及其零件。例如,小地毯、床罩、未装填的坐垫套、罩套、手提包、狩猎袋及干粮袋、供机器、机械器具或工业用的物品及附件(例如,抛光帽、涂色或装饰用滚筒的袖筒)。
    本品目不包括:
    (一)品目42.02第一部分所列的物品。
    (二)皮革和毛皮制的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品目42.03)(全部用毛皮制成的手套仍归入本品目)。
    (三)第六十四章的物品。
    (四)第六十五章的帽类及其零件。
    (五)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2:43:40

43.04   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所称“人造毛皮”,是指将毛、发或其他纤维(包括绳绒纱线的纤维)粘附或缝合于皮革、织物或其他材料上以仿充毛皮的材料,但不包括有时也被人称为“毛皮织物”的纺织或针织长毛绒织物(一般归入品目58.01或60.01),也不包括“加毛”毛皮,即额外插毛的真毛皮。
    本品目适用于成匹的材料及其制品(包括衣服及衣着附件),但范围与品目43.03的注释中对有关真毛皮制品的规定相同。
    本品目也适用于人造兽尾,即在皮革芯或绳上附上毛皮纤维或毛发纤维。但不包括把多个真兽尾或许多毛皮碎片用线绑在一个芯子上而形成的组合兽尾(品目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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