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17:36:44

第五十六章 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品目注释

第五十六章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注释:一、本章不包括:   (一)用各种物质或制剂(例如,第三十三章的香水或化妆品、品目34.01的肥皂或洗涤剂、品目34.05的光洁剂及类似制剂、品目38.09的织物柔软剂)浸渍、涂布、包覆的絮胎、毡呢或无纺织物,其中的纺织材料仅作为承载介质;   (二)品目58.11的纺织产品;   (三)以毡呢或无纺织物为底的砂布及类似品(品目68.05);   (四)以毡呢或无纺织物为底的粘聚或复制云母(品目68.14);(五)以毡呢或无纺织物为底的金属箔(通常归入第十四类或第十五类);或(六)品目96.19的卫生巾(护垫)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      二、所称“毡呢”,包括针刺机制毡呢以及纤维本身通过缝编工序增强了抱合力的纺织纤维网状织物。      三、品目56.02及56.03分别包括用各种性质(紧密结构或泡沫状)的塑料或橡胶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毡呢及无纺织物。      品目56.03还包括用塑料或橡胶作粘合材料的无纺织物。      但品目56.02及56.03不包括:   (一)用塑料或橡胶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按重量计纺织材料含量在50%及以下的毡呢或者完全嵌入塑料或橡胶之内的毡呢(第三十九章或第四十章);   (二)完全嵌入塑料或橡胶之内的无纺织物,以及用肉眼可辨别出两面都用塑料或橡胶涂布、包覆的无纺织物,涂布或包覆所引起的颜色变化可不予考虑(第三十九章或第四十章);或   (三)与毡呢或无纺织物混制的泡沫塑料或海绵橡胶板、片或扁条,纺织材料仅在其中起增强作用(第三十九章或第四十章)。      四、品目56.04不包括用肉眼无法辨别出是否经过浸渍、涂布或包覆的纺织纱线或品目54.04或54.05的扁条及类似品(通常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运用本条规定,可不考虑浸渍、涂布或包覆所引起的颜色变化。
总注释
本章包括一些具有专门特性的纺织品,例如,絮胎、毡呢、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绳、索及其某些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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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1纺织材料絮胎及其制品;长度不超过5毫米的纺织纤维(纤维屑)、纤维粉末及球结:56.02毡呢,不论是否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56.03无纺织物,不论是否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56.04用纺织材料包覆的橡胶线及绳;用橡胶或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套裹的纺织纱线及品目54.04或54.05的扁条及类似品:56.05含金属纱线,不论是否螺旋花线,由纺织纱线或品目54.04或54.05的扁条及类似品与金属线、扁条或粉末混合制得或用金属包覆制得56.06粗松螺旋花线,品目54.04或54.05的扁条及类似品制的螺旋花线(品目56.05的货品及马毛粗松螺旋花线除外);绳绒线(包括植绒绳绒线);纵行起圈纱线56.07线、绳、索、缆,不论是否编织或编结而成,也不论是否用橡胶或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套裹(+):56.08线、绳或索结制的网料;纺织材料制成的渔网及其他网:56.09用纱线、品目54.04或54.05的扁条及类似品或线、绳、索、缆制成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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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17:37:34

56.01纺织材料絮胎及其制品;长度不超过5毫米的纺织纤维(纤维屑)、纤维粉末及球结:
             —    纺织材料制的絮胎及其制品:
       21— — 棉制
       22— — 化学纤维制
       29— — 其他
       30—    纤维屑、纤维粉末及球结

    一、纺织材料絮胎及其制品
    本品目所列的絮胎是把粗梳纺织纤维网或气流成网法纺织纤维网数层相叠,然后压紧以增强纤维的抱合力制得。絮胎有时略加针刺以增强纤维的抱合力,在某些情况下,针刺能使絮胎固定在机织物或其他织物的衬布上。
    絮胎呈极为蓬松的柔韧海绵状,厚度均匀,其中的纤维很易分离,一般由棉纤维组成(脱脂棉或其他棉的絮胎)或由人造纤维短纤组成。低级絮胎是由粗梳废料或扯松的废碎料制成,通常含有一定比例的球结或废纱。
    絮胎不论是否漂白、染色或印花均归入本品目。本品目还包括用少量粘结物质喷于表面以提高表面纤维抱合力的絮胎。如与无纺织物相比,这类絮胎的内层纤维则是很易分离的。
    但应注意,用粘结物质处理并使之渗入其内层的絮胎,即使其内层纤维是很易分离的,也应作为无纺织物归入品目56.03。
    略加针刺固定在内部或外层纺织衬料上的絮胎,以及一面或两面用纸、纺织品或其他材料包覆(用线缝或胶粘)的絮胎,只要其未构成品目58.11的产品而仍具有絮胎的基本特征,仍应归入本品目。
    絮胎主要用于衬垫(例如,用于制垫肩、衣服衬里、首饰盒垫等,用于家具及烫衣机),用作包装材料或用于卫生方面。
    本品目还包括成匹或裁成一定长度的絮片以及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絮胎制品(参见以下不包括的货品)。
    归入本品目的絮胎制品包括:
    (一)用纱线螺旋形花纹覆面的成卷窗帘、门帘及类似防风帘,但不包括全部用纺织物包覆的产品(品目63.07)。
    (二)装饰用絮胎制品,但具有第九十五章所列物品特征的除外。
    不归入本品目的絮胎制品如下:
    (一)经过药物浸涂的或制成零售包装的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的絮胎及其制品(品目30.05)。
    (二)用各种物质或制剂〔例如,香水或化妆品(第三十三章)、肥皂或洗涤剂(品目34.01)、光洁剂及类似制剂(品目34.05)、织物柔软剂(品目38.09)〕浸渍、涂布或包覆的絮胎,其中的纺织材料仅作为承载介质。
    (三)纤维素絮纸及其制品(一般归入第四十八章)。
    (四)理发师用的梳条形粗梳棉(例如,理发师“絮胎”)(品目52.03)。
    (五)通过绗缝或其他方法用一层或几层纺织材料与胎料组合而成的被褥状纺织产品,但品目58.10的刺绣品除外(品目58.11)。
    (六)服装用衬垫(品目61.17或62.17)。
    (七)人造花、叶或果实及其零件(品目67.02)。
    (八)演戏用的假发、假胡须及品目67.04的其他制品。
(九)节日(包括狂欢节)用品或其他娱乐用品、圣诞树装饰品及第九十五章的其他物品(例如,玩偶头发)。
(十)品目96.19的卫生巾(护垫)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
    二、长度不超过5毫米的纺织纤维(纤维屑)及纤维粉末
    “纺织纤维屑”由长度不超过5毫米的纺织纤维(蚕丝、羊毛、棉、化学纤维等)构成。它是从各种整理工序中,尤其是丝绒的剪绒过程中获得的废料,也可从纺织丝束或纤维切割工序中获得。纤维粉末是从废料中获得的,或是把纺织纤维磨成粉末获得。纺织纤维屑及粉末即使经漂白、染色,或纤维经人工卷曲,仍归入本品目。
    这些产品具有广泛的用途(例如,与其他纤维混合纺成纱线、制仿麂皮、作墙纸的涂料或装饰品、作为香粉或“化妆品”的底料)。
    但加香料的纺织纤维屑及粉末不归入本品目(品目33.07)。
    切勿将本品目的纤维屑与用碎布料制成的用于填塞被褥或靠垫等的毛屑相混淆,后者应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中适当的“废料”品目中。
    三、球结
    它们是由蚕丝、羊毛、棉花、化纤短纤等制的尺寸规则的小圆球(有时为椭圆球),一般夹于两个圆盘间轧制而成。它们可以漂白或染色,用于纺制仿手纺纱等的花式纱线。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17:38:09

56.02毡呢,不论是否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
       10—    针刺机制毡呢及纤维缝编织物
            —    其他毡呢,未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
       21— — 羊毛或动物细毛制
       29— — 其他纺织材料制
       90—    其他

    毡呢通常是把数层纺织纤维(通常是粗梳纤维网片或气流成网法纤维网片)相互叠层制得。层叠网片先要经湿润处理(一般用蒸汽或热肥皂水处理),然后施以重压及摩擦或打呢,使纤维相互连结,成为厚度均匀的呢片。毡呢远比絮胎结实,其纤维很难分离,而且明显不同于绒缩机织物(一般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
    毡呢通常用羊毛或其他动物毛作原料,也有用这些动物毛与其他天然纤维(例如,植物纤维、马毛)或化纤的混合纤维作原料。
    毡呢可用于制衣、帽、鞋、鞋底、钢琴音锤、装饰制品及花哨物品等,也可作各种专门的技术用途,例如,作隔热或隔音材料等。
    本品目还包括用以下方法之一制的针刺机制毡呢:
    一、用凹口针在无底布的纺织纤维短纤(天然纤维或化学纤维)网片上进行针刺;
    二、将这类纺织纤维针刺穿过纺织底布或其他材料底基而得。针刺后纤维把底布(基)基本掩盖起来。
    针刺工艺使不毡合性植物纤维(例如,黄麻)或化纤也可制成毡呢。
    针刺工艺仅是辅助其他粘合方法的针刺纤维网,应作为无纺织物归类(品目56.03)。
    本品目还包括那些基本特征是由一层纺织纤维网组成的缝编织物,其纤维抱合力是由于引用了纤维网本身的纤维而不是由于使用了纺织纱线而得以提高的。由于用针引着纤维穿过纤维网,因而在织物表面形成一排排的链式针迹。这类织物有些可以有一层长毛绒面(不论是否割绒),也可用纺织底布、其他材料的底布予以加强。至于缝编针织工艺,详见第六十章的总注释。
    本品目包括成匹毡呢或从大幅毡呢裁剪下来但未经其他加工的长方形(包括正方形)毡呢(例如,某种抹布或毯子),不论是否折叠或包装(例如,作零售包装),但协调制度中其他品目已具体列名的货品除外。
    毡呢可以经染色、印花、浸渍、涂布、包覆、层压或加强(例如,用纺织线或金属丝加强)。只要仍具有毡呢产品的基本特征,毡呢可以在一面或两面用纸、纸板、纺织物等覆盖(例如,缝上或粘上)。
    但本品目不包括归入第三十九章或第四十章的下列产品:
    (一)用塑料或橡胶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并且按重量计所含纺织材料在50%及以下的毡呢,或者完全嵌入塑料或橡胶中的毡呢;
    (二)泡沫塑料或海绵橡胶与毡呢合制的板、片或带,其中纺织材料仅起增强作用的(参见第三十九章总注释的“塑料与纺织品的复合制品”部分及品目40.08的注释第一款)。
    本品目包括通过正常毡合方法制成后再用焦油或类似物质浸渍制成的油毛毡。
    本品目也不包括:
    1.用各种物质或制剂〔例如,香水或化妆品(第三十三章)、肥皂或洗涤剂(品目34.01)、光洁剂及类似制剂(品目34.05)、织物柔软剂(品目38.09)〕浸渍、涂布、包覆的毡呢,其中纺织材料仅作为承载介质。
    2.马鞍座布及鞍垫(品目42.01)。
    3.第五十七章的毡呢地毯及其他毡呢的铺地制品。
    4.品目58.02的簇绒毡呢。
    5.刺绣毡呢,成匹、成条或成小块图案的毡呢刺绣品(品目58.10)。
    6.通过绗缝或其他方法用一层或几层纺织材料与胎料组合而成的被褥状纺织产品,但品目58.10的刺绣品除外(品目58.11)。
    7.以毡呢为底料经涂布或覆面的铺地制品,不论是否剪切成形(品目59.04)。
    8.用橡胶、皮革或其他材料涂布、包覆或层压制得的作针布用的毡呢,以及专门作技术用途的其他类似织物(品目59.11)。
    9.用研磨粉或粒盖面的毡呢(品目68.05)或用粘聚或复制云母盖面的毡呢(品目68.14)。
    10.由全部被沥青或类似材料包覆的数层纺织纤维制成的建筑用板(品目68.07)。
    11.用毡呢衬背的金属箔(通常归入第十四类或第十五类)。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17:39:52

56.03无纺织物,不论是否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
            —    化学纤维长丝制:
       11— — 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5克
       12— — 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5克,但不超过70克
       13— — 每平方米重量超过70克,但不超过150克
       14— — 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50克
            —    其他:
       91— — 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5克
       92— — 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5克,但不超过70克
       93— — 每平方米重量超过70克,但不超过150克
       94— — 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50克

    无纺织物是将纺织纤维定向或随意取向粘合而成的片状或网状织物。所用纤维可以是天然纤维或化学纤维,也可以是短纤(天然纤维或化学纤维)或化学长丝,还可以原地成网。
    无纺织物有各种生产方法,其生产过程通常分为三个阶段:成网阶段、粘合阶段及整理阶段。
    一、成网阶段
    有四种基本方法:
    (一)用粗梳或气流成网方法将纤维形成薄片。这些纤维可以是平行排列的、十字交叉的或随意取向的(干法成网工艺);
    (二)将喷出的长丝定向、冷却并直接成网,或者将喷出的长丝凝固、洗涤并直接制成湿网(射流喷网工艺);
    (三)将纤维悬浮或分散于水中,所得带毛的水倒于筛网上,将水漏去后纤维形成网状(湿法成网工艺);
    (四)用各种特殊的工艺,使纤维的生产、成网,通常还包括粘合都在同时进行(原地成网法)。
    二、粘合阶段
    成网后可按整张网的厚度或宽度将纤维粘合(连续法)或者将纤维点状或补片状粘合(断续法)。
    粘合工艺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化学粘合,其纤维是利用粘合剂粘合的。可以用橡胶、树胶、淀粉胶、动物胶或塑料等溶液或乳液胶剂加以浸渍,或以塑料粉、溶剂等通过热处理加以粘合。粘合纤维也可用于化学粘合。
    (二)热粘合,其纤维是通过受热(或超声波)粘合的,即将纤维网经过烘炉或通过加热滚筒之间(面粘合)或通过加热的凹凸轧花辊(点粘合)加以粘合。粘合纤维还能用于热粘合。
    (三)机械粘合,纤维网是通过本身纤维的物理缠结得到加强的。机械粘合可以通过高压气体或喷出水流完成,也可通过针刺法(但不是缝编法)完成。但作为无纺织物归类的针刺产品,其范围仅限于:
    ——以长丝为主的纤维网;
    ——以其他粘合方法为主,针刺为辅所制得的短纤网。
    以上各种粘合工艺也常结合进行。
    三、整理阶段
    无纺织物可以染色、印花、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用纺织物或其他任何材料薄片通过胶粘、缝合或其他任何工艺盖于无纺织物的一面或两面,只要其具有无纺织物的基本特征,仍应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主要包括由涂有橡胶、塑料及其混合物胶粘剂的无纺织物所构成的粘胶带。
    本品目还包括某种用焦油或类似物质粘合纺织纤维制成的“油毛毡”以及某些有同样方法制得并含有少量软木碎的名为“油毛毡”的产品。
    但本品目不包括归入第三十九章或第四十章的下列产品:
    (一)完全嵌入塑料或橡胶之内的无纺织物以及用肉眼可辨别出两面都用塑料或橡胶涂布、包覆的无纺织物,涂布或包覆所引起的颜色变化可不予考虑。
    (二)泡沫塑料或海绵橡胶与无纺织物合制的板、片或带,其中纺织材料仅起增强作用的(参见第三十九章总注释的“塑料与纺织品的复合制品”部分及品目40.08的注释第一款)。

    由于生产或粘合工艺、纤维或长丝的密集度以及纤维网的层数等不同,无纺织物在厚度及特点方面(柔韧性、弹性、耐撕裂性、吸湿性、稳定性等)有所不同。有些无纺织物近似于纸、纸板、纤维素絮纸、油鞣革及品目56.01的絮胎。无纺织物与纸、纸板或纤维素絮纸的区别在于无纺织物的纺织纤维在生产过程中未被溶化掉。
    最后,根据整张网或薄片的厚度和宽度将纺织纤维或长丝粘合起来这一特点也有助于将无纺织物与品目56.01的某类絮胎区分开来(参见该品目的注释)。
    某些无纺织物和其他纺织物一样能够洗涤或绞扭。
    本品目包括成匹的无纺织物或从大幅无纺织物裁剪下来但未经其他加工的长方形(包括正方形)无纺织物,不论是否折叠或包装(例如,作零售包装),但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具体列名的货品除外。本品包括层压塑料用的盖面纤维网(面网);供制造一次性婴儿尿布或卫生巾的表层垫片;供制造防护衣或衣服衬里的织物;液体或空气的过滤片、填塞片、隔音片、道路建设或其他土木工程用的过滤片或分隔片;制造油毛毡的底布;簇绒地毡的基底布或第二层底布等;手帕、床上用或餐桌上用织物制品等。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经过药物浸涂或制成零售包装的绷带(品目30.05)。
    (二)用各种物质或制剂〔例如,香水或化妆品(第三十三章)、肥皂或洗涤剂(品目34.01)、光洁剂及类似制剂(品目34.05)、织物柔软剂(品目38.09)〕浸渍、涂布、包覆的无纺织物,其中的纺织材料仅作为承载介质。
    (三)针刺机制毡呢(品目56.02)。
    (四)第五十七章的无纺织物制的地毯及其他铺地制品。
    (五)品目58.02的簇绒无纺织物。
    (六)包扎匹头用带(品目58.06)。
    (七)成匹、成条或成小块图案的无纺织物刺绣品(品目58.10)。
    (八)通过绗缝或其他方法用一层或几层纺织材料与无纺织物胎料组合而成的被褥状纺织产品,但品目58.10的刺绣品除外(品目58.11)。
    (九)品目59.11的专门技术用途的无纺织物。
    (十)用研磨粉或粒盖面的无纺织物(品目68.05)或用粘聚或复制云母盖面的无纺织物(品目68.14)。
    (十一)用毡呢衬背的金属箔(通常归入第十四类或第十五类)。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17:40:28

56.04用纺织材料包覆的橡胶线及绳;用橡胶或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套裹的纺织纱线及品目54.04或54.05的扁条及类似品:
       10—    用纺织材料包覆的橡胶线及绳
       90—    其他

    一、用纺织材料包覆的橡胶线及绳
    本组产品包括用纺织材料包覆(例如,狭辫螺旋包覆或编结包覆)的任何截面的橡胶线(单股)及橡胶线制的橡胶绳(多股)。
    二、用橡胶或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套裹的纺织纱线及品目54.04或54.05的扁条及类似品
    本组包括用橡胶或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套裹的纺织纱线及品目54.04或54.05的扁条及类似品,但是对于浸渍、涂布或包覆的纱线等,用肉眼应能辨出其经过浸渍、涂布或包覆的(仅颜色起变化不计在内)。
    浸渍纺织纱线包括为提高其对橡胶的粘附力而对纺织纱线进行了表面处理的浸渍纱线,这些纱线在后来制造轮胎、机器带或带料及管子等物品过程中与橡胶组合成为物品。
    本组包括的产品中有用塑料厚裹纺织纱线制成的仿肠线,根据其各自不同的特性分别用于制造运动球拍、钓鱼线、带子、缏条、家具布、外科缝线等以及用塑料套裹纺织纱线制成的晒衣绳。
    本品目不包括:
    (一)用橡胶粘合平行纺织纱线制成的织物(品目59.06)。
    (二)带鱼钩的或用其他方式制成钓鱼线的仿肠线(品目95.07)。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17:41:21

56.05含金属纱线,不论是否螺旋花线,由纺织纱线或品目54.04或54.05的扁条及类似品与金属线、扁条或粉末混合制得或用金属包覆制得

    本品目包括:
    一、由混有金属线或扁条的任何纺织材料(包括单丝、扁条及类似品和纸纱线)纺成的纱线,不论是经搓捻、并捻或是经螺旋辫结的,也不论其所含金属的比例。螺旋花线是用金属线或带螺旋绕裹于未与金属捻合的纺织纱芯上制得,该类纱线通常用贵金属或镀层金属制得。
    二、用金属以任何工艺包覆的各种纺织材料纱线(包括单丝、扁条及类似品和纸纱线)。本类包括通过电淀积法敷涂金属的纱线,或在纱线上涂一层胶粘剂(例如,明胶),随后喷上金属粉末(例如,铝粉或青铜粉)制得的含金属纱线。
    本品目包括以金属箔(一般是铝箔)为芯制成的产品,或者以涂上金属粉末的塑料膜为芯(在两层塑料膜之间用胶粘剂将金属粉末夹在中间)制成的产品。
    本品目还包括用上述纱线制成的多股纱线或缆线(例如,用两条或多条上述含金属纱搓捻而得的糖果用花式线绳)和按同一方法制成并用于类似用途的某些其他形状的纱线,即用金属线或带将两股或多股平行排列的含金属纱线捆扎在一起的纱线,以及用本品目的纱线螺旋辫结单根纱线或多根纱线制成的纱线。
    含金属纱线可经螺旋辫结。它们用于制造装饰带、花边、某些织物、花式线绳等。
    本品目不包括:
    (一)由纺织材料及其有抗静电作用的金属纤维混合构成的纱线(酌情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
    (二)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品目56.07)。
    (三)具有装饰带性质的绳、丝带及其他物品(品目58.08)。
    (四)金、银、铜、铝或其他金属的丝或带(第十四类及第十五类)。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17:41:52

56.06粗松螺旋花线,品目54.04或54.05的扁条及类似品制的螺旋花线(品目56.05的货品及马毛粗松螺旋花线除外);绳绒线(包括植绒绳绒线);纵行起圈纱线

    一、粗松螺旋花线,品目54.04或54.05的扁条及类似品制的螺旋花线(品目56.05的纱线及马毛粗松螺旋花线除外)
    这些产品通常以一根或数根纺织纱线为芯,用一根或数根其他纱线螺旋卷绕于该纱芯上制成。最常见的是纱芯完全用线包裹的,但有些纱芯是用线螺旋间隔绕裹的。最后一种产品外观有点象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的某些多股纱线、缆线或花式纱线,但可根据粗松螺旋花线的纱芯本身未与包覆线一并搓捻这一特点,将该两类纱线区别开来。
    本品目的粗松螺旋花线的纱芯通常是棉的、其他植物纤维的或化学纤维的,其包覆线通常是较细及较有光泽的(例如,蚕丝、丝光棉或化纤)。
    用其他材料作纱芯的粗松螺旋花线如具有纺织品的基本特征仍可归入本品目。
    粗松螺旋花线用作装饰线,还大量用于制造装饰带。但有的还适于作其他用途,例如,作钮门线、绣花线或捆扎线。
    本品目不包括:
    (一)马毛粗松螺旋花线(品目51.10)。
    (二)用纺织材料螺旋绕裹的橡胶线(品目56.04)。
    (三)含金属螺旋花线(品目56.05)。
    (四)品目58.08的棉芯丝线及类似绳线和其他纺织螺旋花线。
    (五)金属丝螺旋花线,例如:
    1.生产帽架用的铁或钢丝(女帽钢丝)及做人造花或头发曲卷器用的铁或钢丝条(品目72.17)。
    2.绝缘电线(品目85.44)。
    二、绳绒线(包括植绒绳绒线)
    绳绒线一般由两股或两股以上的纺织纱线绞捻在一起,并夹住短纱线头所构成,纺织纱线与短纱线头几乎成直角;纱线在针织机上形成的线圈有时会保留下来。它看起来总是整条线上都簇满绒毛。绳绒线通常是在特种织机(例如,环锭捻丝机和拉舍尔经编机)上直接纺制而成,或将特殊纱罗织物割开制成;对于后一种工序,绳绒线是把纱罗织物沿其每一组经线的任一边割开以后,其经线(底线和绞线)构成干线,而纬线形成绒毛。
    本品目也包括把纺织短绒附着在纺织纱线的纱芯上制得的绳绒线。在这一工序中,先把纱芯通过一胶水槽,再通过一个箱,在箱里的高压静电场作用下使纺织短绒射线状地附着在纱芯上。
    绳绒线主要用于织造绳绒织物(品目58.01)或多种物品,如室内装饰品、床上用品、地毯、装饰带和服饰用品等。
    三、纵行起圈纱线
    纵行起圈纱线是用圆筒针织机纺制的空心纱线,扁平时宽度为1.5~2毫米。这种纱线用于制造流苏及其他纺织附件,还可用于普通经纬织机上纺制机织物。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17:42:26

56.07线、绳、索、缆,不论是否编织或编结而成,也不论是否用橡胶或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套裹(+):
            —    西沙尔麻或其他纺织用龙舌兰类纤维纺制:
       21— — 包扎用绳
       29— — 其他
            —    聚乙烯或聚丙烯纺制:
       41— — 包扎用绳
       49— — 其他
       50—    其他合成纤维纺制
       90—    其他

    本品目包括搓捻、编织或编结的线、绳、索、缆。
    一、非编织或编结的线、绳、索、缆
    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二)款1项及2项(尤其是表格)已说明了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视为本品目的线、绳、索、缆。
    以金属线加强的纺织纱线一律归入本品目,它不同于品目56.05的含金属纱线,本品目的金属线通常较粗,仅用作加强用途而无装饰用途。
    本类还包括用通过搓捻几乎完全裂成长丝的裂膜条制得的线、绳、索、缆。
    二、编织或编结的线、绳、索、缆
    这些货品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归入本品目,不论其每公尺的重量多少。本品通常是管状编带,所用的材料一般比品目58.08的编带所用材料粗糙。但本品目的编织货品不同于品目58.08的编带的原因,主要不是因为所用纱线的属性,而更多地由于本品是紧密编织的,其紧密结构使之适用于作线、绳、索、缆。再者,本品一般是不染色的。
    用于制造线、绳、索、缆最重要的纤维是大麻、黄麻、西沙尔麻、棉、椰壳纤维及合成纤维。
    只有用金属线编织或加强的纸纱线制的线、绳、索、缆才归入本品目。
    线、绳、索、缆可用作捆扎绳,或用于打包、牵引、装货等,其截面一般是圆的,但有些(例如,某种传动缆)截面为方形、梯形或三角形。它们通常不经漂白,但可以染色、浸渍以使其防腐,或用不同颜色的股线组成,或用橡胶或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套裹。
    这些产品不论是否切成一定长度均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不包括:
    (一)品目56.05的糖果店、花店等用的花式线、绳。
    (二)品目56.06的粗松螺旋花线、绳绒线及纵行起圈纱线。
    (三)品目56.09的物品。
    (四)品目58.08的棉芯丝线及类似绳线和其他纺织螺旋花线。
    (五)在工业上用作包装或润滑材料的绳、编带及类似品,不论是否涂布、浸渍或以金属加强的(品目59.11)。
    (六)品目63.10的废碎线、绳、索、缆。
    (七)涂有研磨料的线、绳等(品目68.05)。
    (八)体操用品(品目95.06)。

○   ○
子目注释:
子目5607.21
    本子目包括用反手捻法将西沙尔麻或其他纺织用龙舌兰类纤维纺制的单股绳,其最小绳破断力应按以下公式计算:R=- 18
    〔R代表最小绳破断力,单位为+牛顿(daN);n代表每千克绳子的连续长度〕。
    例如,150号绳(每千克150米)的最小绳破断力为98+牛顿,200号绳(每千克200米)为69+牛顿,300号绳(每千克300米)为40+牛顿。
子目5607.41
    本子目包括用反手捻法将聚乙烯或丙烯纤维纺制的单股绳,已作防日晒老化处理并符合下列要求的:
    一、最小绳破断力应按以下公式计算:R=
〔R代表最小绳破断力,单位为+牛顿(daN);n代表每千克绳子的连续长度〕;
    二、平均最小打结破断力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R’=0.58R
    (R’代表平均最小打结破断力,单位为+牛顿)。
    例如,330号绳(每千克330米)的最小绳破断力为98+牛顿,平均最小打结破断力为57+牛顿。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17:43:10

56.08线、绳或索结制的网料;纺织材料制成的渔网及其他网:
            —    化学纤维材料制:
       11— — 制成的渔网
       19— — 其他
       90—    其他

    一、线、绳或索结制的网料
    这些物品仅是一段段的网料,即手工或机械织造的网眼结织物,它们不同于用品目56.07的线、绳或索制成的品目58.04的网眼织物。
    二、纺织材料制成的渔网及其他网
    本组所列制成的物品有别于以上一组的产品。它可以用纱线制成,其网眼可以通过结制而成或用其他方式制成。
    制成的网可直接编制成形或用网料拼合而成,不论是否可即供使用。网上带有拉手、环、网坠、浮子、绳或其他附件并不影响本组货品的归类。
    本品目所列制成的网仅限于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网。本品目包括渔网、伪装网、舞台布景网、安全网、购物网袋及类似网兜(例如,网球网兜或足球网兜)、吊床网布、气球及飞艇用网、防昆虫网等。
    本品目的产品即使经过浸渍(例如,使之防大气老化或防水)仍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不包括:
    (一)针织或钩编织成的成匹网料(品目60.02至60.06)。
    (二)发网(品目65.05)。
    (三)运动用网(例如,球门网及网球网)、捞鱼网及归入第九十五章的其他网。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17:43:41

56.09用纱线、品目54.04或54.05的扁条及类似品或线、绳、索、缆制成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物品

    本品目包括用第五十章至第五十六章的纱线制成的物品,用品目54.04或54.05的扁条及类似品制成的物品,以及用品目56.07的线、绳、索、缆制成的物品,但协调制度其他品目已具体列名的物品除外。
    本品目包括裁成段并在一端或两端制成套环的纱线、绳索;或装有端头、环、钩等(例如,鞋带、晒衣绳、拖缆)的纱线、绳索等;船艇碰垫、卸货垫、绳梯、装货吊索及将一束纱线对折,然后把折叠一端扎起制成的刷碗“布”等。
    本品目不包括:
    (一)辔头、缰绳、笼头、挽具等(品目42.01)。
    (二)裁切成段并带有结、圈、金属或玻璃小眼的绳子,用于提花机或其他机器的(品目59.11)。
    (三)应归入其他适当品目的纺织物及其制品(例如,用编带制成的鞋带应归入品目63.07)。
    (四)凉鞋用的绳制鞋底(品目64.06)。
    (五)第九十五章的体操用品及其他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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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第五十六章 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品目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