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14 21:48:56

第八十七章  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 品目注释

第八十七章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仅可在钢轨上运行的铁道及电车道车辆。    二、本章所称“牵引车、拖拉机”,是指主要为牵引或推动其他车辆、器具或重物的车辆。除了上述主要用途以外,不论其是否还具有装运工具、种子、肥料或其他货品的辅助装置。    用于安装在品目87.01的牵引车或拖拉机上,作为可替换设备的机器或作业工具,即使与牵引车或拖拉机一同报验,不论其是否已安装在车(机)上,仍应归入其各自相应的品目。    三、装有驾驶室的机动车辆底盘,应归入品目87.02至87.04,而不归入品目87.06。    四、品目87.12包括所有儿童两轮车,其他儿童脚踏车归入品目95.03。
总注释
    除第十六类所列的某些移动式机器以外,本章包括下列各种车辆(参见品目87.01、87.05及87.16的注释):    一、牵引车、拖拉机(品目87.01)。    二、机动客车(品目87.02或87.03)、货车(品目87.04)或特种机动车(品目87.05)。    三、未装有提升或搬运设备,适用于工厂、仓库、码头或机场短距离运输货物的机动车辆;火车站月台上用的牵引车(品目87.09)。    四、机动的装甲战斗车(品目87.10)。    五、摩托车及边车;脚踏车及残疾人用车,不论是否机动(品目87.11至87.13)。    六、婴孩车(品目87.15)。    七、挂车、半挂车及其他非机动车辆,不论是人力推拉、用畜力拖拉,还是用车辆牵引(品目87.16)。本章还包括在陆上行驶或兼可在陆上及某些水域(沼泽地带等)行驶的气垫车辆(参见第十七类注释五)。机动车辆的归类不受将所有零件装配成为一辆完整车辆后所进行的操作的影响,例如:车辆识别码的安装;制动系统的充气及放气;助力转向(动力转向)系统及制冷和空调系统的加注;车头灯的调节;车轮的几何调整(校准)及制动器的调整。这包括按归类总规则二(一)进行的归类。    不完整或未制成的车辆,不论是否已组装, 只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应按相应的完整或制成车辆归类〔参见归类总规则二(一)〕,例如:    (一)尚未装有车轮、轮胎及电池的机动车辆。    (二)尚未装有发动机或内部配件的机动车辆。    (三)尚未装有座垫及轮胎的自行车。    除第十七类注释另有规定的以外(参见第十七类总注释),本章也包括可确定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章所列车辆的零件及附件。
    必须注意,水陆两用的机动车辆应作为本章的机动车辆归类。但经特殊制造也可作为道路车辆使用的飞机,仍应作为航空器归类(品目88.02)。    本章不包括:    (一)专供示范而无其他用途的剖面车辆样品及其零件(品目90.23)。    (二)儿童乘骑的带轮玩具及儿童脚踏车(品目95.03)。    (三)冬季运动设备,例如,长雪撬、平底雪撬及类似品(品目95.06)。    (四)装在旋转木马上的车辆及其他作为游乐场娱乐设备用的车辆(品目9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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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1牵引车、拖拉机(品目87.09的牵引车除外)(+):87.02客运机动车辆,10座及以上(包括驾驶座):87.03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辆(品目87.02的货品除外),包括旅行小客车及赛车:87.04货运机动车辆(+):87.05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例如,抢修车、起重车、救火车、混凝土搅拌车、道路清洁车、喷洒车、流动工场车及流动放射线检查车),但主要用于载人或运货的车辆除外(+):87.06装有发动机的机动车辆底盘,品目87.01至87.05所列车辆用87.07机动车辆的车身(包括驾驶室),品目87.01至87.05所列车辆用:87.08机动车辆的零件、附件,品目87.01至87.05所列车辆用:87.09短距离运输货物的机动车辆,未装有提升或搬运设备,用于工厂、仓库、码头或机场;火车站台上用的牵引车;上述车辆的零件:87.10坦克及其他机动装甲战斗车辆,不论是否装有武器;上述车辆的零件87.11摩托车(包括机器脚踏两用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不论有无边车;边车:87.12自行车及其他非机动脚踏车(包括运货三轮脚踏车)87.13残疾人用车,不论是否机动或其他机械驱动:87.14零件、附件,供品目87.11至87.13所列车辆用:87.15婴孩车及其零件87.16挂车及半挂车或其他非机械驱动车辆及其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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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14 21:59:55

87.01  牵引车、拖拉机(品目87.09的牵引车除外)(+):
       10  —    单轴拖拉机
       20  —    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
       30  —    履带式牵引车、拖拉机
          —    其他,其发动机功率:
       91  — — 不超过18千瓦
92  — — 超过18千瓦,但不超过37千瓦
93  — — 超过37千瓦,但不超过75千瓦
94  — — 超过75千瓦,但不超过130千瓦
95  — — 超过130千瓦
 
    本品目所称的牵引车、拖拉机,是指主要用于牵引或推动其他车辆、器具或重物的轮式或履带式车辆。除了上述主要用途以外,它们可配有装运工具、种子、肥料或其他货品的辅助装置,也可装有作业工具,以进行辅助性工作。
    本品目不包括经特殊设计、制造和加固,使其成为起重、挖掘、平整土地等机器的组成部件的推进底座,尽管这些推进底座在机器工作时起牵引或推动作用。
    本品目包括各种类型的牵引车、拖拉机(例如,农业及林业用的拖拉机、道路牵引车、建筑工程作业用的重型牵引车、绞车牵引车等,但品目87.09所列的火车站月台上用的牵引车除外),不论其使用何种方式驱动(内燃机、电动机等)。本品目也包括既可在铁路上使用,又可在道路上使用的牵引车,但不包括专用于铁路上的牵引车。
    本品目的牵引车、拖拉机可设有车厢(车身)或设有驾驶员座位或驾驶室,但没有车厢。它们可装有工具箱、农具升降装置、拖带挂车或半挂车的挂钩装置(例如,用于三轮牵引车及类似牵引车)以及驱动脱粒机、圆锯等机器的动力输出装置。
    牵引车、拖拉机的底盘可安装在车轮、履带或车轮与履带的组合体上。装在车轮与履带的组合体上的牵引车或拖拉机底盘只有前轴装有车轮。
    本品目也包括手扶拖拉机。这是一种小型农用拖拉机,装有单驱动轴,由一个或两个车轮支承。象普通拖拉机一样,它们使用通用的动力输出装置驱动各种可替换的农具。它们一般不设座位,由两个把手操纵行驶。但有些手扶拖拉机后部装有单轮或双轮车架,上面设有一个驾驶员座位。
    类似的手扶拖拉机也可用于工业方面。
    本品目包括装有绞车的拖拉机(例如,用以拖出陷入泥沼的车辆、拔起和拖走树木、远距离牵引农具等)。
    本品目还包括高架式(高跨式)拖拉机,适用于葡萄园及植树造林等。

    本品目也不包括装有起重机、起重滑车、绞车等的机动抢修工程车(品目87.05)。
装有其他工作机器的牵引车、拖拉机
    必须注意,装在拖拉机上作为可互换工具的农业机械(犁、耙、锄等),即使在报验时已经装在拖拉机上,仍应归入其相应品目,而拖拉机本身则应归入本品目。
    当牵引车主要用于牵引或推动其他车辆或重物,并象农用拖拉机一样装有一些简单装置用以操纵工具(升降等)时,牵引车及其加工工具也应分别归类。在这种情况下,可互换的加工工具即使是与牵引车同时报验,不论其是否已装在牵引车上,均应归入其相应的品目,而牵引车及其操纵装置则应归入本品目。
    至于拖带半挂车的铰接式机动卡车、拖带半挂车的牵引车以及象拖带半挂车一样拖带第八十四章所列工作机器的重型牵引车,其牵引部分应归入本品目,而半挂车或工作机器则应归入其相应的品目。
    另一方面,本品目不包括品目84.25、84.26、84.29、84.30及84.32所列机器的推进底座。在这些机器中,推进底座、操纵机构、工具及其操作装置组成一整套机械设备。例如,装载机、推土机、机动犁等。
    一般来说,作为搬运、挖掘等机器组成部分的推进底座,可以根据其特别的结构特征(例如,形状、底盘、移动装置等)与本品目的牵引车、拖拉机区别开来。对于牵引车式的推进底座,归类时还要重点考虑其整套设备的构造及专门用以执行各种功能(牵引及推动功能除外)的设备的技术特征。例如,不归入本品目的推进底座往往配有坚实部件(例如,支座、支承板、梁、旋转起重机台等),构成底盘机架的一部分或固定(一般通过焊接)在底盘机架上,用以支承工具操纵装置。此外,这些推进底座还装有下列几种关键部件:内装液压系统,用以操纵工具的大功率设备;特种变速箱,例如,倒档的最高速度不低于前进档的最高速度的变速箱;液压离合器及转矩变换器;平衡锤;用以增加底座稳定性的加长履带;后置发动机的特制框架等。

子目注释:
子目8701.10
参见品目87.01注释的第六段及第七段。
子目8701.20
本子目所称的“公路牵引车”,是指按设计拖带半挂车长距离行驶的机动车辆。公路牵引车及半挂车的组合体具有多种名称(例如,铰接式货车、拖拉机挂车等)。这些车辆通常装有柴油发动机,可以在挂车满载的情况下,以超出城市交通的速度在公路网(即一般街道,包括林荫大道、商业大街及高速公路)上行驶。此类车辆具有可供司机及多名乘客乘坐的全封闭驾驶室(有时还配有睡眠设施)、前灯,其规格由本国规定,配有第五轮耦合器,以便在行使具有不同功能的半挂车之间进行快速换档。
短途拖带半挂车用的类似车辆不归入本子目(通常归入子目8701.90)。
子目8701.30
本子目也包括同时配有车轮与履带的牵引车、拖拉机。
子目8701.90
本子目包括短途拖带半挂车用的车辆。此类车辆具有多种名称(例如,码头牵引车、港口牵引车等),适用于挂车在指定区域内泊位或穿梭。此类车辆与子目8701.20的公路牵引车不同,不适在公路上作长途牵引用。此述车辆与公路牵引车的区别在于:其配备的柴油发动机的最大行驶速度通常不超过50公里/小时,且配有一个小型的、仅供驾驶员乘坐的单座位封闭式驾驶室。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14 22:00:55

87.02  客运机动车辆,10座及以上(包括驾驶座):
       10  —    仅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车辆
       20  —    同时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及驱动
电动机的车辆
       30  —    同时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及驱动电动机的车辆
     40  —    仅装有驱动电动机的车辆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可乘载10人及以上(包括驾驶员)的客运机动车辆。
    本品目包括公共汽车、长途客运汽车、无轨电车及飞轮蓄能大客车。
本品目的车辆可装有任何一种发动机(活塞式内燃机、电动机、活塞式内燃机与一个或多个电动机的组合体等)。   
装有活塞内燃发动机与一个或多个电动机的组合体的车辆称为“混合动力电动汽车(HEVs)”。为获得机械推动力,这些车辆可同时从可消耗的燃料及电能/电力储存装置(例如,蓄电池、电容器、飞轮/发电机)中获取能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HEVs)有多种类型,它们可通过其动力系统结构(例如,并联混合式、串联混合式、功率分流式或串并混联式)及其混合度(即全混合、轻度混合及插电式混合)来加以区分。
电动汽车由蓄电池组供电的一个或多个电动机驱动。
无轨电车由架空电线供电。飞轮蓄能大客车的操作原理是:高速飞轮可积蓄动能,用以驱动发电机向电动机供电。
    本品目还包括只需要更换车轮及锁上方向盘而无需更换发动机即可改成单节轨道车的机动客车。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14 22:01:45

87.03  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辆(品目87.02的货品除外),包括旅行小客车及赛车:
       10  —    雪地行走专用车;高尔夫球车及类似车辆
         —    仅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车辆:
       21  — — 气缸容量(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
       22  — — 气缸容量(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
       23  — — 气缸容量(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
       24  — — 气缸容量(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
         —    仅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其他车辆:
       31  — — 气缸容量(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
       32  — — 气缸容量(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
       33  — — 气缸容量(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
   40 —    同时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及驱动电动机的其他车辆,可通过接插外部电源进行充电的除外
50 —    同时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及驱动电动机的其他车辆,可通过接插外部电源进行充电的除外
60 —    同时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及驱动电动机、可通过接插外部电源进行充电的其他车辆
70 —    同时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及驱动电动机、可通过接插外部电源进行充电的其他车辆
80 —    仅装有驱动电动机的其他车辆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各种载人的机动车辆(包括水陆两用机动车辆),但品目87.02所列的机动车辆除外。本品目的车辆可装有各种发动机(活塞式内燃机、电动机、汽轮机、活塞内燃发动机与一个或多个电动机的组合体等)。
本品目包括:
一、雪地行走专用车、高尔夫球车及类似车辆
(一)雪地行走专用车(例如,雪地越野汽车)。
(二)高尔夫球车及类似车辆。
二、其他车辆
(一)汽车(例如,轿车、出租汽车、运动车及赛车)。
(二)特种运输车辆,例如,救护车、囚车及灵车等。
(三)旅宿汽车(野营汽车等),这是一种专门配有起居设施(例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等)的载客车。
(四)四轮驱动汽车,装有带管式底盘和小汽车式转向机构(例如,利用阿克曼原理工作的转向机构)。
    本品目所称的“旅行小客车”,是指最大载客量为9人(包括驾驶员),车内无需作结构上的变动即兼可载运客货的车辆。
    本品目的某些机动车辆的归类取决于其某些特征表明这些机动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乘客,而非用于载运货物(品目87.04)。这些特征特别有助于确定机动车辆的归类,即其车辆总重一般低于5吨,而且只拥有一个单一的封闭式内部空间,其中一部分容纳驾驶员和乘客,另一部分既可载客,又可载货。这种类型的机动车辆一般称为“多用途”车辆(例如,客货两用车、运动用的多用途车辆和某些类型的轻便小货车)。归入本品目的车辆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一)在驾驶员和前排乘客后面的空间具有供各人乘坐的固定座位,并带有安全装置(例如,座椅安全带或安装座位安全带的定位点和配件),或具有固定的定位点和配件,以备安装座椅和安全设备;这些座椅可以是固定的、折叠的或可从定位点移走的;
    (二)沿车厢两侧带有后窗;
    (三)在车厢两侧或后部具有带窗的滑动式、外掀式或提升式车门;
    (四)在驾驶员和前排乘客所在区间与后部区间之间没有固定隔板或屏障,其后部区间既可载客,又可载货;
(五)与乘客区间相连的整个车厢内部具有装饰精致、配置舒适的特征(例如,配置地毯、通风设备、内部照明和烟灰缸等)。
本品目也包括轻型三轮车。例如:
──装有摩托车发动机及车轮等的三轮车。根据其机械机构,这种三轮车具有传统汽车的特征,即装有汽车型转向系统或同时装有逆向齿轮及差速器;
    ──装在T形底盘上的三轮车。这种三轮车的两个后轮由各自的蓄电池电动机分别驱动。它们通常用单一的中央控制杆操纵,驾驶员用以使车辆起动、加速、制动、停止或倒退,也可通过对主动轮施加差动力矩或摆动前轮使车辆左转或右转。
    具有上述特征的三轮车,如果是供载货用的,应归入品目87.04。
本品目的车辆可以是轮式或履带式的。
装有活塞内燃发动机与一个或多个电动机的组合体的车辆称为“混合动力电动汽车(HEVs)”。为获得机械推动力,这些车辆可同时从可消耗的燃料及电能/电力储存装置(例如,蓄电池、电容器、飞轮/发电机)中获取能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HEVs)有多种类型,它们可通过其动力系统结构(例如,并联混合式、串联混合式、功率分流式或串并混联式)及其混合度(即全混合、轻度混合及插电式混合)来加以区分。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PHEVs)是指那些可通过插入电网电源插座或充电站对其蓄电池进行充电的车辆。
由蓄电池组供电的一个或多个电动机加以驱动的车辆称为“电动汽车(EVs)”。
    游乐园专用的车辆,例如“碰碰车”,应归入品目95.08。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14 22:02:39

87.04  货运机动车辆(+):
       10  —    非公路用自卸车
         —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其他货车:
       21  — — 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
       22  — — 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但不超过20吨
       23  — — 车辆总重量超过20吨
         —    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货车:
       31  — — 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
       32  — — 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
       90  —    其他
 
    本品目主要包括:
普通卡车及货车(平板式、油布篷式、封闭箱式等);各种送货汽车、搬家具车;配有自动卸货装置的货车(自动卸货车等);液罐车(不论是否配有泵);保温或冷藏货车;装运酸坛、丁烷罐等用的多层卡车;配有装卸踏板的低车架重型卡车,供装运液罐、起重或挖掘机器、变压器等用;经专门设计适用于运输新拌混凝土的货车,但不包括品目87.05所列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垃圾收集车,不论是否配有装载、压紧、倾倒等装置。
本品目也包括轻型三轮车。例如:
──装有摩托车发动机及车轮等的三轮车。根据其机械机构,他们已具有传统汽车的特征,即装有汽车型转向系统或同时装有逆向齿轮及差速器;
──装在T形底盘上的三轮车。其两个后轮由各自的电池电动机分别驱动。这种车辆通常用单一的中心控制杆操纵,驾驶员用以使车辆起动、加速、制动、停止或倒退,并可通过对主动轮施加差速力矩或转动前轮,使车辆左转或右转。
具有上述特征的三轮车,如果是供载人用的,应归入品目87.03。
    本品目的某些机动车辆的归类取决于其某些特征表明这些机动车辆主要用于载运货物,而非用于载运乘客(品目87.03)。这些特征特别有助于确定一般情况下其车辆总重低于5吨的机动车辆的归类,即这些机动车辆拥有一个通常用于载运货物的独立的封闭式后部空间或敞开式后部平板,其后部也可装有板凳式座位,但不配安全带、定位点或供乘客使用的设施,且可向车厢两侧折叠,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其后部平板载运货物。这种类型的机动车辆一般称为“多用途”车辆(例如,客货两用车、轻便小货车和某些类型的运动用多用途车辆)。归入本品目的车辆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一、在驾驶员和前排乘客后面的区间虽有板凳式座位,但不带安全装置(例如,座椅安全带或安装座位安全带的定位点和配件)或供乘客使用的设施。这些座位可以折叠或收起,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其后厢(客货两用车)或独立式平板(轻便小货车)载运货物;
    二、具有驾驶员和乘客用的独立车厢和带侧板和落下式后挡板的独立敞开式平板(轻便小货车);
    三、两侧板后面没有窗户;在侧板或后部具有不带窗的滑动式、外掀式或提升式车门,供装卸货物之用(客货两用车);
    四、在驾驶员和前排乘客所在区间与后部区间之间具有固定隔板或屏障;
    五、与车辆乘客区间相连的装货区间内部没有装饰精致、配置舒适的特征(例如,配置地毯、通风设备、内部照明和烟灰缸等)。
    本品目还包括:
    一、自卸车,这种车结构坚固,配有倾卸式或开底式车身,适于运输挖掘料及其他材料。它配有固定式或铰接式底盘,一般装有越野车轮,可在软土地面上作业。本组包括重型及轻型自卸车。轻型自卸车有时设有双向座位(即有两个方向相反的座位或两个方向盘),以便驾驶员可面向车身驾驶车辆进行卸货。
    二、梭式矿车,这种车适用于矿山把煤或矿物从采煤机或采矿机运到输送带上。这是一种下置式重型车辆,装有轮胎及活塞式内燃机或电动机,可利用输送带自动卸货,输送带就是车的底板。
    三、自动装货车,装有绞车、提升机等装置,但主要用于运输。
    四、公路铁路两用货车,这种车经特殊装备,兼可在公路或铁路上行驶。它的公路用车轮可靠在铁路轨道上,车的前部及后部都装有转向架式装置,用千斤顶将该装置举起后,这种车即可在公路上行驶。
    配有发动机及驾驶室的机动车底盘也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在工厂,仓库、码头或机场用于搬运长形货物或集装箱的跨运车(品目84.26)。
    (二)矿用装载搬运机(品目84.29)。
    (三)载货用的摩托车、踏板式轻便摩托车、机动脚踏车,例如,送货摩托车、三轮车等,不具备本品目所列三轮车特征的(品目87.11)。

子目注释:
子目8704.10
    自卸车一般可根据其以下特征与其他货物运输车辆(特别是自动卸货车)加以区别:
    1.自卸车的车身是用高强度钢板制造的,其前部伸出,遮住驾驶室顶部,起到保护驾驶室的作用。车身底板的全部或一部分朝后部向上倾斜;
    2.有些自卸车的驾驶室仅为半宽式;
    3.没有轴悬架;
    4.制动能力强;
    5.工作速度及工作区域很有限;
    6.特种沼泽地行驶轮胎;
    7.因其结构坚固,车辆自重与其有效载重量之比不超过1 :1.6;
    8.车身可由车辆本身所排废气加热,以防止所载材料粘附或冻结。
    但必须注意,某些翻斗车的构造特殊,专门用于矿区或隧道作业,例如,开底式翻斗车。这些翻斗车具有上述某些特征,但没有驾驶室,车身也没有起保护作用的前凸部分。
子目8704.21、8704.22、8704.23、8704.31及8704.32
    车辆总重量是指由生产厂家规定作为车辆最大设计载重量能力的车辆使用重量。该重量为车辆自重、最大设计载荷、驾驶员及装满燃油的油箱重量的总和。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14 22:03:35

87.05  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例如,抢修车、起重车、救火车、混凝土搅拌车、道路清洁车、喷洒车、流动工场车及流动放射线检查车),但主要用于载人或运货的车辆除外(+):
       10  —    起重车
       20  —    钻探车
       30  —    救火车
       40  —    混凝土搅拌车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经特制或改装,配有各种装置,使其具有某些非运输性功能的机动车辆,也即本品目所列车辆主要不是用于载人或运货。
    本品目包括:
    一、机动拖修车,由货车底盘(不论是否装有底板)与非旋转起重机、支架、滑轮、绞车等提升装置配置而成,用于提升及拖带发生事故的车辆。
    二、带泵机动车,装有通常由车辆本身的发动机驱动的泵(例如,救火车)。
    三、装有云梯或升降平台的车辆,供维修架空电缆、路灯等用;装有可调悬臂及平台的车辆(摄影机移动车),供拍摄电影或电视用。
    四、清洁街道、明沟,机场跑道等用的车辆(例如,清扫车、洒水车,洒水清扫车、粪罐车)。
    五、配有内装式设备的犁雪车及吹雪车,即经特制专供扫雪用的车辆,这种车一般装有涡轮机及旋转叶片等,由车辆本身的发动机或另设的发动机驱动。
    可互换的扫雪或吹雪装置,不论报验时是否装在车上,均不归入本品目(品目84.30)。
    六、各种喷洒车,不论是否配有加热设备,供摊铺沥青或砂砾用,或供农业等用。
    七、起重车,这种车不适用于运货,由一个驾驶室及一个旋转起重机固定装在一个机动车底盘上所组成。但配有自动装料装置的货车除外(品目87.04)。
    八、移动式钻机(即装有钻探装置、绞车及其他设备供钻井等用的车辆)。
    九、配有堆装机械装置的车辆(即这种车配有可沿垂直支柱移动的平台,该平台一般由车辆本身的发动机驱动)。但本品目不包括装有绞车、升降装置等的自动装货机动车,这种车的结构主要用于运货(品目87.04)。
    十、混凝土搅拌车,由一个驾驶室及一个机动车底盘组成,混凝土搅拌机固定装在底盘上。这种车兼可用于搅拌及运输混凝土。
    十一、流动发电机组,由一台发电机装在一辆载重汽车上所组成,发电机由车辆本身的发动机或专门的发动机驱动。
    十二、流动放射线检查车(例如,装有检查室、暗室及整套的放射设备)。
    十三、流动诊疗车(医疗及牙科用),设有手术室,并配有麻醉设备及其他外科器具。
    十四、探照灯车,车上装有一部探照灯,由汽车发动机驱动的发电机供电。
    十五、户外广播车。
    十六、电报、无线电报或无线电话收发车;雷达车。
    十七、赛马赌金计算车,装有计算机器,用以自动计算赛马场上的赢面。
    十八、流动实验室(例如,用于检验农用机械的操作性能)。
    十九、测试车,装有记录仪器,可测定其牵引车的牵引力。
    二十、装备齐全的烘面包车(装有揉面器、烘箱等);野外厨房车。
    二十一、工场搬运车,装有各种机器及工具、焊接器具等。
    二十二、流动银行车、流动图书馆车、展览货品用的流动展览车。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机动压路机(品目84.29)。
    (二)农用滚压机(品目84.32)。
    (三)装有辅助发动机的小型流动步行操纵器具(例如,公园、花园等场所用的清洁机及在道路上划线用的器具)(品目84.79)。
    (四)旅宿汽车(品目87.03)。
装有工作机器的机动车底盘或货车
    必须注意,凡带有起重或搬运机器、土地平整、挖掘或钻探机器等的车辆,至少必须配备下列机械装置,在实质上构成了一台基本完整的机动车底盘或货车,才能归入本品目:推进发动机、变速箱及换档操纵装置、转向及制动装置。
    另一方面,装在轮式或履带式底盘上的自推进式机器(例如,起重机、挖掘机),如果上述一种或多种推进或中心部件装在作业机器的驾驶室内,则不论整台机器是否可以依靠自身的动力在道路上行驶,仍应归入品目84.26、84.29或84.30等。
    同样,本品目不包括带有轮子的自推进式机器,它的底盘和作业机器经特制相互构成不可分割的成套机械设备(例如,自推进式平路机)。在这种情况下,作业机器不是简单地装在一个机动车底盘上,而是完全与机动车底盘组成一个整体。机动车底盘尽管可装配有上述汽车的关键部件,但只能作为机器部件使用。
    但必须注意,配有内装式设备的机动犁雪车或吹雪车一律归入本品目。

子目注释:
子目8705.10
    参见品目87.05注释的第七项。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14 22:04:22

87.06  装有发动机的机动车辆底盘,品目87.01至87.05所列车辆用
 
    本品目包括装有发动机,传动机构、转向机构及驱动桥(不论是否装有车轮),品目87.01至87.05所列机动车辆用的底盘车架或底盘车身整体式车架(单片式汽车车身或无骨架式车身)。换言之,归入本品目的货品为不带车身的机动车辆。
    但本品目的机动车底盘可装有发动机罩、挡风玻璃、叶子板、脚踏板及仪表板(不论是否装有仪表)。机动车底盘不论是否装有轮胎、化油器、蓄电池或其他电气装置,仍应归入本品目。但完整的或基本完整的牵引车、拖拉机或其他车辆不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装有发动机及驾驶室的机动车底盘,不论其驾驶室是否完整(例如,未装有座位的)(品目87.02至87.04)(参见本章注释四)。
    (二)未装有发动机的机动车底盘,不论是否装有各种机械零件(品目87.08)。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14 22:05:05

87.07  机动车辆的车身(包括驾驶室),品目87.01至87.05所列车辆用:
       10  —    品目87.03所列车辆用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品目87.01至87.05所列机动车辆用的车身(包括驾驶室)。
    本品目不仅包括预备装在机动车底盘上的车身,也包括无底盘车辆的车身(这种车的发动机及驱动桥由车身本身支承)。本品目还包括组合式车身,其底盘的某些部件也装在车身内。
    本品目包括各种类型车辆的车身,其范围很广(例如,客车车身、货车车身及特殊用途车辆的车身)。它们一般用钢、轻型合金、木材或塑料制成。
    这些车身可以配备齐全(例如,装有仪表板、行李箱、座位、坐垫、地席、行李架及电气装置等各种配件及附件)。
    不完整的车身也归入本品目,例如,未装配挡风玻璃或车门等零件的车身或内部装饰及油漆作业尚未完成的车身。
    驾驶室(例如,货车、牵引车及拖拉机用的)也归入本品目。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14 22:05:49

87.08  机动车辆的零件、附件,品目87.01至87.05所列车辆用:
       10  —    缓冲器(保险杠)及其零件
         —    车身(包括驾驶室)的其他零件、附件:
       21  — — 座椅安全带
       29  — — 其他
       30  —    制动器、助力制动器及其零件
       40  —    变速箱及其零件
       50  —    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及其零件,不论是否装有其他传动部件;非驱动桥及其零件
       70  —    车轮及其零件、附件
       80  —    悬挂系统及其零件(包括减震器)
         —    其他零件、附件:
       91  — — 散热器及其零件
       92  — — 消声器(消音器)、排气管及其零件
       93  — — 离合器及其零件
       94  — — 转向盘、转向柱、转向器及其零件
       95  — — 带充气系统的安全气囊及其零件
       9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品目87.01至87.05所列机动车辆的零件及附件,但它们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一、它们必须可确定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上述车辆;以及
    二、它们不得列入第十七类注释规定不包括的货品范围(参见相应的总注释)。
    本品目的零件及附件包括:
    (一)已组装的汽车底盘车架(不论是否装有车轮,但未装有发动机)及其零件(例如,大梁、支架、横梁;悬挂装置;支撑车身、发动机、脚踏板、电池或燃油箱等用的支架及托架)。
    (二)车身零件及其配套附件,例如,底板、侧板、前面板、后面板、行李舱等;门及其零件;发动机罩;带框玻璃窗、装有加热电阻器及电气接头的窗、窗框;脚踏板;挡泥板、叶子板;仪表板;散热器护罩;牌照托架;保险杠;转向柱托架;外部行李架;遮阳板;由车辆发动机供热的非电气供暖及除霜设备;固定装在机动车内用以保护人身安全的座位安全带;地毡(纺织材料或未硬化硫化橡胶制的除外)等。尚未具有不完整车身特征的组合体(包括组合式底盘车身),例如,尚未装有车门、挡泥板、发动机罩及后行李箱盖等零件的组合体,应归入本品目,而不应归入品目87.07。
    (三)离合器(锥形离合器、盘式离合器、液压离合器、自动离合器等,但品目85.05所列的电磁离合器除外)、离合器外壳、离合器盘、离合器杆及已装配的离合器摩擦片。
    (四)各种变速箱(机械式、超速传动式、预选式、电动机械式、自动式等);变矩转换器;变速箱体;传动轴(但作为发动机内部零件的除外);小齿轮;直接传动爪形离合器及变速拉杆等。
    (五)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非驱动桥(前桥或后桥);差速器箱;行星齿轮机构;轮毂、短轴(轴颈)、短轴托架。
    (六)其他传动零件及部件(例如,方向传动轴、半轴;齿轮及齿轮传动装置;滑动轴承;齿轮减速装置;万向节)。但本品目不包括发动机的内部零件,例如,品目84.09的连杆、推杆、气门挺杆以及品目84.83的曲轴、凸轮轴及飞轮。
    (七)转向机构零件(例如,转向柱管、转向横拉杆及操纵杆、转向关节系杆;壳体;齿条齿轮传动装置;动力转向机构)。
    (八)制动器(蹄式、扇形、盘式等)及其零件(盘、鼓、缸、已装配的制动摩擦片、液压制动器的油箱等);助力制动器及其零件。
    (九)悬挂减震器(摩擦式、液压式等)及其他悬架零件(弹簧除外)、扭杆弹簧。
    (十)车轮(压制钢车轮、钢线辐轮等),不论是否装有轮胎;履带式车辆的履带及一组轮子;轮、轮盘、毂盖及轮辐。
    (十一)控制装置,例如,转向盘、转向柱、转向器。转向轮轴;变速操纵杆及手刹车操纵杆;加速踏板、制动踏板、离合器踏板;制动器及离合器的连杆。
    (十二)散热器、消音器、排气管、燃油箱等。
    (十三)离合索缆、制动索缆、油门索缆及类似索缆,由一条软套管套着一条活动的索缆构成。它们报验时已切成一定长度,端部还装有配件。
    (十四)带充气系统的各类安全气囊(例如,驾驶员侧气囊、乘客侧气囊、安装在门板内用于侧面撞击保护的气囊、安装在车辆顶板用以对头部进行特别保护的气囊)及其零件。充气系统包括装在一个容器内的点火器及推进剂,用来引起气体膨胀充入气囊。本品目不包括遥感器或电子控制器,因其不能视为充气系统的零件。
    本品目不包括品目84.12的液压缸或气压缸。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14 22:07:11

87.09  短距离运输货物的机动车辆,未装有提升或搬运设备,用于工厂、仓库、码头或机场;火车站台上用的牵引车;上述车辆的零件:
         —    车辆:
       11  — — 电动的
       19  — — 其他
       90  —    零件
 
    本品目包括在工厂、仓库、码头或机场短距离运输各种负载(货物或集装箱)或在火车站月台上拖带小型挂车用的机动车辆。
    这种车辆种类很多,大小各异,有些是由蓄电池供电的电动机驱动,有些则是由活塞式内燃机或其他类型的发动机驱动。
    本品目的车辆区别于品目87.01、87.03或87.04所列车辆的一些共同主要特征可归纳如下:
    一、这些车辆的结构及其主要设计特点是不适于在马路或其他公用道路上载运客货的。
    二、满载时其最高速度一般不超过每小时30~35公里。
    三、其转弯半径约等于车辆本身的长度。
    本品目所列的车辆通常没有封闭式驾驶室,只设有一个工作台,供驾驶员站着驾驶车辆。有些车辆在驾驶员座位的上面装有保护支架及金属护板等。
    本品目的车辆可以是步行操纵的。
    作业区用货车是一种装有载货平板或容器供运送货物用的机动货车。
    一般用于火车站的小型油槽车,不论是否装有辅助泵,也归入本品目。
    火车站月台牵引车,主要用于拖带或推动其他车辆(例如,小型挂车)。这种车本身并不载货,一般比品目87.01所列的牵引车轻型,牵引能力也较低。这种牵引车也可用于码头、仓库等处。
零  件
    本品目也包括本品目所列车辆的零件,但这些零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一)它们必须可确定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上述车辆;以及
    (二)它们不得列入第十七类注释规定不包括的货品范围(参见相应的总注释)。
    本品目包括下列零件:
    1.底盘。
    2.车身、平板、可拆卸的侧栏板、倾卸装置。
    3.车轮,不论是否装有轮胎。
    4.离合器。
    5.变速箱、差速器。
    6.车轴。
    7.转向盘、转向操纵杆。
    8.制动系统及其零件。
    9.离合索缆、制动索缆、油门索缆及类似索缆,由一条软套管套着一条活动的索缆构成。它们报验时已切成一定长度,端部还装有配件。
    本品目不包括:
    1.装有起重机的跨式运货车及工作车(品目84.26)。
    2.装有提升或搬运设备的叉车及其他工作车(品目84.27)。
    3.翻斗车(品目87.04)。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14 22:09:20

87.10  坦克及其他机动装甲战斗车辆,不论是否装有武器;上述车辆的零件
 
    本品目包括坦克及其他机动装甲战斗车辆,不论是否配有武器;也包括上述车辆的零件。
    坦克是装在履带上的装甲战斗车辆,配有各种武器(炮、机枪、火焰喷射器等)。这些武器通常装在一个旋转炮塔内。有些坦克装有特殊的回转稳定器,以便在坦克运动时能瞄准目标。坦克也可装有扫雷装置,例如,扫雷器(这是一个装在坦克前部悬臂上的转鼓,转鼓上附有两端为球形的链条)或装在坦克前部的一组重型滚筒。
    本品目也包括水陆两用坦克。
    装甲车行驶较坦克快,也较轻便,不象坦克那样装有重装甲或重炮。有些装甲车只是部分装甲。装甲车主要用于警务、侦察或在战区内供运输用。有些装甲车是履带式的,但大部分装甲车是地轮式的。装甲车可以是水陆两用的(例如,履带式装甲登陆车)。
    本品目也包括:
    一、装有起重机用以抢修战斗车辆的坦克。
    二、装甲补给运输车,一般是履带式的,不论是否装有武器,用以在战区内运输汽油、弹药等。
    三、小型遥控坦克,用以向前线战斗车辆及炮兵部队运送弹药。
    四、固定装有破坏工事特种设备的装甲车。
    五、载人用装甲运输车。
    本品目不包括仅装有轻型装甲或可拆卸的辅助装甲的普通车辆(酌情归入品目87.02至87.05)。
    自行火炮归入品目93.01;这种火炮的特点是只有在本身不运动时才能发射,火炮本身所能转动的方向也很有限。
零  件
    本品目也包括上述车辆的零件,但它们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一)它们必须可确定为专用或主要用于上述车辆;以及
    (二)它们不得列入第十七类注释规定不包括的货品范围(参见相应的总注释)。
    本品目包括:
    1.装甲车身及其零件(炮塔、装甲门、发动机罩等)。
    2.坦克专用履带。
    3.装甲车专用车轮。
    4.坦克履带的驱动轮。
    5.已加工成可确定为本品目所列车辆零件的装甲钢板。
    6.离合索缆、制动索缆、油门索缆及类似索缆,由一条软套管套着一条活动的索缆构成。它们报验时已切成一定长度,端部还装有配件。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14 22:09:56

87.11  摩托车(包括机器脚踏两用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不论有无边车;
边车:
     10  —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不超过50毫

     20  —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超过50毫升,
但不超过250毫升
     30  —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超过250毫升,
但不超过500毫升
     40  —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超过500毫升,
但不超过800毫升
     50  —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超过800毫升
      60  —    装有驱动电动机的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主要供人乘骑的两轮机动车辆。
除普通摩托车以外,本品目还包括踏板摩托车,其特点是车轮较小,车辆的前后两部分由一块踏板连接起来;配有一台内装式发动机及一个脚踏系统的机器脚踏两用车;以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
本品目还包括单人用两轮电动交通工具,用于人行道、小路及自行车道等低速行驶区域。该交通工具上有一个由多个陀螺传感器和机载微处理器构成的系统,它使站立在交通工具上的骑乘者在两个独立而且是非前后串列的轮子上保持平衡。
本品目由一个或多个电动机驱动的摩托车称为“电动摩托车”。这些摩托车装有一个蓄电池组向电动机供电。此类“插电式”摩托车的蓄电池可通过插入电网电源插座或充电站对其进行充电。
    摩托车可装有驾驶员挡风防雨的装置,也可装有边车。
    三轮车(例如,送货三轮脚踏车)如果不具备品目87.03或87.04所列机动车辆的特征,也归入本品目(参见品目87.03及87.04的注释)。
    本品目还包括各种边车。这是一种专用于载运客货但不能单独使用的车辆。它的一边装一个车轮,另一边装有一些接合配件,使其附在脚踏车或摩托车上与脚踏车或摩托车并排行驶。
    本品目不包括:
    (一)载人用四轮驱动汽车,装有带管式底盘和小汽车式转向机构(例如,利用阿克曼原理工作的转向机构)(品目87.03)。
    (二)挂在脚踏车或摩托车上的挂车(品目87.16)。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14 22:11:06

87.12  自行车及其他非机动脚踏车(包括运货三轮脚踏车)
 
    本品目包括非机动脚踏车,即装有一个或多个车轮的脚踏车〔例如,自行车(包括儿童用自行车)、三轮脚踏车、四轮脚踏车〕。
    除了普通脚踏车以外,本品目还包括下列各种专用车辆:
    一、运货三轮车,通常为铰接式,在其两个主导车轮上装有一容器(有时是保温的)。
    二、双人自行车。
    三、杂技演员专用的独轮脚踏车(单轮脚踏车)及自行车,其特点是车身较轻,装有固定车轮等。
    四、残废人专用自行车(例如,装有一种特殊装置,以便用一只脚也能踏动自行车)。
    五、后轮轮毂上装有辅助支地轮的自行车。
    六、比赛用自行车。
    七、四轮车,装有几个座位及几副脚踏板,整部车装在一个轻型构件内。
    八、类似自行车的脚踏式踏板车,设计为供儿童、年轻人及成年人骑乘之用,有类似自行车的可调操纵杆及把手、充气车轮、车架及手动刹车,配有一个踏板,设在一个带链条的链轮装置上。
    装有边车的脚踏车仍归入本品目,但单独报验的边车除外(品目87.11)。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品目87.11)。
    (二)儿童脚踏车(儿童自行车除外)(品目95.03)。
    (三)仅适于在游乐场使用的特种脚踏车(品目95.08)。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14 22:11:53

87.13  残疾人用车,不论是否机动或其他机械驱动:
       10  —    非机械驱动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专用于载运残疾人的载运车、轮椅或类似车辆,不论是否机械驱动。
    用机械驱动的残疾人用车通常由一台轻型发动机驱动,或用手操纵一个杠杆或手柄推进装置驱动。其他残疾人专用车则是用手推动或直接用人力操纵车轮推动的。
    本品目不包括:
    (一)经简单改装供残疾人使用的普通车辆〔例如,汽车装上手动离合器、加速器等(品目87.03),或自行车装上一种特殊装置,以便能用一只脚踏动(品目87.12)〕。
    (二)担架车(品目94.02)。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14 22:12:43

87.14  零件、附件,供品目87.11至87.13所列车辆用:
       10  —    摩托车(包括机器脚踏两用车)用
       20  —    残疾人车辆用
         —    其他:
       91  — — 车架、轮叉及其零件
       92  — — 轮圈及辐条
       93  — — 轮毂(倒轮制动毂及毂闸除外);飞轮、链轮
       94  — — 制动器(包括倒轮制动毂及毂闸)及其零件
       95  — — 鞍座
       96  — — 脚蹬、曲柄链轮及其零件
       9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摩托车(含机器脚踏两用车)、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边车、非机动脚踏车及残疾人用车的零件及附件,但它们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一、它们必须可确定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上述车辆;以及
    二、它们不得列入第十七类注释规定不包括的货品范围(参见相应的总注释)。
    本品目的零件及附件包括:
    (一)运货三轮车、边车或残疾人用车的车身及其零件(车篷、车门、底板等)。
    (二)底盘车架及其零件。
    (三)摩托车的齿轮传动装置、变速箱、离合器、其他传动装置及其零件。
    (四)车轮及其零件(轮毂、轮箍、辐条等)。
    (五)活轮链轮。
    (六)变速齿轮传动机构和其他齿轮传动装置及其零件。
    (七)曲柄传动机构及其零件(曲柄轮、曲柄、曲轴等);脚踏及其零件(踏板轴等);鞋头夹套。
    (八)足蹬起动器、起动杆及其他控制机构。
    (九)各种制动器(悬臂闸、夹钳式制动器、轮闸、鼓形闸、盘式制动器、倒轮闸鼓等)及其零件(闸杆、闸瓦夹持器杆、轮闸的闸轮及闸瓦,悬臂闸的轭)。
    (十)车把手、车把转柄、手杆柄(用软木、塑料等制成)。
    (十一)鞍座、鞍座柱;鞍座罩。
    (十二)叉,包括伸缩叉及其零件(叉顶及叉叶等)。
    (十三)脚踏车架的管及套接管。
    (十四)液压式减震器及其零件。
    (十五)挡泥板及其支撑件(支架、固定杆等)。
    (十六)反射镜(已装配的)。
    (十七)护衣器(品目56.08所列的线网除外);传动链罩;脚踏及护腿板。
    (十八)摩托车架。
    (十九)踏板摩托车的倾翻罩及备用胎罩。
    (二十)消音器及其零件。
    (二十一)油箱。
    (二十二)挡风玻璃。
    (二十三)行李架、灯架、水瓶架。
    (二十四)残疾人用车的驱动杆及摇手、靠背及靠背转向柱、脚垫、搁腿架、扶手等。
    (二十五)离合索缆、制动索缆、油门索缆及类似索缆,由一条软套管套着一条活动的索缆构成。它们报验时已切成一定长度,端部还装有配件。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14 22:13:22

87.15  婴孩车及其零件
 
    本品目包括:
    一、婴孩车,不论是否折叠式,装有两个或多个车轮,一般用手推动(椅式手推车、手推婴孩车、折叠式婴孩车等)。
    二、上述婴孩车的零件,但它们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一)它们必须可确定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品目的婴孩车;以及
    (二)它们不得列入第十七类注释规定不包括的货品范围(参见相应的总注释)。
    本品目包括下列零件:
    1.装在底盘上的车身,包括可拆卸手推婴孩车的车身,这些车身可作摇篮用。
    2.底盘及其零件。
    3.车轮(不论是否装有轮胎)及其零件。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14 22:14:23

87.16  挂车及半挂车或其他非机械驱动车辆及其零件:
       10  —    供居住或野营用厢式挂车及半挂车
       20  —    农用自装或自卸式挂车及半挂车
         —    其他货运挂车及半挂车:
       31  — — 罐式挂车及半挂车
       39  — — 其他
       40  —    其他挂车及半挂车
       80  —    其他车辆
       90  —    零件
 
    本品目包括装有一个或多个车轮,供载运客货用的非机械驱动车辆(前面各品目所列的车辆除外);还包括未装有车轮的非机械驱动车辆(例如,滑板车、在木制滑道上行驶的特制滑橇等)。
    本品目的车辆是用其他车辆(牵引车、卡车、货车、摩托车、自行车等)牵引、用手推或拉动、用脚推动或用畜力拖曳的。
    本品目包括:
    一、挂车及半挂车
    本品目所称的“挂车”及“半挂车”,是指用特殊挂钩装置(不论是否自动)专门挂接在其他车辆上的车辆(边车除外)。
    归入本组的挂车中最多的是挂接在机动车辆上使用的挂车。挂车通常装有两副或多副车轮及一个挂钩系统。挂钩系统装在能控制车辆行驶方向的回转前轮上。半挂车仅装有后轮,其前部靠在牵引车的平板上,用一种特殊挂钩装置连接起来。
    以下注释中所称的“挂车”包括半挂车。
    归入本组的挂车包括:
    (一)供居住或野营用厢式挂车(旅行挂车)。
    (二)配有自动装载装置的农用自装式挂车,有些还配有草料及玉米秆的切碎装置。
    本品目不包括固定与收割设备装在一起,供切割、切碎及运输草料、玉米等用的自装式挂车(品目84.33)。
    (三)运载各种货品(饲料、粪肥等)的自卸挂车。这种挂车装有活动底板,以便卸货;它们配备各种装置(粪肥粉碎机、饲料切碎机等)后便可改装成施肥车、饲料车或运根茎作物的挂车。
    (四)其他货运挂车,例如:
    1.油罐挂车(不论是否装有泵)。
    2.农业、市政工程等用的挂车(不论是否自卸式)。
    3.运输易腐货品用的冷藏或保温挂车。
    4.搬家具用的挂车。
    5.运输家畜、小汽车、自行车等用的单层或双层挂车。
    6.经改装用于运输某些货物(例如,平板玻璃)的挂车。
    7.公路铁路两用(联合运输)挂车(主要用作公路挂车,但也可将其装在有导轨的特种铁道货车上进行运输)。
    8.装有导轨用以在公路上运输铁道货车的挂车。
    9.装有装卸踏板供运输重型货物(油罐、起重机、推土机、变压器等)用的低车架挂车。
    10.搬运木材用的两轮或四轮独立式转向车。
    11.运输木材用的伐木搬运挂车。
    12.由脚踏车或摩托车拖带的小型挂车。
    (五)其他挂车,例如:
    1.载客用的机动车挂车。
    2.游艺场用大篷车(品目95.08所列的车辆除外)。
    3.展览用挂车。
    4.图书馆挂车。
    二、手或脚驱动的车辆。
    本组包括:
    (一)各种手推运货车,包括专用于某种工业(例如,纺织工业、陶瓷工业、乳品加工业等)的手推运货车。
    (二)独轮手推车、行李手推车、斗式手推车及自卸手推车。
    (三)主要在火车站上使用的食品手推车、手推餐车(品目94.03所列的餐车除外)。
    (四)处理垃圾等用的两轮手推车。
    (五)黄包车。
    (六)冰淇淋摊贩用的小型保温手推车。
    (七)各种商贩用手推车。这些轻型手推车有时装有充气轮胎。
    (八)在山区内运输木材用的手拉雪橇。
    (九)“脚蹬雪橇”(Kicksleds),骑乘者用脚直接蹬压雪地加以驱动,主要供在亚北极地区载人之用。
    本品目不包括:
    (一)助行器,也被称为“助行车”,一般由装有三个或四个轮子(部分或全部可旋转)的金属管框架、扶手及手刹构成(品目90.21)。
    (二)商场用小型带轮购物容器(例如,带轮购物篮),由编织材料、金属等制成,不带底盘(应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三、畜力拖曳的车辆
    本组包括:
    (一)御用(礼仪)马车、四轮马车、低轮有篷轻便马车、出租马车、有篷马车。
    (二)运柩车。
    (三)单座两轮轻便马车。
    (四)公园、广场等处用的儿童驴车及小马车。
    (五)各种送货车;搬家具用车。
    (六)各种两轮畜力车,包括自卸车。
    (七)畜力滑撬及雪橇。
装有机器等的车辆
    凡固定装有机器或器具的车辆,应按整套设备的基本特征归类。因此,本品目包括以车辆本身为基本特征的设备;另一方面,以所配有的机器或器具为基本特征的设备,不归入本品目。
    据此:
    一、装有油罐的手推车、畜力车或挂车,不论其是否配有灌油或抽油的辅助泵,均应归入本品目。
    二、下列设备不归入本品目,而应按有关机器或器具归类:
    (一)品目84.24所列的手推车式、畜力车式或挂车式喷雾器。
    (二)安装在简单的轮式底盘上以备拖带的机器或器具,例如,移动式泵及压缩机(品目84.13及84.14)及移动式起重机及机动梯(品目84.26或84.28)。
    (三)牵引式混凝土搅拌机(品目84.74)。
零  件
    本品目也包括上述车辆的零件,但它们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一)它们必须可确定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上述车辆;以及
    (二)它们不得列入第十七类注释规定不包括的货品范围(参见相应的总注释)。
    本品目的零件包括:
    1.底盘及其部件(底架大梁、横梁等)。
    2.车轴。
    3.车身及其零件。
    4.木制或钢制车轮及其零件,包括装有轮胎的车轮。
    5.挂钩装置。
    6.制动器及其零件。
    7.传动轴、旋转杆及类似零件。

    冬季运动器械,例如,平底雪橇、长雪橇等,不归入本品目(品目9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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