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子 发表于 2015-1-8 15:07:53

【政策解读】解读海关企业信用管理

2014年12月1日起,《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以下简称《信用办法》)正式实施,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类办法》)废止。今后,进出口企业将不再按照AA、A、B、C、D分类,而是将依据信用状况认定为认证企业(包括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

企业信用等级如何认定?

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包括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
(1)认证企业应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分为一般认证企业标准和高级认证企业标准,以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对外公告为准。《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分为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安全和附加标准5大类。企业可自行比对标准,符合条件的可向注册地海关提交申请。海关自收到企业书面认证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认证结论(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30日)。
(2)企业有走私、违规达到一定次数及金额、拖欠税款或罚款、报关差错率超标等情形的,将被认定为失信企业(详见《信用办法》第十条)。
(3)以下情形的企业认定为一般信用企业:首次注册登记的企业;认证企业不再符合规定的条件,且未发生失信企业所列情形的;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失信企业所列情形的。

评价指标上有何变化?

《信用办法》体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原则,落实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
(1)取消了企业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2万票(中西部5000票)和3000票以上的规模标准。
(2)取消了新注册企业满1年才能申请认证企业的年限的限制,取消了企业必须先适用A类企业满1年才能申请AA类的限制。
(3)科学设立认定标准。改变《分类办法》中指标均为刚性、绝对数值的做法,给予企业一定的规范改进空间,同时考虑大小企业以及进出口业务量多少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对值指标(如差错率、违法次数占比等)。
有哪些程序方面的简化?
(1)核批权限下放。海关总署不再对高信用企业的认定进行核准,放权给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
(2)最大限度减少企业申请程序。除了认证企业需要企业向海关申请认定外,其他企业信用等级调整都由海关按照客观、量化标准进行动态调整,无需向海关申请。
(3)缩短信用认定办理时限。例如,高级认证企业评定时间仅需90日,办理时间较《分类办法》减少约3个月。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政策解读】解读海关企业信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