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医疗物资第5号公告的一点补充,附获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及医疗器械企业名单( e! t, q* d o" ^; [, T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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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四部分组成 1、对于第5号公告政策想法的两点补充 2、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 3、部分国家(地区)防疫物资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第三版) 4、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医疗物资生产企业清单 4 c1 u* o9 u3 U. d) r
对于第5号公告政策想法的两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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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1: % S+ @# E( B! y: X" n1 @" c
对于非医用口罩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的要求,应该分为三种情况: 7 n( |& l/ ~) E% q8 D& v
1、国外强制要求执行相关标准的,并且采用生产商准入制度的,则应以公布名单为准。 2、国外官方认可中国质量标准予以替代的,比如美国FDA的紧急使用授权法案就明确,符合YY/T0969的用于医护领域的就不用FDA认证,欧盟也是符合GB2626的用于医护的现在不用办CE。 3、国外对非医用口罩无相关执行标准的,则必须符合中国质量标准。 所以,中国质量标准和境外标准不是“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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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对于符合中国质量标准的判定,个人认为需要以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报告为宜,目前还未看到海关可以以企业自检报告作为替代的,当然不排除执行差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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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2: % ~' l4 G/ Z# V1 O6 o' u
公告中“对4月26日之前已签订的采购合同……”这个问题的执行就有待海关进一步明确了,毕竟大家都知道出口合同是怎么签署出来的,如果简单的用合同文本的签署日期来进行判定,这个恐怕就留下了一个漏洞,所以我个人认为很可能海关以申报时间为准。当然,这只是一种猜测,具体还要以执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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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果子(微信:sunkai0107)的个人解读,仅供参考。- g: T1 i9 x+ j9 B- D* b0 K.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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