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境内收发货人/境外收发货人的最全填报要求解析
在进出口实务中,即便长期从事关务工作的关务人员,也容易忽略海关针对收发货人栏目的特殊填报规则。报关单上的境内收发货人与境外收发货人栏目,看似简单,但是在特殊情形下极易申报出错。今天果子(微信:sunkai0107)就为大家详细解读这两个栏目的填报要点,其中的一些特殊规定我相信很多关务人员都不知道。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这两个栏目基础填报要求看似简单,但特殊场景的判断非常考验我们的理解能力。我们先介绍相关栏目的基础填报要求,再重点解读特殊填报规则。
一、境内收发货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 2019 年 18 号公告):
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编码填报 18 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其在海关的备案编码。
我们分几个要点分别讲解:
1.常规单抬头业务
境内收发货人与生产销售单位(出口)/ 消费使用单位(进口)为同一境内主体时,都是由企业自行签订外贸合同,自行组织进出口。此时,这两个栏目填报信息保持一致。
在果子(微信:sunkai0107)为企业开展AEO认证辅导过程中,经常发现这样的申报错误:进出口收发货人自行签约且自主组织进出口,但其报关单生产销售单位/消费使用单位填报为其他企业,属于典型申报差错,最后我会介绍这种情形。
2.如何理解条文里的“法人、其他组织”
法人,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而填制规范中的其他组织,则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依法设立、可独立对外签约履约的非法人组织。例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分支机构,虽无法人资格,但可申领独立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具有独立的海关分支机构备案编码。
这里果子要补充一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同样属于此类非法人组织,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也可作为境内收发货人开展进出口业务。
3.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适用场景
少数经法定审批设立的机构、境外企业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在经批准并办理海关临时备案登记后,可开展非经营性进出口业务。这类主体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栏填报海关分配的10位备案编码。但是请注意:此类临时备案主体仅限非贸易货物(样品、展品、自用物资等),不得用于一般贸易、需要退税的经营性进出口。
4. 双抬头填报规则
在报关单填制规范中明确了,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这里的合同签订者,是指直接与境外客商签署外贸合同的境内企业;而合同执行者,是指受签约方委托,实际安排货物运输、办理清关、负责收付汇、办理出口退税的履约主体。
在进出口实务中,国内需求企业委托外贸公司代理进出口。境内收发货人填报受托的外贸公司;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填报需求企业。但前提是双方签订正式代理进出口协议,在海关稽查中会对代理协议重点审核。
理解这条规则,就能明白我前面提到的申报错误案例:当收发货人为生产企业,又未委托外贸公司代理进出口,此时报关单的双抬头,就是申报错误。
5.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进口投资设备不能按双抬头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委托外贸公司代理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监管方式为2025(合资合作设备)、2225(外资设备物品)的,境内收发货人不可填报外贸企业,而应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 XXXX(进出口企业)进口”,并填写受托外贸企业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境外收发货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 2019 年 18 号公告):
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
本条规范里的“通常”二字是关键,也是境内、境外收发货人最大的区别。
细心的朋友应当已经发现,填制规范中境内收发货人规范中没有“通常”的表述,就代表其属于强制性条款;而境外收发货人规范中采用该表述,则代表其属于描述性指引,并非强制穿透至境外实际履约方。
在两个栏目表述存在区分,是因为境内收发货人是我国海关征税、监管、稽查、出口退税的国内责任主体,需要确认海关监管权限,因此强制要求填报实际履约执行方;而境外收发货人处于我国海关管辖范围之外,无法对其实施监管,因此不设置同类强制规则。也就是说,境内收发货人有签约与执行不一致时填报执行方的强制特殊规则;境外收发货人没有同款强制条款,不能套用境内收发货人的填报逻辑。
6.一般业务填报
在常规业务中,境外签订合同与执行合同为同一主体,直接填报该主体即可。如果境外签订合同与执行合同不是同一家,果子建议填报合同的签约方。
7.指定第三方收货
如出口合同中约定由境外第三方收货,则应填报收货方。如:国内A企业与香港B企业签订出口合同,合同约定A直接将货物发运至美国C企业。
此时境外收货人,优先填报合同载明的买方香港B企业;如果合同明确约定由C作为指定收货方,才可填报美国C企业。
8. 境外收发货人填“NO”
境外收发货人栏目仅有一条特殊规定:特殊情况下无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填报 “NO”。
在果子(微信:sunkai0107)开展AEO认证辅导过程中,经常发现企业随意填报 “NO”,绝大多数属于申报错误。
这里果子需要明确的是,不存在境外交易方,不存在跨境物权转移时,才可填“NO”。又分两种情形:
1.实际进出境。如暂时进出境货物、境外直接退运等实际进出境业务,货物所有权始终属于境内企业,没有发生对外商业买卖,该栏目可填报为 NO;
2.无实际进出境。如综保区内货物流转、综保区一日游、深加工结转、手册料件结转等情形,因进口申报不存在境外交易主体,该栏目也填报 NO。
3.如果货物由境外企业存入综保区,在二线出区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中,仍然存在境外收发货人,此时就不能填 NO。
在这里果子需要强调的是,不能为了隐匿境外客户信息而填报NO。只要存在跨境商业交易、存在境外买卖双方,都必须如实填报境外收发货人名称,这种情形填报NO属于违规申报。
以上,就是果子(微信:sunkai0107)对于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境内收发货人和境外收发货人栏目的解读。欢迎大家就海关AEO认证、商品归类、海关争议等关务问题与我交流。
我是果子,报关员果子,您身边的关务好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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