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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典型案例看防疫物资出口的海关风险与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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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7 07:4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徐珊珊



从典型案例看防疫物资出口的海关风险与合规-1.jpg

出于支持国际社会共同抗疫的目的,今年3月底以来海关等部门连续出台了加强防疫物资监管的三项规定。[1]并于四月公布了三批典型案例。[2]本文将从这些规定及案例着手,关注防疫物资出口企业应当注意的法律风险点,以及风险发生后的补救思路。
一、典型案例中揭示的三种风险


今年4月,海关总署公布了三批共12件违法违规出口医疗物资的典型案例,情况汇总如下表格:

从典型案例看防疫物资出口的海关风险与合规-2.jpg

(表一)

概括起来,表一中三批案例所涉及的商品主要为口罩,包括医用和非医用口罩,此外还包括一次性医用手套、护目镜、体温计等防疫物资。主要情节都是申报不实,如将医用口罩申报为非医用。
二、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风险的来源与补救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风险来源

面对表一中列出的防疫物资出口风险,人们不禁会问:同样是医用口罩申报为非医用口罩,为何处罚依据如此不同?比如,对比第一批案例二[3]与案例三[4],我们发现,4月9日的案例采用了“未向海关如实申报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违法定性,4月15日的案例采用了“逃避出口商品检验”的违法定性。此外,为何又会出现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风险,而针对这些风险应当如何防范与补救?

让我们从最新的公告入手来找原因。3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以下简称“5号文”[5]出台。据此,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

“5号文”发布后,海关对上述医用物资的出口监管要求开始变得较严格,一改此前因缺少限制性监管要求而造成的局面。查《税则》可见,出口医用口罩(HS编码:6307900010)、防护服(HS编码:6210103010 & 3926209000)、红外测温仪(HS编码:9025199010)、呼吸机(HS编码:9019200010 & 9019200090)、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HS编码:3002150090、3822001000、3822009000),均无特殊海关监管条件。3月31日之前,如果发生把“医用”口罩申报为“非医用”的行为,海关只可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来进行处罚。进一步地,由于之前并没有区分“医用”口罩与“非医用”口罩的申报要求,如果出口商只是笼统地报为“口罩”,甚至海关并无加以处罚的依据。在5号文发布之后,除了需要区分“医用”与“非医用”以外,对典型案例中的申报不实逃避“声明”的行为,海关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还可适用第十五条第(二)项即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对其进行处罚。

4月10日,《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关于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公告》[6]以下简称“53号文”)出台,将医用口罩等防疫物资列为出口法检商品。此后从典型案例上看,把“医用”口罩申报为“非医用”在处罚上就统一为“逃避出口商品检验”。从表一可见,依“逃避出口商品检验”进行处罚力度较《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与(二)项明显增强。

在53号文尚未出台的时候,可能是由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与(二)项的处罚力度太轻,天津缉私局与广州缉私局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在两个典型案件处理中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了移送处理。[7]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风险补救

依典型案例中的有限信息,我们认为判定行为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可能存在争议。因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特征表现为涉案产品不符合国内质量标准要求,如口罩不符合过滤效果标准要求案[8],而出口商品由于本身具有涉外性,其是否为伪劣产品取决于合同的约定以及目标市场的质量标准。以国内市场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出口商品,可能会因为质量标准不同引发争议。
三、“逃避出口商品检验”的风险补救


对类似典型案例中情形的处罚,似乎4月10日之后已无争议,“逃避出口商品检验”似乎应是标准答案。我们看到,第53号文在4月10日公布当日即生效。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第三条的规定,法检商品目录至少应当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那么何谓“紧急情况”呢?以下是一些进出口有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使用“紧急情况”一词的语境列表。

从典型案例看防疫物资出口的海关风险与合规-3.jpg

(表二)

通过表二的梳理我们发现,“紧急情况”一词通常出现在不立即采取行政措施,便会造成严重或不可挽回结果的情况下。

进一步地,再看其他需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商品,针对这些商品的文件从公布到实施都有一定的缓冲期。

从典型案例看防疫物资出口的海关风险与合规-4.jpg

(表三)

如表三所显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商品的文件提前公布期为一天,硅铁为三十天以上。显然53号文增加法检商品要求且当日生效不同寻常。进一步地,我们发现,第一,53号文虽进一步要求法定检验,但同时内部发文要求不必产地商检。[10]第二,53号文中所列的11种法检商品中有4种已在5号文之中有了加强监管规定,在53号文中并未进一步加强。第三,其他7种商品的监管措施也基本相同,主要的变化是从“承诺取得”变为“提交”医疗产品注册证。这些情况都说明此次53号文发布当日生效并非出于不立即采取行政措施,便会造成严重或不可挽回结果的典型的“紧急情况”;也非出于以商检措施应对商品本身的危险性的要求。

依前文分析并进一步推理可知,第五十三号文的出台最主要地是为了统一行政处罚依据和理由。有人会问,这是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第三条所说的“紧急情况”? 如否,是否对于4月10日至5月10日之间对非医用口罩等防疫物资未正确申报的行为人来说,可否主张因获悉时间太短未掌握新规而未正确报检而不应受到逃避商检的行政处罚?

对此,从监管角度出发,出口防疫物资的法律风险相对较高,笔者倾向于认定前述情况属于“紧急情况”。举证否认53号文具有应对国际抗疫形势急剧变化加强监管的作用,只将其评价为出于统一执法依据的目的是相当困难的。例如:对全部11种商品即使用不实施产地检验只是验证;对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红外测温仪、呼吸机而言,从“承诺取得”变为“提交”医疗产品注册证等相关变动,均是53号文加强监管的体现。故而相比寻求“紧急情况”角度下的辩解空间,当事人更应在出口之前向具备海关法背景的专业人士寻求支持,加强合规管理,才能有效地实现商业目的。
四、其他的风险补救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第四十六条的,“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概括地说,对逃避商检行为有两类主体受到处罚:报检公司和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也就是说,常常作为第三方为货主提供物流等服务的货代公司不在此列。

实践中,很多时候错误申报是货代的信息传递错误或准备材料不专业而引发。在当前背景下,出口企业特别要加强对第三方货代公司的管理工作,订立合同时加入条款明确相关责任,要求货代避免出口时发生传递信息错误,并提前准备好出口质量声明、医疗器械注册证等必要资料。如果真的由于申报不正确而受到行政处罚,出口企业应积极复议收集证据,向第三方索赔减少损失。

由于疫情的变化,最近相关规定变动较为频繁,进口国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出口企业只有风险补救与防范并重,及时跟进法规的变化,主动作好合规管理,才能确保防疫物资的出口顺利。
[注]
[1]《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c/202003/20200302950371.shtml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关于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961602/index.html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e/202004/20200402958960.shtml
[2]《海关总署通报三起违法违规出口医疗物资典型案例》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xwfb34/302425/3001671/index.html、
《海关总署通报第二批违法违规出口医疗物资典型案例》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xwfb34/302425/3009732/index.html、
《海关总署通报第三批违法违规出口医疗物资典型案例》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xwfb34/302425/3026934/index.html
[3] 4月12日,满洲里某贸易公司申报出口150万只“一次性使用防护口罩(非医用)”,货值30万美元,并提交了合格证复印件、出口非医疗物资声明、检测报告等材料。经查验发现,有29箱共计11.6万只口罩实为一次性医用口罩,当事人涉嫌逃避出口商品检验。4月15日,满洲里海关已对其立案调查,本案正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
[4] 4月9日,成都某公司以集装箱方式出口一批货物,海关经查验发现其中包括未向海关申报出口的一次性防护口罩30万个,货值32万余元,当事人涉嫌未向海关如实申报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成都海关经立案调查,已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5]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e/202003/20200302950371.shtml
[6]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961602/index.html
[7] 4月7日,天津海关查验发现青岛某商贸公司申报出口的27吨黑铁丝中夹藏有未申报的3M牌N95口罩2.16万个,经专业机构鉴定,上述口罩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4月16日,天津海关缉私局将此案移交口罩购买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8] 《张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浙0225刑初63号)
[9] 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商品包括: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红外测温仪、呼吸机、医用手术帽、医用护目镜、医用手套、医用鞋套、病员监护仪、医用消毒巾、医用消毒剂。
[10] 根据《海关实施出口医疗物资法定检验工作方案》的通知(署监发「2020」72号),与其他出口法检方式不同,此次11类医疗物资法检采取验证管理方式,不实施产地检验,无需出口电子底账,企业正常申报报关单。11类医疗物资中与5号公告重复的4类物资以5号公告要求提交材料,5号公告以外的7类医疗物资,提交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证明和质量安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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