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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员
报检员是指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的资格,在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的人员。报检员受国家质检总局主管,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报检员资格考试、注册及日常管理、定期审核等工作。报检员在办理报检业务时,应当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检员与报检员资格考试简介
报检员是指在外贸企业、代理报检企业等企业和机构中专业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的人员。超强度脑力劳动是报检员职业的最大特点,一名合格的报检员,除应具备基本常识和相当的理论功底外,还须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如良好的口才,较强的表达才能,能与客户、海关和商检等沟通,解答客户提出的各种专业性问题。
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是测试应试者从事报检工作必备业务知识水平和能力的专业资格考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进行!2003年,报检员开始实行全国统考,但在连续两年的报检员资格考试里,外贸从业人员的通过率极低,而出入境报检员的资格门槛却提高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规定,为提高报检员素质,2005年6月30日之前,各地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现有报检员证书将停止使用,没有参加“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获得“报检员”证书的人员将不再具有报检资格,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业务分自理报检和代理报检,同时两种报检业务对报检员的知识要求也不一样。因此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两种报检员资格考试开始分离,分别为自理报检员资格考试和代理报检资格考试。
不管是自理报检员还是代理报检员,都要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都是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全国通用的资格证书。两者在外贸行业中岗位定位都属于报检员。
(一)证书的名称不同:考试合格者,由国家质检总局分别颁发自理报检员资格证书和代理报检员资格证书。
(二)需求人数不同:截至2005年底,在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的外向型企业已达8398家,如要真正实施凭证报检,那么一家企业至少需要一名报检员,那么自理报检员的需求人数将达到至少8398人。即使05年下半年的自理报检考试合格900人全部上岗,自理报检员的需求量还是比较大的。而代理报检企业只有46家,按规定每家需要10名报检员计算,总计也只需要460人。需求量差距明显。
(三)就业范围不同:取得自理报检员资格证书的学员可在下列自理报检单位从事报检工作: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出境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单位,有进出境交换业务的科研单位,其他需报检的单位等等。而代理报检员可从事的工作范围相对要狭窄一些,一般就业于报关行、贷代公司和大型的外贸公司。此外,国家对从事代理报检企业的资格做出很多的规定,这也直接导致代理报检企业必然始终是占报检行业的少数。
(四)准入门槛和政策支持力度不同:2005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件规定,办理报检业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并实行凭证报检。未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报检业务。但,为满足自理报检单位报检业务需要,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94号公告规定,自理报检单位报检人员所持原有报检员证使用期限延长至2006年6月30日。为了保证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为了让企业尽快找到合适的人才,在“保障需求,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国家对自理报检员的准入门槛有所降低,而代理报检员相对于自理报检员来说,个人的知识层次要求更高,业务知识范围要求更广,考试难度也将会进一步加大。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以下简称报检员)的管理,规范报检员的报检行为,维护正常的报检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报检员是指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资格,在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以下简称报检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报检员管理工作,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报检员资格考试、注册及日常管理、定期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 报检员在办理报检业务时,应当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报检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
(四)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取得《报检员资格证》,2年内未从事报检业务的,《报检员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八条 获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方可申请报检员注册。
第九条 报检员注册应当由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并取得报检单位代码的企业向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检员注册申请书;
(二)拟任报检员所属企业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登记证书;
(三)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
(四)检验检疫机构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颁发《报检员证》。
第十一条 《报检员证》是报检员办理报检业务的身份凭证,不得转借、涂改。
未取得《报检员证》的,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第十二条 报检员调往当地其他企业从事报检业务的,应当持调入企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调往异地企业从事报检业务的,应当向调出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持注销证明向调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重新办理注册手续。经核准的,检验检疫机构予以换发新的《报检员证》。
第十三条 代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代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工作。
自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自理单位的报检工作。
第十四条 报检员遗失《报检员证》的,应当在7日内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声明作废。对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检疫机构予以补发。未补发《报检员证》前报检员不得办理报检业务。
(三)企业解聘报检员的。
因未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报检员所属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 报检员依法代表所属企业办理报检业务。报检员应当并有权拒绝办理所属企业交办的单证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报检业务。
第十七条 报检员应当对所属企业负责,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的规定;
(二)在办理报检业务时严格按照规定提供真实的数据和完整、有效的单证,准确、清晰地填制报检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有关费用;
(三)参加检验检疫机构举办的有关报检业务的培训;
(四)协助所属企业完整保存各种报检单证、票据、函电等资料;
(五)承担其他与报检业务有关的工作。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经其注册的报检员的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和定期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的管理实施差错登记制度。
第二十条 《报检员证》的有效期为2年,期满之日前1个月,报检员应当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审核申请书。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结合日常报检工作记录对报检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
经审核不合格的,报检员应当参加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的报检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
未申请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且未通过培训考试的,不予延长其《报检员证》有效期。
第二十二条 报检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暂停其3个月或者6个月报检资格:
(一)不履行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1年内出现3次以上报检差错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转借或者涂改报检员证的。
第二十三条 报检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取消其报检资格,吊销《报检员证》:
(一)不如实报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提供虚假合同、发票、提单等单据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涂改检验检疫通关证明、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的;
(四)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四条 报检员在从事报检业务活动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报检员资格证》和《报检员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报检员是指在外贸企业、代理报检企业等企业和机构中专业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的人员。超强度脑力劳动是报检员职业的最大特点,一名合格的报检员,除应具备基本常识和相当的理论功底外,还须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如良好的口才,较强的表达才能,能与客户、海关和商检等沟通,解答客户提出的各种专业性问题。
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是测试应试者从事报检工作必备业务知识水平和能力的专业资格考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进行!该考试每年举办一次,考试时间为11月份,考试报名一般提前两个月。该考试自2004年开始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报检员考试分为两种:自理报检员和代理报检员。其中代理报检员也可自理报检,故考试难度要大些。
一、检验检疫基础知识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概况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与发展,法律地位和作用,目的和任务。法定检验检疫的概念。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程序和基本内容。
(二)报检单位与报检员
自理报检单位、代理报检单位和报检员的概念、权利、责任和义务,报检单位、报检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出口企业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报检的一般要求
出入境报检的一般规定及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基础知识。进出特殊监管区货物、鉴定业务报检的规定及要求。报检单填制的规定及要求。更改报检、撤销报检、重新报检的规定及要求。复验和免验的有关规定。
(四)入境货物报检
入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食品、化妆品、玩具、机电产品、汽车、石材、涂料、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特殊物品、展览物品、来自疫区货物、木质包装的报检规定及要求。
(五)出境货物报检
出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食品、化妆品、玩具、机电产品、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危险货物的报检规定及要求。市场采购货物、对外承包工程及援外物资、非贸易性物品的报检规定及要求。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小型气体包装容器、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木质包装的报检规定及要求。出口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和埃及产品装运前检验的报检规定及要求。
(六)出入境集装箱、交通运输工具
出入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的范围和报检要求。出入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检疫的有关知识。
(七)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
出入境人员健康检查的对象。国际预防接种的对象。出入境人员检疫申报要求。
(八)出入境旅客携带物、伴侣动物、邮寄物、快件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的范围和报检要求。旅客携带物、伴侣动物、邮寄物检验检疫申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九)检验检疫费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的有关规定。
(十)签证与放行
检验检疫证单的种类、使用范围、法律效用和签发程序。检验检疫放行的基本规定。直通放行、绿色通道和通关单联网核查的有关规定。
(十一)电子检验检疫
电子申报、电子监管、电子放行的有关要求。
(十二)检验检疫监管
进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进境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及国内收货人登记、进口棉花国外供货商登记、进境旧机电产品备案、进口涂料检验登记备案的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出口危险品生产企业登记、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出口水果果园及包装厂注册登记、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登记备案的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入境快件运营单位核准、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备案、进出口动植物中转、隔离等场所注册登记的规定。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的规定。
二、国际贸易知识
(一)国际贸易商品分类
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制度的结构、编排特点、归类总规则和有关知识。查阅H.S编码的方法。
(二)国际贸易基础知识
国际贸易术语、主要贸易方式、支付方式、常用国际贸易单证、国际贸易运输及保险等基本知识。
三、基础英语
从事报检工作的基础英语知识。
四、法律法规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知识。
(一)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二)下列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
1.触犯刑律被判刑,刑满释放未满5年者。
2.被检验检疫机构吊销报检员证未满3年者。
3.以伪造证件、冒名代考或其他作弊行为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以及相关考试,经查实,已宣布成绩无效未满3年者。
报检员考试一般在8月份报名。
2010年报名时间:
(一)网上提交报名申请。
网上提交报名申请的时间8月16日至9月12日。(二)报考资格确认。
报考资格确认时间9月13日至24日,不办理报考资格确认者不能参加考试。
报检员考试时间在11月份,2010年考试时间11月14日。
报考人员须在网上提交报名申请,并到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公布的报考资格确认地点进行报考资格确认后,方可参加考试。
(一)网上提交报名申请。
(二)报考资格确认。
1.不办理报考资格确认者不能参加考试。
2. 确认报考资格时,报考人员应持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学历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2)近期免冠同底版2寸彩色证件照3张;
(3)报名表(从报名网站下载打印)。
材料不全或照片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办理报考资格确认手续。
3. 报考人员确认报考资格时,应交纳考试费用100元。因故未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4. 请报考人员随时关注检验检疫机构公布的信息。
(三)准考证的领取。
报考人员通过报考资格确认后,按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公布的时间和地点领取准考证。
1.认真看书。书不是乱看,要有重点有次序的看,最好在看书的同时把书重新整理一遍,作好笔记——这限于看书两遍之后,对书相当熟悉。
2.有针对性的做题。习题宜精不宜多,把做过的题目的类型归类,把错题要弄明白弄清楚。当然,往年的真题是要做的,最好给自己以时间限制——按考试时间。
3.要相信自己。临场发挥的好坏往往取决于自己信心的多少。信心的来源不是说我有信心就有的,这是误解,信心的来源在于复习的程度,在于平时做题的正确度。
另外,在考试的时候,对于判断题,因为是要倒扣分,所以要有相当的把握,否则放弃不做,许多人就是差一分两分饮恨的。如果能控制多选题最多错八个,那么你将会很轻易的通过考试。
全书名: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2010年版)
作 者:国家质检总局报检员资格考试委员会 编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开本:16开
页数:356
字数:669千字
ISBN:978-7-5066-5376-3
出版日期:2010年7月第一版
印刷时间:2010年7月第一次印刷
定价:60元
内容提要:
报检工作是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环节,本书为2010年报检员资格考试用书,其特点是知识精练、要点突出、实用性和权威性有机结合,全书分为基础知识篇、国际贸易篇、基础英语篇和法律法规篇。在内容上主要突出从事报检工作应具备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解决报检业务实际问题的能力,有助于考生更好地掌握必备的报检知识。
1. 目录
基础知识篇
第一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
第二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和流程
第三章 报检单位
第四章 报检员
第五章 报检一般要求
第六章 报检单填制
第七章 入境货物报检的特殊要求
第八章 出境货物报检的特殊要求
第九章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
第十章 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检验检疫
第十一章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伴侣动物检验检疫
第十二章 出入境快件和邮寄物检验检疫
第十三章 电子检验检疫
第十四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计收费
第十五章 检验检疫证单
第十六章 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第十七章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监管
第十八章 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检验检疫监管
国际贸易篇
第十九章 国际贸易商品分类
第二十章 国际贸易知识
基础英语篇
第二十一章 报检常用英语
法律法规篇
第二十二章 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章 部门规章
第二十四章 相关法律法规
报检员资格考试还是很有发展的,因为首先国家质检总局规定要想从事报检业务必须要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并取得报检员资格证,所以这是一个硬门槛。其次报检员资格考试取得报检员资格证后可以去一些象货代公司、专业的报检行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一些公司去就业,就业面也比较广的,所以说报检员还是很有“钱”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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