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监管
我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监管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是指外国的企业和个人以投资的方式把某些生产能力转移到东道国或者本国的企业和个人利用东道国已有的生产能力为自己加工、装配产品,然后运出东道国在境外销售。在这里,通常是利用东道国相对廉价的劳动力资源和东道国相应的鼓励政策进行生产,为投资者带来较大的收益,另一方面,东道国可以通过相应的政策导向,实现引进外资,拓宽生产资金来源渠道,提高本国相关产业生产技术水平,同步实现管理水平的相应增长。这一点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尤其重要。加工贸易通常包括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两种基本形式:
1.来料加工是指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国内经营企业生产符合要求的产品复运出境,并收取工缴费。
2.进料加工是指国内经营企业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加工或装配成品或半成品后返销出口。
一般地,来料加工属于加工贸易的初期形式,当一国厂商刚进入国际市场时,由于对国际市场行情不了解,导致无法把握盈利的商品项目。
此时合理的做法是接受国外厂商的订单,利用自己的生产能力,按照其要求生产,获取一定的加工手续费的收入。这种贸易方式对生产厂商而言,因为只负责接受订单,对料件进行加工、装配,因此不承担相关的原材料与成品市场上的风险,收入比较稳定,在厂商资本原始积累期间是有利的。因此,这种方式在我国对外开放初期成为我国加工贸易的主要方式。但另一方面也应看到,这种贸易方式缺乏对市场把握的主动性,收益率相对较低。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我国厂商对国际市场日渐熟悉,已经有能力独立开展业务,可以自行选择盈利较高的商品项目,在国内自行组织生产,再销往国外,这种方式就是进料加工的贸易方式。
从1996年开始,我国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已占对外贸易总额的50%强。据统计,2003年我国加工贸易进出口值4048亿美元,海关共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合同42.4万份,占当年我国进出口总值8512亿美元的“半壁江山”,目前在全国海关注册备案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有7.9万家,全国加工贸易直接就业人员超过了3000万。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1999年,针对加工贸易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我国重新确定了加工贸易“优化存量,控制增量,规范经营,提高水平”的发展方向,并相应由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联合调整了对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在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表明了国家对加工贸易进行管理的两条思路。一方面是对加工贸易商品实行分类管理,另一方面,《意见》以从事加工贸易企业的经营实绩和守法情况为依据,确立企业的不同风险管理级别。
在确定商品的分类和企业的分类的基础之上,我国把1996年开始实施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加以深化,在原来“空转”未能取得良好效果的情况下,针对具体某一份加工贸易合同面临的不同的风险,要求按照其商品和企业的分类实行“实转”或“空转”,从而对加工贸易实现了分类风险管理,分散了管理风险。
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是指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的原则,根据通关管理的不同需要,由海关确认对某一加工贸易合同的管理办法,银行根据海关核准的加工贸易备案进口料件金额建立台账的制度。
该项制度通过银行保证金台账这一手段将海关的备案和核销管理与银行的台账管理紧密地结合在一起。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通过分类风险管理,根据商品和企业的不同风险级别,实现对加工贸易的有效的风险管理。
1.加工贸易经营商品的分类管理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优化加工贸易结构,国家制定了《加工贸易分类管理商品目录》,将加工贸易经营的商品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允许类。
禁止类是指我国明令禁止进口商品、易制毒化学品、加工后形态消失、加工后不能复出口以及我国严格控制的长线产品等。
限制类是指进口料件属于配额许可证、登记证管理的商品和近年来严重冲击国内市场的商品;出口制成品属于国际市场容量有限并冲击一般贸易出口的商品。
允许类是指禁止类和限制类以外的所有商品。开展允许类商品的加工贸易,由经营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2.进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
为了便利企业货物的合法进出口,促进企业自律守法,提高进出口通关效率,有效实施海关管理,国家对进出口企业采用了分类管理的办法。对于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各类企业,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关情况、遵守海关法律法规情况等,设置A、B、C、D四个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
海关对A类企业在实行常规管理的基础上给予便利的通关待遇,对B类企业照常管理,对C类企业重点监管,对D类企业严格限制其开展海关业务。
3.分类管理的实施
根据加工贸易合同的风险级别的不同,分别采用保证金台账的“不纳入台账制度”、“空转”或“实转”的不同管理方式。(参见表A)
(1)不纳入保证金台账制度管理
鉴于开展加工贸易的一部分企业资信状况良好,且有海关更为严密的管理措施,以及合同数额较小,适宜简化手续等方面的原因,对符合一定海关监管条件的企业(部分A类企业)和一定金额范围之内的加工贸易合同不纳入保证金台账制度管理范围之内。
(2)保证金台账的“空转”
所谓的“空转”是指加工企业为开展加工贸易在指定的中国银行开设保证金台账,但并不向银行交付保证金的银行保证金台账的运作方式。可适用“空转”方式的有下列两种情况:
①A类企业,除前述不纳入保证金台账制度管理的几种情况外,加工限制类或允许类商品的均可适用保证金台账“空转”的运作方式;
②B类企业,加工非限制类商品的,也可适用保证金台账的“空转”运作方式。
(3)保证金台账的“实转”
所谓的“实转”是指企业在中国银行开设保证金台账后,将保证金存于海关在中国银行设立的指定账户,企业在加工产品出口并办理核销手续后,银行退还保证金及其相当活期存款的利息的台账运作方式。应以“实转”方式运作的主要是:
①B类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实行保证金台账的“实转”。但为了降低企业实施保证金的资金负担,我国对B类企业实行“实转”要求的金额为其应纳税款的50%,也叫“半实转”。
②C类企业,无论从事限制类或允许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均应以“实转”方式运作。
如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与承接委托加工的加工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时,以A、B、C、D为顺序,按较低的管理类别适用保证金台账运作方式。
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海关在原有的对加工贸易进行备案—核销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套上了风险管理的外衣,从而使当前的管理模式在更高的水平上实现管理效率。
加工贸易
的联网监管
进入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海关多年来的监管模式不再适应加工贸易迅猛发展的需要,其弊端表现为: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以手册为单元的审批制度无法适应以市场为导向“三高一大”的企业需要,而且手册数量过多,容易出现串料;以室内单证作业为主的传统做法使得实际监管力度不够,效果不理想;在通关环节上对所有企业采用基本无差异的做法使得资信良好的大型企业未能充分享受到应有的便利,不符合国家提倡积极扶持大型企业发展的要求。因此,改革海关传统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势在必行。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是指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实行全过程计算机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与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相连接,从而实施对保税货物监管的一种方法。海关利用计算机手段对企业加工贸易生产物流数据进行核查,并根据情况下厂实际核查保税货物,企业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核销、进出口货物等有关数据。
联网监管模式的设计依据是: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必须100%返销出口,否则必须在办结海关手续后才能内销或深加工结转。
按照总署10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要求,联网监管模式的基本做法是:海关以企业为单元设立“电子账册”,取代纸质《登记手册》,计算机自动对企业的进出口报关数据进行实时核注;企业直接从内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生成电子数据,按照海关规定格式以EDI申报方式向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发送报文申请,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向企业反馈审核结果,企业凭以正式组织料件进口、生产和成品出口,并定期由计算机采集相关数据向海关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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