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黑口黑 发表于 2007-7-31 03:32:15

[求助]化学品首次进境的相关问题

P67中说到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审批化学品首次申请时,对符合规定准予进口的,签发“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证”
那如果该进口企业如果不是首次申请的(已经申请过的),那企业还需要在办理登记证吗?

-=-=-=- 以下内容由 口黑口黑 在 2007年07月31日 04:46am 时添加 -=-=-=-
还有P59的(5)
“进口的废物不能转关(处废纸外)”这句话能不能规定成(处废纸外)废物属于“一证一关”呢?

knight3844 发表于 2007-7-31 11:35:25

[求助]化学品首次进境的相关问题

问题1:答
第九条 外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所经营的未曾在中国登记(除农药以外)的任何化学品,必须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并按规定填写《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免费提供试验样品(一般不少于二百五十克)。外商首次向中国销售农药的登记管理仍按《农药登记规定》执行,农业部和国家环境保护局定期交换登记信息。
第十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在审批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时,对符合规定的,准予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并发给准许进口的《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
对经审查,认为中国不适于进口的化学品不予登记发证,并通知申请人。对经审查,认为需经进一步试验和较长时间观察方能确定其危险性的首次进口化学品,可给予临时登记并发给《临时登记证》。对未取得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临时登记证的化学品,一律不得进口。
第十一条 外商或其代理人为首次向中国出口化学品取得的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前要求延续登记的,原申请人须在期满之日六个月提出换证登记申请。临时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前应确认是否准予正式登记。遇特殊情况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延续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每次外商及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和国内从国外进口列入《名录》中的工业化学品或农药之前,均需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对准予进口的发给《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实行一批一证制,每份(通知单)在有效时间内只能报关使用一次(见附件一)。
~~~~~~~~~~~~~
看了你应该会明白。
问题2:你区分一下转关和一关一证的概念
~~~~~
仅供参考!!不足之处还望指教!

gjx990 发表于 2007-7-31 13:50:33

[求助]化学品首次进境的相关问题

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求助]化学品首次进境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