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涉及的N个特殊时间
1个月:外资企业出资并在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1个月内向海关提交验资报告。否则海关将撤销减免税登记。1个月: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时限,经营加工贸易的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成品出运后一个月内申请核销。加工装配合同、进料对口合同以出口交货的最后期限为合同期;进料非对口合同、保税工厂和保税集团加工贸易合同以海关核发《登记手册》之日起1年为合同期,也是手册的有效期。最后一批成品出运早于合同期的,应当在出运后1个月内向海关申请核销;迟于合同期,应当在合同到期1个月内申请核销。
2个月:出口加工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等运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应自运出之日起2个月内复运进区。特殊情况下不能运回的,应于期满前7天内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1个月。
3个月: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自货物变卖之日起1年内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
3个月:过境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超过规定的3个月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关提取变卖。
3个月:过境货物申报进境后6个月内不能出境的,经海关同意,可延期3个月。
3个月:外国转运货物在中国口岸存放期间,不得开拆、改换包装或进行加工,并在3个月内办理海关手续并转运出境
3个月: 进口误卸、溢卸货物,经海关确认后,由原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自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退运出境手续,或由收发货人办理退运或进口手续。经海关同意,可延期3个月。
3个月:暂时进境或租借进境的集装箱应在进境之日起3个月内复运出境。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但不得超过3个月。
3个月:进境行邮物品在3个月内应海关申报。
3个月:申请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授权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海关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并通知申请人和对外公布。
3个月:查验货物被海关损坏后,自收到《赔偿通知单》之日起3个月内凭以向海关领取赔款。
3个月:特定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有效期3个月,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最长延长期限是3个月。
3个月:转运货物、通运货物应自入境之日起3个月内出境。 哪复制来的?我想楼主自己都没看过吧。起码也得把错误改正了再发 我就郁闷了,特定减免税证明怎么就成3个月的有效期了???
不是应该是6个月(+6个月的延长期)吗??? {:2_31:}............... 看好 再发 别误人子弟 错了.......别误导了... 还加“荐”,别害人啊 嗯。得好好总结! 很好,很容易记~ 我不看.受不了.太多太复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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