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商品编码38章章注一(二)
38章章注一(二)“配制食品用的与食物或其他营养物质混合的化学品(一般归入品目21.06)”下面的商品是否应该归入21.06
1.用作食品添加剂的谷氨酸 2922.4210
2.用于一种罐头食品的食用香精 3302.1090
3.某种饼干生产用的抗氧化剂,成分:抗坏血酸、d/1—生育酚、蔗糖酯、乙醇、磷酸二氢铵3824.9090 考虑半天 确实不解 看仔细了 ,38章章注一(二)说的 是要与食物或其他营养物质混合的,
你说的1、2、3根本就没符合他的条件 混合的:P哈,学习了! 一点也不懂。。。 品目:21.06
21.06 其他税号未列名的食品:
10-浓缩蛋白质及人造蛋白物质
90-其他
本税号包括不能归入协调制度其他税号的食品,主要有:
一、直接供人食用或加工(例如,用水或乳等烹煮、溶解)后供人食用的制品。
二、全部或部分由食物组成的用于制造饮料或食品的制品。本税号包括由化学品(有机酸、钙盐等)与食物(细粉、糖、奶粉等)混合而成,可作为配料或改善食品特征(外形、耐储性等)掺入食品的制品(参见第三十八章总注释)。
但本税号不包括含食物的酶制剂(例如,由加了右旋糖或其他食物的解朊酶组成的嫩肉粉)。这类制剂如果在协调制度其他税号未具体列名,则可归入税号35.07。
本税号主要包括:
(一)制造餐用奶油、果冻、冰淇淋或类似食品的粉,不论是否甜的。
以细粉、粗粉、淀粉、麦精或税号04.01至04.04所列货品作基料的粉,不论是否含可可,应按其可可含量(参见第十九章总注释)酌情归入税号18.06或19.01。其他含可可的粉归入税号18.06。制柠檬水或类似品用的具有加味糖或着色糖特征的粉则酌情归入税号17.01或17.02。
(二)制饮料的香料粉,以碳酸氢钠、甘草甜或甘草精为基料,不论是否甜的(作“可可粉”出售)。
(三)以黄油或其他乳脂或乳油为基料的制品,用于制面包等。
(四)以糖为基料的膏,加有相当大量的脂肪,有时还加乳或坚果,不适于直接制糖食,但可作巧克力、夹心饼干、馅饼、糕点等的馅或夹心料。
(五)加蜂王浆的天然蜂蜜。
(六)主要由氨基酸和氯化钠混合组成的水解蛋白质,用于制食品(例如,调味);通过去除脱脂豆粉的某些成分而制得的浓缩蛋白质,用于增强食品中的蛋白质;改善了组织结构的大豆粉及其他蛋白质。但本税号不包括非组织化的脱脂大豆粉,不论是否适于供人食用(税号23.04)及蛋白质纯分离体(税号35.04)。
(七)制造各种无酒精饮料或酒精饮料用的无酒精或酒精制品(不是以芳香物质为基料的)。这些制品是用税号13.02的植物精汁与乳酸、酒石酸、柠檬酸、磷酸、防腐剂、发泡剂、果汁等混合制成,全部或部分含有某种饮料特有味道的香料组分,因此,有关饮料通常可以仅用水、葡萄酒或酒精对制品进行稀释即可制得,不论是否添加诸如糖或二氧化碳气体等物质。这些产品有的专门制成供家庭使用的,但更为广泛的是用于工业,以避免大量的水、酒精等作不必要的运输。这些制品报验时并不适于作饮料饮用,因而可与第二十二章的饮料区别开来。
本税号不包括以一种或多种芳香物质为基料的制造饮料用的制品(税号33.02)。
(八)以天然或人造香料(例如,香草)为基料的食用香片。
(九)含替代糖的合成甜味剂(例如,山梨醇)的甜食、橡皮糖及类似品(特别是供糖尿病人用)。
(十)由糖精及某种食物(例如,乳糖)组成的制品(例如,甜味片),用于增加甜味。
(十一)自溶酵母及其他酵母萃,通过水解酵母制得。这些产品不能引起发酵,但含朊值很高,主要用于食品工业(例如,制某些调味品用)。
(十二)制柠檬水或其他饮料用的制品,例如:
1、香味或着色糖浆,即加有天然或人造香料的糖溶液,其香味类似于某些水果或植物等(木莓、黑醋栗、柠檬、薄荷等),不论是否含有添加的柠檬酸及防腐剂。
2、用本税号〔参见以上第(七)项〕所述复合制品来调香味的糖浆,特别是含有焦糖着色的可乐果精及柠檬酸或含有柠檬酸及水果精油(例如,柠檬或柑桔的精油)的糖浆。
3、用果汁加香味的糖浆,其果汁中添加物质(例如,柠檬酸、从水果中提取的精油等)的量明显破坏了天然果汁中所含各种成分的平衡状态。
4、加有柠檬酸(其总含量明显大于天然果汁的柠檬酸含量)、水果精油、合成甜味剂等的浓缩果汁。
这类制品仅简单用水稀释或作进一步处理即可作饮料饮用。某些这类制品则用于加入其他食品中。
(十三)人参精与其他配料(例如,乳糖或葡萄糖)的混合物,用于制造人参“茶”或其他饮料。
(十四)由不同种类的植物或植物某部分(包括子仁或果实)组成的产品,或由单一品种或不同种类的植物或植物某部分(包括子仁或果实)与一种或多种植物精汁等其他物质混合组成的产品,它们不能直接食用,而是用于制造草本植物浸泡剂或草本植物“茶”,包括那些据说能消除病痛或强身健体的上述产品。
本税号不包括服(使)用一定剂量后对某种病痛具有防治作用的药剂(税号30.03或30.04)。
本税号也不包括归入税号08.13或第九章的产品。
(十五)归入不同章(例如,第七章、第九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或归入税号12.11的不同种类的植物、植物某部分、子仁、果实(完整、切割、捣碎、磨碎或研粉)混合制成的产品,它们不能直接食用,而是直接用作饮料香精或用于制造饮料的调制精汁。
但是,以所含第九章的货品构成基本特征的上述产品,不应归入本税号(第九章)。
(十六)通称为食品补充剂的制品,以植物精汁、果子精、蜜、果糖等为基料,加维生素,有时还加微量的铁化合物制成,其包装上一般标明有强身健体作用。但用于预防或治疗疾病的类似制品不包括在内(税号30.03或30.04)。
本税号也不包括税号20.08所列用水果、坚果或植物的其他食用部分制作的食品,因为这些食品已经具有上述水果、坚果工植物的其他食用部分的基本特征。 LZ用的哪一年的编码书啊,09版的根本就没有3824,9090这个税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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