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内销进口料件的问题?
书上P280页上说“保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那如果区内企业开展的是进料加工,那进料加工的料件也是按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吗?难道不是按原进口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吗? 我的理解: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相当于是我们把原材料给买进来,是有进口的价格。而来料加工是帮外国人加工,我们不需要支付外汇,没有进口价格,所以内销要参考相同或类似的货物。关键是从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的性质和特征来区分。
拙见! 是同境外 好好理解以下保税区内是同境外 看111页的转内销时候的情况。进料加工是以成交价格作为完税基础,但是如果不能确定当时的成交价格才按照1楼说的参考相同或类似的,同时或大约同时的货物价格参考。第三章最重要,别顾着看后面,第三章一定要理解透彻 跟上果子的步伐,好好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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